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刑事政策论纲
发布日期:2011-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刑事政策轻缓化已是世界大势,不少国家在轻罪刑事政策的轻缓化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语境下,系统、深入地探讨轻罪刑事政策的研究意义、概念、结构、根据以及与相关范畴的关系等问题,探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监狱处遇等领域如何践行轻罪刑事政策,对于推动我国犯罪治理以及刑事政策体系科学化的进程是十分有益的。
关键词: 刑法学;轻罪;轻罪刑事政策
一、轻罪刑事政策本体论
(一)研究轻罪刑事政策的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刑事政策是国家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方针、原则和对策的总和。各国的法定犯罪一般都是由轻罪和重罪组成,由于轻罪和重罪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发案规律、防控措施等诸多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因而一国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分为轻罪刑事政策和重罪刑事政策,轻罪刑事政策是我国总体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轻罪刑事政策和重罪刑事政策在研究对象、研究重点、研究路径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对它们进行分别研究,既是刑事政策学研究向纵深发展的需要,也是增强犯罪防控策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客观要求。由于受传统重刑主义思想和“严打”刑事政策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实务界重视对于重罪的防控,理论界重视对重罪刑事政策的研究,导致轻罪刑事政策的研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轻罪刑事政策成为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轻罪刑事政策理论研究的贫乏与犯罪防控和理论研究的现实需要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产生了巨大的反差。这种现实需要表现在:第一,从犯罪的防控来看,重视和加强对轻罪的防控,有利于防止重罪的发生,能对整体犯罪的防控产生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正如刑法学先哲贝卡里亚所说的那样:“如果人们并不孤注一掷地去犯严重罪行,那么,公开惩罚重大犯罪的刑罚,将被大部分人看作是与己无关的和不可能对自己发生的。相反,公开惩罚那些容易打动人心的较轻犯罪的刑罚,则具有这样一种作用: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的同时,更使他们不可能去进行重大的犯罪。”第二,从各国刑事政策的发展状况来看,刑事政策轻缓化成为当今刑事政策发展的世界性趋势和主流,而轻罪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轻缓化主要载体和龙头。所以,对轻罪刑事政策展开深入、系统研究,不仅可以丰富我国刑事政策理论,填补我国轻罪刑事政策研究的某些空白,而且还可以为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和轻罪的防控实践提供现实指导。
(二)轻罪刑事政策的概念及结构
轻罪刑事政策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轻罪刑事政策是指社会整体为了预防和控制轻罪而采取的据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反轻罪行动的策略、原则和措施的总和。其核心内涵是“轻”或者“从轻”。这里的“轻”是相对于重罪而言的,是指“轻罪轻处、轻罪轻罚”。比如对于轻罪配置较轻的法定刑、判处较轻的刑罚等。由于轻重不同的犯罪具有轻重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对于轻重不同的犯罪给予轻重不同的惩治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如同自然科学中的公理一样,其中并不蕴涵多少刑事政策的因素。正如林山田教授所说:“事实上,针对重大犯罪或无可矫治的行为人要从重科处,从严处遇;相对地,对于轻微犯罪或具有矫治可能性的行为人要从轻科处,从宽处遇,这只是一种具有概括性与常识性的认知。”而狭义的轻罪刑事政策以“轻轻”为核心内涵,这里的“轻轻”是相对于传统的轻罪治理措施而言的,是指“轻罪更轻”。举例说明:对于盗窃一万元的盗窃罪和盗窃十万元的盗窃罪来说,对于盗窃一万元的盗窃罪的处罚较盗窃十万元的盗窃罪的处罚轻,这不能称为狭义的轻罪刑事政策,而是广义上的轻罪刑事政策,但是,由于某些功利因素或者社会原因的考虑(如加害人被害人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等),对于盗窃一万元的盗窃罪的处罚较通常的惩罚更轻,就是狭义轻罪刑事政策思想的体现。据此,本文认为,所谓轻罪刑事政策(狭义)是专门运用于轻罪的政策,或者叫做“轻轻”刑事政策,具体是指对于轻罪在刑事立法上尽量施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对于轻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尽量施以较快处置、较轻处罚,对于轻罪服刑人员在监狱处遇中尽量给予低惩戒度处遇、开放式处遇等更加人性化、人道化、个别化、社会化处遇,以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刑罚严厉性,从而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体现国家宽宥、慎刑情怀的轻缓的刑事政策,即“立法更宽缓、程序更宽简、处罚更宽和、处遇更宽松”。因而,本文所说的轻罪刑事政策仅指狭义的轻罪刑事政策,它是近代轻缓化刑事政策的一个类型,是世界上两极化刑事政策中“轻轻”的具体表现,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主要载体。如果说广义的轻罪刑事政策是实然的刑事政策的话,那么,本文所说的狭义的轻罪刑事政策就具有更多应然的刑事政策的成分。
