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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谈交通肇事罪案例
发布日期:2011-07-03    作者:110网律师

安阳律师谈交通肇事罪案例
  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立峰

主持人:各位听众大家好!又到了我们《社会与法》栏目播出的时间,感谢各位的收听,今天我们请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李立峰律师来为我们探讨和分析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例。
主持人:首先、让我们进入今天的案例。
案例: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例,郭先生从安钢装好货出来,驾驶半挂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电厂立交桥向南转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带着孙子向南驶的田老太太发生碰撞,郭先生驾驶的半挂货车的后车轮与田老太太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田老太太的孙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部门认定郭先生在通过路口时未避让、未注意车辆行人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主持人:李律师你好!
安阳律师:主持人你好!
主持人:近年以来,伴随着交通运输、汽车制造产业的迅猛发展,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安阳律师:是的,随着道路建设的加快,道路上的行人,电动自行车,汽车也越来越多,交通参与者的增加和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的谈溥,违章驾驶是交通事故频发主要原因,一些重大交通事故的违章者还涉嫌交通肇事罪
主持人:交通肇事罪对我们大家来说比较熟悉,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其主观上表现在什么方面?
安阳律师:主观上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如本案郭先生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再如一些行为人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主持人:交通肇事罪是的犯罪主体包括那些方面的人?
安阳律师: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要包括(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船只、汽车、电车的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主持人:在那些“道路”上行驶才有可能够成交通肇事罪,“道路”是不是指所有能够行驶的道路?
安阳律师:不是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要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的道路上。如果不是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的道路上,而是发生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造成事故的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主持人: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是怎样处罚的?
安阳律师: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持人:我国刑法对交通安全方面有什么新规定吗?
安阳律师:在今年五月一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标致着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已写入刑法,五一后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要被判处刑罚,在此提醒大家五一后千万不要酒后驾驶,醉酒驾驶。     
主持人:交通事故作为受害者是否可以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安阳律师: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支持精神抚慰金,但好处在于不用交诉讼费,审理时限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交诉讼费,审理时限长,法院支持精神抚慰金。
主持人:本案是怎样处理的?
安阳律师:受害者方田老太太等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因车辆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司机郭先生、保险公司与受害者方田老太太等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法院判处郭先生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主持人: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药家鑫案由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演变成故意杀人案,引来众多人的议论?
安阳律师:是的,药家鑫虽钢琴掸的好但法律意识谈溥,不懂法,把人撞伤后本应该积极救助,赔偿一些钱就化解了一起交通事故。可是药家鑫怕受害人找麻烦就实施了连捅受害人8刀的行为,这与逃逸造成受害人死亡是完全不一样的,主观行为性质发生改变,把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演变成故意杀人案。
主持人:现在被大家关注的药家鑫交通肇事案一审药家鑫被判死刑,再次引来众多人的议论。
安阳律师:是的、其实绝大多数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关系,药家鑫一审被判处死刑,此案的判决对今后类似的犯罪嫌疑人员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防止再犯罪,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来警告社会一些不法分子,只要违法就会受到惩罚。
主持人:今天我们的社会与法栏目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的收听,感谢李立峰律师的参加和精彩解析点评,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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