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追问
发布日期:2011-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等是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我国刑事政策在追求价值目标时 经历了不同的历史阶段,一是以消灭犯罪为目标的理想型阶段;二是以预防犯罪为目标 的现实型阶段。回溯不同阶段可为我国刑事政策的建构选择路径。
【关 键 词】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理想型阶段/现实型阶段
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等是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从刑事政策价值选择角度看,我国刑事政策大致经历了以下两个不同的阶段:
一、以消灭犯罪为目标的理想型阶段
我国刑事政策理论是在全面接受前苏联社会主义刑事政策思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也可以说是照搬照抄了前苏联社会主义刑事政策的理论框架。前苏联社会主义犯罪学界 认为,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主要是“战争的创伤对战后社 会的消极影响,私有制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些不良‘痕迹’,以 及在经济活动、思想教育活动、组织活动和维护法制活动中的某些不良因素所导致的后 果等”。[1]因为在他们看来犯罪是私有制剥削、社会不平等的产物,社会主义制度已 经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剥削,铲除了一切产生不平等的土壤和条件,从根本上说已经 消灭了产生犯罪的总根源。“在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犯罪现象的不断减少和最终 彻底消除乃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规律。”“由于社会主义的建成,犯罪的主要社会根 源——群众受剥削和群众贫困——在我国已经消除。根除一切犯罪现象的实际任务已经 提上了日程。”[2]因而,在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里不可能产生犯罪,社会主义国家存 在犯罪要么是封建社会的残留物,要么是国外资本主义渗透、破坏的外来品,要么是剥 削阶级的残余分子及其他敌对分子或国际上敌对势力阶级斗争的一种表现形式。社会主 义的任务是逐步地减少犯罪直至消灭犯罪。20世纪50、60年代,前苏联犯罪学界不承认 社会主义存在犯罪原因,说“苏联犯罪学没有研究社会主义产生犯罪的任务。”到20世 纪70年代,仍然认为犯罪不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产生的。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认 为在发展中的社会主义阶段仍存在犯罪是同现实的社会条件、人们的生活特征、现有的 消极现象、缺陷和矛盾相联系的。我国学者早期照搬前苏联的观点,对犯罪持消灭说, 把刑事政策的宗旨和目的归纳为:“净化社会、消灭犯罪”[3]或“预防犯罪,减少犯 罪,消灭犯罪”[4]。由于以消灭犯罪作为刑事政策的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加大 打击力度,努力减少犯罪,积极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还不巩固,被战争严重破坏的经济有待恢复,其它各项事业百废待 兴。但被推翻的剥削阶级并不甘心于失败,大量反革命残余势力疯狂地进行以推翻人民 政权为目的的破坏活动。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大批社会渣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还来 不及作出适当的处置和进行改造,他们就乘机兴风作浪,从事杀人、纵火、抢劫、强奸 等各种罪恶勾当。同时他们在经济领域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破坏抗美援朝物资供应、盗窃国家财产、贪污行贿、破坏金融等犯罪活动也突出。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开展 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三反”、“五反”运动,“杀、关、管”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和 刑事犯罪分子,查处了一大批“老虎”,严厉打击了反革命犯罪、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 活动,稳定了社会秩序。邓小平指出:“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 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手段来巩固政权”。[5]在此意义上 说,建国初的镇压反革命斗争是消灭敌对分子的斗争。从1952年开始,刑事发案数与发 案率下降,出现了较长时间的太平盛世。到1960年,由于天灾人祸,我国的工农业生产 受到很大损失,出现了连续三年的困难时期,因饥饿和疾病而死亡的人口增加。在这种 情况下,发生了大量的群众性“小偷小摸,偷青吃青”,哄抢粮食、盗窃耕牛农具等行 为,以解决果腹问题。一些不法之徒混水摸鱼,乘机进行盗窃、抢劫、诈骗和投机倒把 等刑事犯罪活动。党和国家为渡过困难时期及时提出了以调整为中心的“调整、巩固、 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经济形势逐步好转。同时,各级政法机关在工作中谨慎地区 分敌我与人民内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既妥善处理了救济灾民和稳定治安,又打击了 刑事犯罪的破坏活动,使犯罪案件很快回落,刑事犯罪活动得到遏制和收敛。通过对这 两次犯罪高潮的打压,更增强了减少和消灭犯罪的主观信念,因此,提出了一些不切实 际的口号性目标,如要创造“三无村”(无犯罪、无违法、无治安灾害事故)、“四无屯 ”(无犯罪、无违法、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赌博等不法行为),要做到“夜不闭户、路不 拾遗”等等。其实质是要创造一个超稳定的社会秩序。这种超稳定的社会必然缺乏生机 和活力,犯罪现象的减少不过是社会陷于停滞不前的一种标志。所以,迪尔凯姆说:“ 当犯罪率下降到明显低于一般水平时,那不但不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而且可以肯定, 与这种表面的进步同时出现并密切相关的是某种社会紊乱。”[6]这种超稳定的社会秩 序必然轻视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曲新久教授认为“个人与社会是不可分的,个人是社 会的,社会是个人的,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是对立统一的,没有社会秩序,个人自由难 以保证,没有个人自由社会秩序必将僵化,而僵化到极致就是死亡。