轻罪刑事政策的结构就是轻罪刑事政策系统各要素的组织、结合的形式。轻罪刑事政策的结构包括个体结构和群体结构两个层面。个体轻罪刑事政策的结构是个体轻罪刑事政策主体、目标、手段、对象等诸要素的有机组合。群体轻罪刑事政策的结构又可以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前者包括总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轻罪刑事政策;后者包括轻罪刑事立法政策、轻罪刑事司法政策和轻罪刑事社会政策。
(三)轻罪刑事政策的根据。轻罪刑事政策的根据是指轻罪刑事政策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轻罪刑事政策的根据在于:第一,践行轻罪刑事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法治国家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和实现途径,和谐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和现实形态。”和谐社会与法治之间这种紧密关系是由和谐的本质与法治的品格决定的。作为法治理念重要体现并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轻罪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样具有紧密关系,主要表现在:其一,轻罪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在价值理念上具有一致性;其二,和谐社会构建能为轻罪刑事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平台;其三,轻罪刑事政策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第二,践行轻罪刑事政策符合刑法谦抑精神的内在要求。一般认为,刑法的谦抑精神包括刑法的经济性、最后性、有限性和宽容性。轻罪刑事政策与刑法的谦抑精神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轻罪刑事政策的提倡、制定和贯彻实现有利于凸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第三,践行轻罪刑事政策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客观需要。我国的司法资源比较匮乏,要求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时,一定要考虑到投入和产出的比例,要进行刑罚的经济性分析。而对轻罪案件实行轻缓刑事政策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的。第四,践行轻罪刑事政策是预防重罪发生的重要举措。具体理由是:第一,凡是历史上有远见的刑法学家,都特别重视对轻罪的治理。我国战国时代的商鞅就主张:“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第二,只有有效打击社会生活中的轻罪,确保日常社会生活秩序,才能创造一个安宁的社会环境。第三,忽视轻罪的治理,则轻罪泛滥,将导致社会的无序化、暴力化倾向,形成严重犯罪的肥沃土壤。
二、轻罪刑事政策关系论
(一)轻罪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法律的关系。二者的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轻罪刑事政策对于轻罪刑事法律具有导向和调节功能。轻罪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主要包括对刑事实体法的导向功能、对刑事程序法的导向功能和对刑事执行法的导向功能。轻罪刑事政策的调节功能主要包括内部调节和外部调节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表现在立法通过轻罪刑事政策调节司法、司法通过轻罪刑事政策调节立法;后者是指对刑事法律与社会状况之间的调节。第二,轻罪刑事法律对轻罪刑事政策具有制约作用。轻罪刑事法律不仅制约着轻罪刑事政策的制定(轻罪刑事政策的合法性根据应于刑事法法理中去追寻)而且还制约着轻罪刑事政策的社会效果(为防止刑事政策被滥用,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的实际发挥应被限定在刑事法律的框架之内)。总之,轻罪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各就各位,互不替代,二者关系的核心是在相互区别前提下的互动的制约、促进关系。
(二)轻罪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是“以宽为主”。这里的“宽”,既可以表现为在法定情形下对重罪的从宽处理,也可以表现为对轻罪的从宽处理。但是,本文认为,这里的“宽”主要是针对轻罪的,是制定和实施轻罪刑事政策的基本依据。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对轻罪的“宽”与对重罪的“宽”存在程度上的不同。对于重罪的“宽”要严格限制在刑事法律的限度之内,基本的趋势应该是“重重”。而对于轻罪的“宽”,不仅可以在现有刑事立法的限度内尽可能从宽,而且在轻罪刑事政策“轻轻”这一基本内容的要求下,在司法上、刑罚执行上等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都要体现对轻罪的“宽”,并且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第二,这是回应刑事政策轻缓化世界潮流的主要措施。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严重犯罪的有效惩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也是刑事政策和刑事法治得以整体上轻缓化的必要前提。因而,所谓刑事政策轻缓化的世界性趋势,主要是针对轻罪而言的。第三,这是扭转严打刑事政策不利局面的主要手段。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简单否定,而是要在吸取其合理因素的情况下推行轻罪刑事政策以对其不利因素进行“中和”和平衡。所以,及时审视和调整严打刑事政策,在对严重犯罪继续采用严厉打击的“重重”刑事政策外,对于轻罪改用“轻轻”刑事政策,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旨趣所在。
