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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发布日期:2011-07-25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的出现挑战着传统民法上财产的概念,同时对于其最终的法律属性归属问题,学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主要有知识产权说,债权说和物权说三种,本人认为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法上的物,来运用法律加以规制调整更有利于对其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    财产     物权法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新事物的不断涌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也随之提出,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里,以比较特殊的方式存在的一切财产,包括一切计算机软件和“电磁记录”。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则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而为游戏玩家所掌控的游戏资源,包括其在网络虚拟环境或虚拟空间中积累的游戏装备、游戏币、游戏角色和游戏账号等。本文所要探讨的虚拟财产主要是就后者而言的。[1]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财产在法律上被界定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有效用性,稀缺性和能够被人所控制是财产的三个基本法律属性。当今,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的法律范畴存在颇多争议,理论界存在否定论和肯定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否定论认为财产权利的客体只是有体物,但是他们没有认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财产权利的客体正日益丰富。[2]而本人持肯定的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范畴,原因有以下几点:1.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交易,那么它就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种属性就能肯定它是具有有效用性的。2.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网络游戏开发商人为地设计出来的,但并不是可以无成本的复制的,每个玩家必须通过个人的劳动,真实财产的付出和市场交易等手段获取,因此,这些虚拟财产并不是可以无限量地存在的,具有稀缺性。
3.虚拟财产的所有者拥有独立的财产账号和密码,可以通过自己的账号密码在网络空间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虚拟财产而不受他人的干涉。同时,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的服务商在特定的游戏中安排的内容信息,因此,也是可以被控制的。所以,虚拟财产能够被人所控制。由此得出,网络虚拟财产是属于财产的法律属性范畴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制。
三、当今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观点
学者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是知识产权说,债权说和物权说。
1.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3]所谓智力成果,就是人们通过创造性智力活动取得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成果,该成果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分为三部分: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持知识产权说观点的人认为,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并进行了创造性的劳动,并且玩家得到的这种虚拟财产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以及需要载体的特征,因此, 可以把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看作知识产权,尤其应当视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保护[4]。但是笔者认为,尽管游戏玩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得到的成果并不具有创造性,例如玩家获得的装备,其实是早已由游戏开发商在程序中设置好的,该装备只是游戏程序的一部分,是具备一定条件时必将产生的,并不是由玩家通过自身的努力而创造的,那么不具备创造性当然不能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来调整
2.债权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将网络虚拟财产关系认定为债的关系,他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玩家得以请求网络游戏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的证据,是玩家主张债权的权利凭证,玩家所拥有的装备等道具,实质上只是其与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象征。玩家一旦合法取得对某网络虚拟财产的控制,就应当被视为享有对其控制状态下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债权,因此对游戏供应商享有请求权。这一债的关系根源于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5]笔者认为,该债权说存在一定的缺陷,债权说只强调玩家与游戏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而忽略了玩家在对虚拟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与服务商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玩家与玩家之间进行装备买卖交易产生的关系。
3,物权说
物权说是大多数学者赞同的观点,认为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将其归属于无体物的范畴运用法律对其进行调整,同时该观点也强调所有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即排他的支配权,笔者比较认同此种学说,具体分析如下文。
四、网络虚拟财产的准确定位
传统民法理论对物的定义属于狭义的概念,即物必须客观存在,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狭义概念的物已不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即使是坚持主张“物必有体”的德、日等国,亦在立法文件中有灵活规定,例如,他们虽明文确认物为有体物, 但在担保物权中则规定权利可以成为其客体。[6]
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其他物(包括无体物)。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是有体物,但是却是客观存在的,虽然是“虚拟”,但并不是“虚无”,只是以另一种磁盘空间存在的,从物理学角度来讲,磁盘空间也属于实实在在的空间,一样能够被控制。所以说网络虚拟财产既有客观实在性,也应该属于物权法上的物。[7]
《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虚拟财产符合此规定。首先,对于游戏玩家来讲,一旦拥有某个装备,就会对该装备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和支配权,而且,每个玩家都拥有独立的账号和密码,可以自行地支配自己的虚拟财产而不受他人的干涉,即使是游戏服务商也不能无故占用和删除玩家账号下的虚拟财产。
     由此可知,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归属于物权法中的物,用物权法相关规定对其加以规制调整。
 

[1]罗飞:《对强索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罪研究》【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期,第62
[2]欧阳梓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非财产之否定》【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第40
[3]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高等教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3
[4] 张华芳:《论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及保护》【J】,经济与法,2009年,第6期,第73
[5] 张华芳:《论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及保护》【J】,经济与法,2009年,第6期,第74
 
[6] 张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思考》【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第21
[7] 贾淼淼:《浅析虚拟网络财产的法律属性》【J】,经济与法,2009年,第4期,第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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