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耍中8龄童碰伤9龄童 法院判决监护人按比例担责
发布日期:2011-07-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两个小伙伴玩耍,不料一个将另一个眼睛致伤,两家协商未果,诉至法院。7月23日,河南省兰考县人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9岁的梁小锋(化名)和8岁马强强(化名)既是同学又是邻居,关系要好。2007年6月19日中午,放学后的梁小锋到马强强家玩,强强手拿一个破菜刀砍木棍,小锋蹲在旁边看,不料意外发生了。强强在砍木棍时,菜刀的刀背碰到小锋的左眼睛,致使小锋受伤。小锋受伤后到兰考县中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2163.53元。后又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等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2519.6元。自小锋受伤后,强强的奶奶耿某某分两次共给付小锋1000元的医疗费。2007年10月29日,开封兰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被鉴定人梁小锋左眼损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
兰考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强强的父母作为人未尽监护职责,致使其造成他人伤害,对此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梁小锋的监护人亦存在监护不力,对此损害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案件情况,双方负担责任的比例以被告监护人负担70%、原告监护人负担30%为宜。该事故的发生对原告梁小锋左眼造成伤残,势必给他今后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亦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应给予精神抚慰,精神抚慰金以酌定为5000元为宜。故判决被告马小锋的父母按70%的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39.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