总之,在现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轻罪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轻罪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轻罪治理领域里的具体化,轻罪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
(三)轻罪刑事政策与两极化刑事政策。
所谓刑事政策的两极化,即刑事政策朝着宽松和严厉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换言之,两极化刑事政策就是指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对于不需要矫治或者有矫治可能的犯罪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关于两极化刑事政策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关系,我国学界有两种截然对立观点。一种是“等同论”,即认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实就是西方国家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中国表述,二者并没有什么实质区别。二是“对立论”,即认为两极化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明显冲突,在一定意义上是根本对立的。本文认为,二者的区别不是本质上的,更不能以这些区别抹杀二者在根本上的相近性:第一,二者在基本内容上具有很大的相近性。从内容来看,二者都是由严格刑事政策和宽松刑事政策两部分组成。在两极化刑事政策中,严格刑事政策和宽松刑事政策的关系可以概括为“轻轻重重”;而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由“宽”和“严”这两部分组成,两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审时度势,以宽为主”。至于从字面表述来看,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似乎更强调“内缩”,即“宽”、“严”互补,而两极化刑事政策更强调“外张”,即“轻罪更轻”、“重罪更重”,但这只是表面上的差异,不能掩盖二者内在的一致性:其一,两极化刑事政策其实也是强调互补的,严格刑事政策和宽松刑事政策共存于一体中,都服务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犯罪的共同目标,这本身就是相互依存的;其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实也是外张的,因为强调“宽”、“严”,就是强调差异性,强调对某些犯罪突出“宽”而对某些犯罪突出“严”,实际上也是两极化的表现。第二,二者在精神实质上是一致的。那就是轻(宽)重(严)有别,区别对待。由于两极化刑事政策形成时间早、影响范围广泛,可以说,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反思严打刑事政策的弊端和吸收和借鉴了西方国家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合理内核基础上形成的,是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中国化。因此,本文将二者的关系定位为“相近论”。
轻罪刑事政策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两极化刑事政策的关系也基本存在于上述讨论的框架之内。本文认为,两极化刑事政策中的宽松刑事政策即“轻轻”政策与我国的轻罪刑事政策具有很大的相近性,对于我国轻罪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轻罪刑事政策是两极化刑事政策之宽松刑事政策(“轻轻”)的中国化,两极化刑事政策是轻罪刑事政策的国际语境。
(四)轻罪刑事政策与重罪刑事政策。所谓重罪刑事政策,是指社会整体为了预防和控制重罪而采取的据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反重罪行动的策略、原则和措施的总和。轻罪刑事政策和重罪刑事政策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在于:第一,可以相互配合,共同实现犯罪预防和控制的总体目标;第二,可以相互借鉴,从对方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找到自身发展和完善的便捷途径;第三,可以相互补充,统一协调发展。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轻罪刑事政策的适用对象为轻罪,而重罪刑事政策的适用对象为重罪;第二,基本内涵不同。轻罪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是“轻轻”,而重罪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重重”,即对于重罪应该“立法更严峻、程序更严格、处罚更严厉、处遇更严明”;第三,基本措施不同。在治理手段上,对重罪一般适用较严厉的刑罚,而对于轻罪,一般都适用较轻的刑罚。
三、轻罪刑事政策贯彻论
(一)轻罪刑事政策的立法贯彻
在西方,轻罪刑事政策的立法实践主要表现在轻罪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和非监禁化上。而以轻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为观照,可以发现我国的轻罪刑事立法还存在不少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完善我国的刑罚结构。主要措施包括刑罚种类的多样化和刑罚方法的结构性重组。前者又包括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刑和以法人为适用对象的资格刑等新的资格刑刑种;后者又包括:其一、完善管制刑,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比如增加易科拘役刑的规定等。其二,完善拘役刑的宣判及执行制度。比如广泛适用非监禁刑以代替拘役刑等。其三,提升罚金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比如将罚金刑提升为主刑等。第二,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其一,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比如增设我国缓刑的缓期宣告类型、增设罚金刑缓刑制度等。其二,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比如建立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高效的假释运作机制、完备的监督保护制度等。其三,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比如增设作为独立刑种的社区服务刑等。
