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常见罪的“着手”与“既遂"”:
1.盗窃罪。实行行为:以和平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进入室内物色财物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为着手。
既遂:不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只要被害人对财物失去了控制即可。
2.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财而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行为。既遂:只要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或者抢得财物。
3.绑架罪。实行行为:暴力劫持人质。着手:开始实施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既遂:实际控制住被害人,不要求实施勒索行为。
4.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行为:拐、卖行为。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既遂:前述行为之一完成,不以实际卖出或获利为必要。
5.诬告陷害罪。着手:开始把捏造的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既遂:虚假告发行为完成,不以实际达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必要。
6.放火罪。着手:开始点火。既遂:"独立燃烧说".
7.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实施破坏行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出现。
8.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保险诈骗中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只是为诈骗保险金作准备;如果行为人造成保险事故后并未到保险公司理赔,属于保险诈骗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到保险公司理赔的行为或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才是着手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