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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洲: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11-03-08    作者:110网律师
为什么面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有限的介入,侦查机关不惜违反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订相关细则和规定,限制律师有限的职能,淡化律师的作用。借用:“敌之要点即我之要点”的围棋棋理,恰恰说明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十分重要。为此,笔者试作如下论述。

  (一)侦查阶段是控方证据材料取得和形成的关键阶段

  从理论上讲,诉讼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法庭审理确认的事实,是经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一切指控的事实都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所支撑,并且相关的证据须形成锁链,才能得到法庭的确认。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发现证据、收集证据的关键阶段,控方证据材料取得和形成主要来自于这个阶段。

  (二)侦查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最大的阶段

  根据笔者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这段期间,受紧张、恐惧等情绪的影响,常常精力不能集中、思想恍惚、心绪烦躁,心理变化极大,意识范围不正常。而这一期间却正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开足马力,施展各种手段进行讯问的时期,几乎所有据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关键口供均形成于这一时期。犯罪嫌疑人往往因头脑不清醒,无法识别诱供、骗供,不能集中精力仔细查阅和补正讯问笔录,常常稀里糊涂就签字画押。结果一旦清醒过来,意识范围恢复正常,再想纠正却成了翻供。实践中这样的“翻供”绝大多数不仅是徒劳的,还被认为态度恶劣。

  (三)侦查阶段是非法证据形成的主要阶段

  由于长期受超职权主义的影响,人权保障的观念还仅仅反映在有限的法律条文上,侦查机关还习惯于惩罚犯罪的观念,虽然法律规定上已经有了从“犯罪分子”到“犯罪嫌疑人”的本质变化,但在大多数侦查人员的观念中,两者还是划等号的。这就难怪冤假错案会屡屡发生了。而导致冤假错案的非法证据的形成正是在侦查阶段。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的司法解释补充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使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由于体制和立法自身的缺陷,该规定还不具有可操作性。

  主要有以下原因:羁押场所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除外)同属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在封闭性、秘密性极强的侦查阶段,没有监督制约侦查机关的机制,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只有自律性约束;法律对非法证据的规定不具体;无审查非法证据的法定程序。

  由于没有可供操作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阶段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就可以顺利的进入庭审。因此,可以说侦查阶段是制约与反制约 “较量”的重要阶段。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律师有限的介入会大大地触动习惯于超职权主义心的侦查机关的神经!律师同仁们完全没有理由灰心丧气,没有理由坐等法律的完善,应该理智地加以思考,找到侦查阶段律师工作的“要点”。 
    
     (四)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可以有以下几点好处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律师的介入,侦查机关不可能让一个伤痕累累的犯罪嫌疑人出现在律师面前,正是基于次,即使不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的人身权会相对得到保障
   其次,可以及时的为犯罪嫌疑人解答困惑,平缓突然失去自由后心理不适应,转达急需解决的家庭,经济等问题,转达家属的关心和问候。
  再次,可以使证据更公平,避免加重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出现
最后,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办理取保候审,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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