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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哪些组织是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根据法律的规定,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手段比较恶劣,如有的故意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和条件、虚假的内容特别重要,以及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造成了严重后果等。构成这一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承担上述服务项目职责的人员,是指在这些中介组织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中的“虚假证明文件”,既包括伪造的证明文件,也包括内容虚假的文件。主要是指应顾客要求,对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方面,出具虚假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犯罪。从这一点看,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具体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这里的“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是指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内容上存在重大的不符合实际的错误或者内容虚假。这里的证明文件与故意犯罪中的证明文件的内容和范围是相同的。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过失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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