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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拒不交房的尴尬——律师陪购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11-08-08    作者:李仁正律师

本文来源:上海房地产法律网 

先生与戴女士均为回沪知青,由于儿子儿媳均在上海工作,遂决定一家人一起在上海买一套房屋以便居住。2010120日,李先生在某中介的帮助下,看中上海市嘉定区一处120平方米的二手房,房主是张先生,其母亲王某以及张先生的弟弟小张。王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大多数时间是在床上躺着;小张是残疾人,有智力障碍,但是尚有劳动能力。张先生由于生意失败,欠下外债,于是和母亲及弟弟商议将三人所有的大房子换成小房子,其母和弟弟表示同意。2010220日,李先生一家与张先生一家就买房事宜达成一致,双方在中介陪同下,去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了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张先生应在房屋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30天内向李先生夫妇交房,但是直至20116月,张先生不但不履行相关义务,还携带全部房款离开上海,杳无音讯。王某和小张眼看着买小房子无望,又碍于无处可去,遂拒绝搬出该处房屋。
先生夫妇虽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但无法入住该房屋,起诉至法院。由于双方就该处房屋的买卖均基于平等自愿,且程序合法,因此,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交房义务。王某小张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以自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申请再审。虽然经过律师的努力,王某等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但是该案迟迟难以执行。
律师提示:
本案中,李先生和戴女士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卖家中存在残疾人士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卖方违约的风险,造成了如今付了房款,无法入住的窘境。我们在鄙视卖家的无赖行为时,是否意识到买家在买房时也为尽到对卖家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的义务呢?如果买家在购房前,聘请专业人士对中意房屋的产权状况以及产权人进行了综合调查和了解,以便充分衡量购买该房屋的利弊及风险,也就不会陷于目前这样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了。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  李仁正律师 ,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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