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涉林案件的成因特点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07-3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涉林案件;成因特点;对策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林业资源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它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森林就是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坏境,破坏全球的生态平衡。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整体资源的优劣消长,涉林违法犯罪的发生多与少,对我国的生态环境的平衡,及落实中央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义意。

  近几年来,我局辖区内的涉林违法案件的发生成上升趋势,涉林犯罪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能源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此类案件也成了近几年来林区审判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主要包括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非法狩猎等各类涉林刑事案件。这其中有历史遗留因素,也有现实因素、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总的看重视不够,执法不严规章制度不建全落实不全面,这些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一、涉林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1、盗伐林木、毁林开荒、非法狩猎呈逐年上升趋势。

  2、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背后有着利益趋动的因素,因而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案件经常发生。

  二、涉林案件犯罪的主要原因

  1、东方红林业局辖区内外来人口增多,而且无业人员多,无就业的人员没有生活出路,常年到山上盗伐林木,特别是在冬季没事做时,就常上山盗伐林木,卖到附近的木材加工厂,东方红林业局,施业区内的木材加工厂,多是地方开办的,林业局无法关闭。辖区内村屯的农民土地少,靠种地保障生活不能满足生活需要,同时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在春季常去林中毁林开荒,这些农民他不知道林地是不能开地的,有些农民知道林地内是不允许开荒种的,但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也常上山盗伐林木,毁林开荒,农民在湿地内开荒种地,不受法律的追究,只是行政上给予罚款处理。因此盗伐林木、盗窃木材、毁林开荒的现象屡禁不止。林业局辖区内有着许多林蛙养殖点,在冬季因为要烧柴取暖,携带油锯见树就伐,将伐倒的树木当烧柴,也是常有的。

  2、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外来人员的法制宣传、法制教育不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在东方红林区周边村屯,许多村民法制观念,特别是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淡薄。林业局周边的农民对资源保护、国有林木能否随便采伐、森林案件的立案标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几乎一无所知,认为没钱用时就上山伐树卖钱是应该的,没有从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有些人无意中触犯了法律。

  3、对滥伐林木犯罪刑事处罚较轻,震慑力不足。盗伐林木行为人大多是一次性盗伐林木数量少,多数案件刚够立案标准,往往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容,由于犯罪成本较低、风险小,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使得犯罪分子敢以身试法,为所欲为。

  三、涉林案件犯罪的对策措施

  1、加大对林场、村屯普法宣传力度,形成重视资源保护的社会氛围。预防和遏制盗伐林木犯罪,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林普法宣传力度,特别是对林场干部、林场主管林业资源干部和群众的相关宣传。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政法部门特别公安机关森保大队,应相互配合,深入林场、村屯,采取发放法律知识小册子、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法律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涉林案件有关罪名及立案标准等传播到群众的心中,不断增强林场居民、村屯农民及外来人口的法制观念和对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2、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在加大对林业执法的投入、充实基层执法队伍的同时,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3、加大林业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促进依法履行职责。要充分发挥林业执法部门在保护森林资源、预防盗伐林木、毁林开荒、盗窃木材、非法狩猎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规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林业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达到立案标准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并结合审判机关刑事打击效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司法建议活动,协助开展行业整顿,促进依法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达到震慑和惩戒犯罪分子的目的。对毁林开荒所种的土地由林场收回,并由毁林开荒者植树并进行管理,确保林木的成活,让犯罪分子不能再继续耕种毁林开垦的土地,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遏制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作者简介】
吕彦军,现任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政工科负责人,助理审判员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