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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怎样编制和公布其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商业银行法》第5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商业银行法》》对经营业绩报告提出了原则要求,但对其具体内容、格式和编报要求以及公布程序和公布范围等事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股份有限公司的现行做法看,经营来绩报告的内容包括了了整个企业经营的基本情况,共计十多项,其中财务报告仍为主体内容,具体有:近几年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本年度业务回顾;股东及股东持股情况;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及持股情况;重要事项;业务展望;其他事项;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受《公司法》的调整,因此其经营业绩报告的编制可以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的现行做法。

  审计报告属于经营业绩报告中的内容,但审计报告并不是对经营业绩报告进行全面审计,而是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因此,审计报告是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后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报告不是由国家审计机关作出,而是由民间的会计、审计机构制作的。

  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的会计期间;实施审计的内容;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审计标准;采用的审计方法;审计结论,即对审计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作出评价;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日期。

  商业银行对外公布其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有利于国家的经济管理部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和宏观调控决策,也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监督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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