(二)轻罪刑事政策之司法贯彻
1.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目前,各主要国家的侦查机关的轻罪刑事政策实践的主要趋向包括建立微罪处分制度以及慎用、少用强制措施等。在我国,轻罪刑事政策的犯罪侦查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取消刑事立案程序而代之以立案登记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可以使轻重犯罪案件都能够顺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为下一步的轻罪案件正常分流打下基础。第二,构建我国侦查阶段的轻罪处分制度。所谓轻罪处分制度,是指允许公安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部分轻罪案件作撤案处理,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提供一定的社区服务的刑事案件分流制度。第三,对我国轻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一般不羁押原则”。第四,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我国轻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强制措施。
2.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在国外,形式多样的不起诉制度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减压阀和国家对犯罪控制手段宽严的调节器。同时,辩诉交易也日渐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新宠。但是在我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贯彻轻罪刑事政策还存在不少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扩大法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第二,增加附条件不起诉。第三,构建我国的和解不起诉制度。和解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以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为根据,对犯罪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第四,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构建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3.审判机关的刑事简易程序。为了落实轻罪刑事政策,各国都设置了不同种类的快速审判程序,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是,我国轻罪刑事政策刑事简易审判程序实践还存在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设置简捷的轻微犯罪案件书面审理程序。所谓轻微犯罪案件书面审理程序,是指对于部分可能判处短期自由刑或单处罚金的轻微犯罪案件,经控辩双方协商一致,申请人民法院直接通过阅卷作出判决而不需要开庭审理的程序。第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应规定“对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三,完善简易程序的审判环节。比如,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第四,建立适用简易程序的激励制度。
4.轻罪服刑人员的监狱处遇。美国等国家的承载先进理念的各种监狱处遇制度成为各国轻罪刑事政策监狱处遇实践借鉴的宝贵经验。但是,我国轻罪刑事政策服刑人员监狱处遇实践的存在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设置惩戒程度不同的各种监狱,以适应不同类型罪犯监狱处遇的需要。比如,以惩戒程度为标准将我国的矫治监狱从纵向分为最高惩戒度监狱、高惩戒度监狱、中惩戒度监狱、低惩戒度监狱和开放式监狱五种,轻罪服刑人员主要在上述第三、四、五类监狱中服刑。第二,完善我国轻罪服刑人员的分类处遇制度。对犯罪人行刑,应当以矫正服刑人员的犯罪人格为核心来进行。第三,完善我国轻罪服刑人员的累进处遇制度。比如扩充各级处遇的内涵、建立动态分级管理体系等。(4)逐步完善开放式处遇制度。比如设置开放式监狱或开放式监区等。
四、结语
从经济学的角度说,轻罪量大而质轻,宜轻缓快速处理;重罪量小而质重,宜严厉慎重处理。如此,轻、重犯罪所消耗的司法资源方能大体相当。这是司法资源配置的必要方略。之所以必要,一是因为犯罪总量中轻重犯罪的梯形结构决定;二是(主要)因为社会资源的稀缺、司法资源不足之故。从政治学的角度说,社会的文明进步总体上表现为压制型、对抗型社会向和谐社会的转型;局部而言在于对犯罪/罪犯的相对宽容、谅解,而根本在于治理能力的增强和治理理念的变革。作为政治、经济集中反应的刑法应通过轻罪而致轻刑,从而带动刑法轻缓化、人道化、现代化的步伐。轻罪刑事政策的实践要求旺盛,制度创新不断,但理论研究仅为开端。本文愿为先锋,坦陈一己之见,期望引起共鸣。(责任编辑: 付强)
作者简介:田兴洪(1969-),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人,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
文章原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