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死)罪获刑11年
故意伤害(致死)罪获刑11年
辩护人:刘明顺 律师 手机:13701316707
一,案情简介:
2000年8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在本公司车队院内休息时,某区环卫处工人孙某、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该单位院内,因被告人张某饲养的一条狮子狗冲孙、杨乱叫,孙便驾驶摩托车追赶小狗,引起被告人张某不满,双方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张某与孙某进行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张某捡起地上一个板凳,孙某见状跑掉。被告人张某逐用板凳击中被害人杨某头部,将杨某打倒在地。杨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5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系被他人用较大接触面的钝性物体打击右顶枕部,造成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2001年9月8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并向法庭提出了被告人张某于2001年9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庭认罪如实接受审判,有认罪悔罪表现。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从此起故意伤害罪(致死)案件的起因来看,被害人杨某和孙某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对此,应当考虑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于2002年4月11日作出了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此起案件发生后在当地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2000年8月11日辽沈晚报用大量的篇幅对本案进行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