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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的顺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陈述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2、证人出庭作证。凡是应人民法院传唤出庭的证人,均应出庭如实提供证言,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讲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进一步又作了更细致具体的规定: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二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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