所以,秩序是自由 的保证,自由是秩序的根源,没有秩序,自由就无从谈起;不是为了自由,秩序的价值 就不完整”。[7]在这种超稳定的社会秩序下,“一切在国家,一切服务于国家,一切 属于国家,这是一个无视一切个人自由的国家,因为它掌管、监督、领导整体团体的一 切生活。”“将国家利益绝对化、神圣化,将其视为政治秩序的最高价值;建立强权国 家,将国家权威凌驾于公民权利与自由之上,强调个人完全从属于集体。”[8]“一个 国家如果将社会秩序的稳定置于国家行动的首要目标,甚至为了秩序而使个人成为驯服 的工具,那么,它将看到,它不惜一切代价所求得的稳定的社会秩序,由于它为秩序的 稳定甚至超稳定而宁愿放弃生成和发展社会秩序的基本动力——个人自由,结果将是一 无所获。”[9]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以集体本位为价值坐标,国家、集体高 于个人,个人价值服从集体价值。”[10]实现国家、集体的利益就是正义。“大河有水 小河满”,也必然体现了个人权利。这时的刑事政策也必然是以追求社会效益价值为主 ,而对经济效益价值可以忽略不计。
二、以预防犯罪为目标的现实型阶段
“文化大革命”是建国以来的一场大浩劫,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民主 法制被无情践踏,各级党组织与政府无法正常行使职能,公、检、法机关被砸烂,专政 职能受到严重削弱;打、砸、抢横行,公民基本人身权利无法保障,打着“造反”旗号 的犯罪活动猖獗一时,一大批政治上的冤假错案被制造,一场以极度混乱的社会经济和 是非颠倒的畸型的社会文化道德为特点的社会大震荡由此而产生。1976年结束了长达10 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痛定思痛,拨乱反正,改革开放,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的70、80年代交错 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后遗症,加之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拨乱反正之机,曲解 “解放思想”,大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煽动“无政府主义”思潮,致使刑事犯罪,特别 是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一方面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破坏社会治安,严重扰乱社会 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这些犯罪分子 主体是青少年。青少年犯罪的严峻现实宣告了社会主义国家犯罪“残余论”、“外来论 ”理论的终结和“消灭犯罪”理想的破灭。在我国社会阶级斗争的激烈程度不断减弱的 情况下,犯罪的数量却不断上升,也使阶级斗争原因论不攻自破,显然,这一理论已经 不能完全解释社会犯罪现象。于是人们开始立足于中国犯罪的现实,思考犯罪产生和增 长的原因。一时间观点纷呈,不一而论,但社会主义制度下产生犯罪的不可避免论却是 共识。[11]既然社会主义制度下产生犯罪不可避免,就不能一味地打击和惩办已然之罪 ,对已经出现的犯罪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必须要立足于现实,既要对 己然之罪予以打击,更要注重对未然之罪加以防范,防患于未然。既然社会主义制度下 产生犯罪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就不能仅仅依靠打击和惩办的一手,而必须充分运用政 治、经济、思想、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预防犯罪,减少犯 罪。既然犯罪者绝大多数是青少年,对待他们就不能像对待反革命分子和旧社会的残余 分子一样予以镇压、惩办和改造,而要像医生对待病人,教师对待学生,家长对待患了 传染病的孩子一样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并把犯罪分子的绝大多数人改造成为新人。 既然犯罪是社会问题,是社会的综合症,就要发动各条战线,各个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 齐抓共管,就要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治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由此 ,党和国家根据犯罪的现实,适时地提出了立足于预防犯罪、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方针——新时期的总的刑事政策。[12]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由以消灭犯罪为 目标的理想型阶段进入到以预防犯罪为目标的现实型阶段。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的刑事政策提出后,由于基本刑事政策定位不准,导致价值取向 定向不明,出现了曲折发展的三个时期。
(一)吸取“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重在教育预防,坚持保障公民权利与保护社会 秩序相结合的时期。即1976年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以后至1983年集中“ 严打”以前。
这一时期,充分地吸取“文革”中践踏法制,破坏民主,肆意侵犯公民权利,搞阶级 斗争扩大化的教训,提出和实行“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战略方针,大力加强社 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并于1978年、1979年先后展开了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 “人治与法治”的讨论,1980年开展了“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讨论,澄清了一些模 糊的认识问题。为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始进行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1979年即提 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重在教育感化的综合治理思想。综合治理体现了打击和预防犯罪 的统一,体现了教育和改造的统一,体现了保障公民权利和保护社会秩序的统一,体现 了法律手段与其它手段的统一,体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赵震江教授认为, “文革”10年对法学自身的存在和发展仍是有一定“价值”的,一是结构价值,“文革 ”中对法制的践踏及其对法学理论的歪曲已经作为一种历史的感性认识融汇于整个社会 心理中,并自然成为当今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结构因素,参与和制约着法学理论的研究 和发展。