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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刑诉考点:法庭调查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庭审判程序大体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法庭调查的程序遵循的原则是:宏观上,先控诉方提请证人等,或者出示、宣读证据,后辩护方。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注意:检察官(公诉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两次“首先发言”第一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该阶段一开始,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第二次,在法庭辩论阶段。该阶段一开始,就是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言。该首轮发言被称做发表公诉词。公诉词是公诉人根据控诉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的法|律|教育网总结性意见。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注意】我国刑事诉讼中不实行缺席审判。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2)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高法解释135条规定,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对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发问,有利于进一步揭示案情。

  (4)审判人员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高法解释135条规定,审判人员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必要时”一般是指审判人员对审理过程中有疑问的地方法律教|育网或者当事人在陈述时有表述不清的地方。其目的是消除疑点,查清案情。

  4.出示、核实证据

  (1)询问证人、鉴定人

  ①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a未成年人;

  b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c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d有其他原因的。

  ②公诉人、辩护人向证人发问的顺序由审判长决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③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2)物证的审查

  ①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

  ②另一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

  ③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注意】此处的控辩双方是广泛的,控方是指检察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辩方是指被告人、辩护人。

  (3)法庭调查权

  ①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法律|教育网,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依法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新的证据材料,应当告知检察人员和辩护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复制后移送检察人员和辩护人。但人民法院不能进行搜查、讯问。

  5、发现新事实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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