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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他人转移财产可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日期:2011-07-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女士与丈夫王先生到法院诉请离婚。王先生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准备去银行要求提前支取以其名义存入的10万元定期存款,以便将该款转移。张女士获悉后,凭户口簿、结婚证,要求银行停止支付或者由其提前支取,但被银行拒绝,理由是张女士虽为妻子,但无权处分丈夫的存款。那么,银行的说法对吗?

  法律人士介绍,由于该10万元定期存款是以王先生的名义存入的,根据法律规定,在没经过王先生授权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不理会张女士的请求。《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所以张女士仅凭户口簿、结婚证不会被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鉴于王先生转移存款的行为可能导致法院就该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已经符合对该款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故张女士可以请求法院依法通知银行,对该存款实施冻结。经法院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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