二是反思价值,“文革”给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历史教训,由于它打破了以往既 成的社会关系和法律文化心理秩序,使我们发现了许多在正常的法律秩序下难以发现的 东西,从而在构建新的法律秩序时有了可供参照和反思的材料和背景。[13]刑事政策思 想同样在反思中重构,由惩罚已然之罪,以惩罚为主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转向以 惩罚已然之罪和预防未然之罪,并以预防犯罪,改造教育犯罪人为主的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政策。由此立足点出发提出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的方针;提出了“三个像”和“三个字”的方针(即“对青少年罪犯,要像父母对待患 了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 感化、挽救工作”)[14]。从预防犯罪角度出发,进行了广泛的“社会帮教”、“民间 调解”、“重新犯罪预防”、“群防群治”、“治安承包责任制”等项工作,坚持了打 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两手抓,保护公民权利和保护社会秩序同步进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相兼顾。
(二)突出强调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时期。即1983年集中 打击至1997年“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基本方针提出以前。
“十年内乱”的后遗症之一,就是滋生了一大批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活动猖獗, 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在一段时间内,我们还没有进行过一次全面的清 理,相当大的一部分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虽然,1981年就提出了依法从 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但由于对刑事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完全一致,实 行“严打”的方针思想不够统一,有的人犹豫不决,有的人担心与依法办事相冲突,有 的人担心出现新的冤假错案,对刑事犯罪分子心慈手软,以致打打停停,摇摇摆摆,零 打碎敲,软弱无力,从而出现了“坏人不怕法,好人怕坏人”的不正常状况,导致刑事 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狂。据公安部统计:1980年全国立案75万多起;1981年89万多起;19 82年74万多起。1983年头几个月案件继续猛烈上升,虽然后四个月开展了“严打”战役 ,发案大幅度下降,但全年总数还达61万多起。如果计算上大约30%至50%的“隐案”, 那么,这几年的实际发案数要比统计数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同志及时作出开 展“严打”的战略决策,结束了几年来打击刑事犯罪徘徊不前的局面。从1983年8月起 ,全国开展了持续三年,分三个战役的统一行动、集中打击。这一场“严打”斗争,在 明确的思想指导下,步调一致、行动迅速,效果非常显著,治安形势迅速改观,群众获 得广泛的安全感。1984年全国立案数为51万多起,1985年全国立案数为54万起;1986年 为54万多起。[15]应该说,“严打”刑事政策的提出并实施,对于维护当时非正常的社 会治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严打”政策是社会发展特 定阶段(“文革”刚结束,改革开放刚开始,尚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和行政管理的统一控 制下)国家对特定犯罪(“十年动乱”滋生的犯罪分子)所采取的特别的措施(战役式的集 中打击,统一行动)。“严打”本身的特性(即严刑的威慑只能起短期的作用)决定其具 有应急性的特点。“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只要 人类社会还存在着阶级对立,还存在着利益冲突,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只要一 个国家的犯罪总量未超出社会所能容忍的程度,就应该以正常的手段去应付。只有当犯 罪的发生率超过了社会的容忍度,为了避免正常社会秩序的溃缺,保障公民基本的权利 和自由,特别的社会防卫措施才有存在的必要性。”[16]“严打”的特定性和应急性决 定“严打”作为惩治犯罪的一种应急手段,它只是一种“治标”的方法,并非“治本” 之策,“严打”是消极治安,并非积极治安。“严打”容易造成“严打”范围之外的其 他刑事犯罪一律从重处罚,水涨船高的现象,导致司法不公,甚至错案。“严打”还容 易破坏法治,偏离严格执法,不利于人权保障,难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严打”只 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而忽视长远效果,一方面使得司法资源严重透支,一方面给不法分 子提供了规避法律制裁的机会与经验,降低了犯罪风险与犯罪成本,致使犯罪率必然反 弹和上升,[17]“严打”期间犯罪分子短暂收敛,而“严打”一结束便会卷土重来,甚 至变本加厉,造成“打不胜打”的被动局面和“打——停——打”的恶性循环。“严打 ”作为应急之策,解决特定时期的特定犯罪其功效是显著的,但绝不能把“严打”作为 万能之计、长期国策来使用。笔者认为,“严打”刑事政策已经实行10年多,自1983年 “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后,到1987年“严打”战役结束,其后相继开展不同层次、不同 内容的“严打”专项斗争,“严打”的巨大惯性和高压态势,并未达到理想的抗制犯罪 的社会效果,似应考虑加以反思和适当调整。菲利强调,刑罚只是社会用以自卫的次要 手段,医治犯罪疾患的手段应当适应导致犯罪产生的实际因素。而且,由于导致犯罪产 生的社会因素最容易消除和改善,因此我们同意普林斯顿的观点:“对于社会弊病,我 们要寻求社会的治疗方法。”[18]邓小平同志早在1983年“严打”时就指出:“解决刑 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19]“真正要巩固安定团结,主 要当然还是依靠积极的、根本的措施,不仅要依靠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同时也要依靠 完备法制。”[20]“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下去,但是 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21] 因此,1991年提出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基本方针。但在犯罪率不断 上升,犯罪态势严重的情况下,并没有实行“严打”纠偏、校正。依然是“严打”轰轰 烈烈,“防范”默默无闻,成效不佳。尽管我们已正确地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 政策,“但八十年代以来,开展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 争,实际上影响和妨害了综合治理方针的贯彻落实,在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系统工程 中,真正得到重视和落实的是‘严打’,而不是综合治理。十多年来,我国刑事政策基 本上是以‘严打’方针为主导,以多判死刑和重刑为特征的刑事政策。”[22]
