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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频发危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的原因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危害法院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屡屡发生,特别是6月1日上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发生的枪击法官事件,给整个法院系统的法官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为此,有必要挖掘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并找出应对策略。
一、法院的工作性质使之必然处于矛盾的焦点。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各种潜在的社会矛盾集中爆发,这些矛盾和纠纷都集中到法院处理,由此,给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法官处于矛盾冲突的风口浪尖。在处理这些矛盾和纠纷时,一些思想偏激或情绪激动的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一旦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很容易将其不满情绪转嫁给法官,对法官产生怨恨,进而演变成各种伤害法官的突发事件。

二、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使之无法保证所有案件质量。从1979年到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案件受理数上升了17.4倍,而法官的人数却几乎没有增加,除了办理案件外,法官还要承担各种信息、调研、信访等案件之外的工作,超负荷工作使得一些法官疲惫不堪,身体和精神上不堪重负,办案质量无法保障,处理案件时不能完全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服判息诉。

三、法院安全防范的缺位使之不能迅速应对突发事件。一是法警力量严重不足。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为例,现有法警人数只能保证刑事审判庭的值庭工作,民事、行政审判庭均没有法警值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往往要靠审判员和书记员维持秩序,存在较大的不安全因素,这也是当前法院巡回审判率不高的原因之一。二是因为财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安全防范设施没有落实,许多法院都没有安检门、手持探测器等安检工具,当事人可以随意进入法院办公区,他们随身携带的物品,法院无法检查,这些也都埋下了安全隐患。

四、法院个别干警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使之不能

完全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个别审判人员素质较低,影响了民事案件的质量。一是不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导致对案情的分析、适用法律上不能保证公平公正;二是责任心不强,态度不端正。处理案件简单粗暴,不注重判决前的答疑和判后的解释工作,一判了之,进一步诱发当事人的不满情绪。

五、法院缺乏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使之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处于被动局面。危害法院干警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反映几乎一致认为受害的法官应该受到枪击,将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也一并发泄到法院,似乎凶手成了英雄,使法院处于相当被动的局面,也使法官的荣誉感丧失殆尽。近年来,虽然法院系统树立了一些先进典型人物,但公众对司法的不满情绪一直存在,特别是新闻媒体一旦抓住某一事件,就恣意猜测,诱导公众扩大对法院的不满情绪,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值得警惕的是,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我们不能忘记,幼儿园惨案发生后,在短短的2个月内,又相继发生了5起类似案件。所以如果不尽快采取措施,危害法院干警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还将继续发生。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一、迅速落实安全防护设施。购置安检门、手持探测器、网枪等安全防范设备,放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入口处,所有进入两区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检查的人员,应阻止其进入两区,不听劝阻的,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增加法官、法警的员额编制。基层法院要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取得经费上的支持和保障,以确保法院在人员、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三、加大对社会法庭、人民调解组织的资金投入。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化解社会矛盾,广泛开展社会法庭、人民调解工作,拓宽诉讼调解渠道,使多数案件都能依赖民间组织得以消化、解决,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使法官能够集中力量处理一些复杂、疑难案件。

四、加强法官的培训工作。一方面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更主要的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说服劝解,降低当事人的对抗性,平息当事人的情绪,使矛盾得到化解,从而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方面要与新闻媒体协调,多播报法院的正面报道,少报道负面新闻,更不能歪曲事实,导致出现负面效应;另一方面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尽快查明事实,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件的真实情况,在最快的时间内把握公众舆论导向,维护法院形象。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和忠 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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