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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研究室职能弱化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研究室是人民法院内设的专门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随着法律调节社会关系范围的日益广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的新课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这为研究室职能作用的发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虽然研究室本身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但研究室进行司法实践的理论研究,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文件中曾多次强调:“研究室是法院的业务部门”。然而,在实践中,研究室职能作用的发挥尚未引起普遍的重视,特别是基层法院的研究室职能普遍弱化。在法院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研究室职能作用,更值得探讨。
  一、研究室职能作用弱化的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是正确适用法律,研究和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行科学决策的基础性工作。”但从基层法院的情况看,研究室的职能作用并未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设置上的混乱。目前,全国大多数法院都有研究室的编制,具体设置有以下几种情形:有的法院设有专门的研究室,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也有不少的法院把研究室作为法院办公室的下设机构,办公室中有数名人员从事调查研究工作。还有的法院研究室同办公室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研究室人员即是办公室人员,没有明确的界限,研究室人员从事办公室工作,办公室人员也从事研究室工作,根据工作量情况,适时调度,不过通常情况下,研究室职能相当淡化。第四种是根本不设研究室,只有办公室人员从事相关工作。这些情况说明,目前研究室设置相当混乱,还没有走上规范化道路,这与对研究室职能作用上的模糊认识有密切联系。
  二是力量配备上的不足。由于法院实行编制定额管理,不少法院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在人员配置上向审判一线倾斜,而对研究室有意无意地予以忽视,认为研究室属于后勤行政部门。由此导致研究室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甚至把一些业务水平极不相称的人调到研究室,加上对研究室人员待遇落实不到位,认为研究室工作不过是耍耍笔杆子,导致该进的进不来,该出的出不去。而且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严重不协调,有的法院研究室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还要从事其他事务,很难适应繁重的调研工作任务。
  三是研究室人员工作职责上的不明确。研究室的主要职能应当是从事审判业务的理论研究工作,但由于机构设置上的不合理,研究室人员经常很难集中精力从事调查研究工作。研究室人员经常要忙于应付各种公文材料,承担秘书工作;又要经常开展宣传报道工作,承担宣传信息;还要忙于各种事务性工作,如来客接待,安排会议等,真正用于研究的时间很少,有的甚至只能利用下班时间进行调研,形成本末倒置。有的研究室人员很少有机会接触审判实践,即使进行理论研究,也常常只是闭门造车,难以发挥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而且即使有的进行研究,也从事浅层次的研究,有的法院单纯追求用稿数量,把一些“律师信箱”一类的文章也作为调研文章对待,导致调研成果质量不高。
  二、研究室职能弱化的原因
  造成研究室职能不能充分发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机构机构设置上的原因外,其中主要的是认识上的原因。
  一是认识上存在误区,职能不分。认为研究室是后勤行政部门,研究室工作与文秘工作没有多少区别。没有认识到研究室在推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为省级以上法院的研究室尚可搞搞司法解释、讨论纪要、出版审判刊物,而基层法院没有什么可干的。其实,研究室的职能与办公室职能是有重大区别的。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发挥参谋、助手、协调作用,而研究室主要从事审判理论研究。办公室是服务部门,而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研究室是业务部门。
  二是认为调研工作是软任务,存在轻调研的思想。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工作,主要看办案数量,案件数量最能体现法院“政绩”。其实,我们现行的法官数量不少,但高素质的法官并不多,专家型的法官更少,这与不重视调研有很大的关系。而且有的法院重宣传、信息,认为宣传可以宣传法院形象,信息多了可以让法院“有位子”。其实调研更能树立法院形象,提高法官素质。法官是一项具有较强职业性、技术性的工作,如同医生。而在医院里很看重论文,认为是医学水平的重要标志。而在法院,这种风气尚未普遍形成,且未与法官资格评定、晋升、晋级等挂钩,一篇法学论文不会写的人照样当到级别较高的法官,这在其他国家是难以想像的。
  三、充分发挥研究室职能的建议
  二十一世纪的法院应当是注重法学理论、注重理论研究的法院,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是造就高素质法官队伍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研究室的职能作用,应当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一是明确研究室的工作职责。将研究室职能与办公室职能区别开来,与宣传、信息工作相区分。明确研究室主要从事业务性的工作,而不是主要的事务性和服务性的工作,让研究室人员有专职从事调查研究的时间,避免喧宾夺主。
  二是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针对法院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趋势,应当加强此方面的研究。可以这样说,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要弱化,而研究室的作用要强化。在具体操作上,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可以先由研究室进行把关,研究室可提供咨询参考意见,充分发挥研究室的理论指导职能,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这样也便于研究室人员接触司法实践,更好地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还可以让取得法官资格的人员直接办案,在实践中锻炼。
  三是加强对司法实践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针对目前研究室对深层次法学理论研究较少,浅尝辙止的现象,可以根据本院审判实际,确定一些重点调研课题,如司法改革、裁判文书改革、证据规则等进行研究,发挥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建立本院调研成果资料库,强化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
  四是推动法院法律业务学习。研究室可以组织法官研究、学习有关的司法解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法学理论研讨,适时邀请专家来院开办讲座,举行论文研讨会、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考试,推动法官法律业务素质提高,造就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五是改革研究室机构。应当将研究室从办公室中独立出来,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为调研人员配备必要的资料、图书,安排一定数量的调研经费。保证调研人员专职专用,专才专用,集中精力从事研究工作,落实待遇,尊重研究人员,在审判职称评定等方面与一线审判人员一样,让研究室既留得住人材,又保持合理流动,经常增加新鲜血液,促使研究室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作者: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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