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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单位组织黄河野炊活动中意外落水身亡,谁应为此担责?
发布日期:2011-08-05    作者:张万军律师
员工在单位组织黄河野炊活动中意外落水身亡,谁应为此担责?     2011年6月2日,孙禄作为太原某工贸有限公司员工参与公司组织的黄河野炊活动,该处黄河地段属包头市九原区。此次活动是由该公司在包头办事处负责人某参与组织的,参与者有包头办事处工作人员及该公司各商场促销员。当日傍晚六点左右,孙某不幸掉入黄河漩涡之中,后尸体在包头市东河区被发现。 死者亲属认为,此次活动是太原某工贸有限公司组织的活动。公司所做的任何决定,公司都应该付相应的责任。因为此次黄河野炊活动没有充分准备,且所去的九原区黄河边水深漩涡多,地形复杂,在此处进行野炊本身就就存在很大危险性。公司应该事先了解地形,考察当天天气、环境等要素。所以公司存在重大过失。且该单位组织的野炊活动虽以野炊的形式活动,但整个活动过程含有工作性质。因此,组织方应对孙某之死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本网律师受死者孙某亲属委托代理此案,关于本案的后续报道,包头律师咨询网将继续跟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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