(三)突出预防犯罪,坚持打防结合,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保障公民权利与保护社会秩 序相结合的时期。
1997年9月12日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3]同年12月25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继续坚持打防结合 ,预防为主,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1998年12月23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 议上再次要求:“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的各项措施,努力创造和保持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2000年2月江泽民同志发表《 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要求全党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24]2001年9月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指出:“‘打防结 合,预防为主’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方针。要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 标与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并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20 02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点中又特别强调:“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 方针,认真开展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深化‘严 打’整治斗争,狠抓治安防范,基层安全创建等各项措施和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切实履 行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政治责任,实现党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取得新的明显进步 的目标,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目前“重打轻防”的倾向正在逐步纠正,一个严打、 严防、严管、严治的“打、防、控”一体化机制正在逐步形成;基层创安活动,对刑满 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对社会矛盾纠 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对社会安全的防范工作,群防群治工作等正在稳步进行。我国刑事 政策从理想国的天堂回到现实之中,从“重打轻防”转向“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正 在逐渐步入良性运行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冯树梁.中国预防犯罪方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55.
[2][苏]巴格里——沙赫马托夫.刑事责任与刑罚[M].韦政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 84.1-2.
[3]谢勇.犯罪学原理[M].长沙: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21.
[4][14]马克昌.中国刑事政策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66.59-60.
[5][19][20][2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9.34.25 4.89.
[6][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89—90.
[7][9][10]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3.54.6 7.
[8][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M].卢建平译.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0.36-37.
[11]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193.
[12]王仲方.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4-11.
[13]赵震江.中国法制四十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77.
[15]刘复之.“严打”就是专政—记小平同志对“严打”的战略决策[N].人民公安报, 1992-01-14.
[16]游伟,谢锡美.再论科学地对待“严打”[N].上海法治报,2002-07-01(3).
[17]王平.刑罚轻重的根据——兼论严打[J].政法论坛,2002,(2).
[18]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385.
[22]梁根林.刑法改革的观念定向[A].刑事法评论(第一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997.91.
[23]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 纪[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33.38.
[24]长治久安之路[M].北京:长安出版社,2002.216-220.^
【原文出处】《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02期
【作者简介】严励(1954-),男,吉林长春人,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 士,主要从事刑事政策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