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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
发布日期:2011-08-02    作者:110网律师
20101015下午,被告人甲纠集十余人租乘乙、丙、丁驾驶的三合出租轿车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窜至辽宁省朝阳市寻找许xx。次日下午,被告人甲伙同其同案来到朝阳市双塔区丰旭小区外,纪安排宋、孙、陈等人等候许,并交代许回来将其拦住,拿刀吓唬吓唬他。当晚6时许,当许驾驶奥迪A8轿车同许、郑一起送其同事刘到朝阳市双塔区丰旭小区2号楼下时,被告人、陈、孙、陈(在逃)持刀上前,孙和陈在许的两侧抓住许的胳膊,并用刀顶住其后腰,宋站在其左侧,陈站在旁边告知许“纪找你”。说话间,在外吃饭的被告人纪得知消息持刀赶到小区。二人见面后,纪说:“你要反抗扎死你,我日子没法过了,我手下这帮兄弟没钱了,我也得给他们开支,你给我拿一百万块钱。”并提出找个地方谈谈。于是,许、纪及许俊民的两个随行人员许家迎、郑同乘许的奥迪轿车使出小区,被告人宋、陈、孙、陈回到来时乘坐的张驾驶的车租车亦在其后尾随。途中,许提出回河北宽城。途中,许的儿子许得知其父被纪等人劫走便报警,并在与许家迎的通话中得知其父在服务区准备回老家后,便带人开车来到服务区。到服务区后,许将自驾汽车停在奥迪车前,并与其所带四人下车。见此,纪的同案随即下车,并打开张的后车备箱拿出事先存放在车内的钢管。许见状随叫许回去,于是双方人员各自上车继续前行。行至近凌源高速出口,被告人得知许报警,便从许的车上下来,乘车逃走。当晚9时许,公安干警在凌源高速出口处将被告人吴抓获。次日中午,在凌源市三十家子高速公路出口将被告人纪、宋、孙、陈、邢抓获。并于20101017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23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经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控辩双发举证、质证,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纪、宋、陈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孙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吴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邢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事后,被告人孙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依法接受孙某母亲的委托,担任二审被告孙某的辩护人,经过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上诉状,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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