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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共同贪污18万元,成功辩护免处刑罚
发布日期:2011-07-02    作者:张长海律师
                                                         ——罗XX贪污案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 律师
      一、接受委托。
     20091126,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罗XX父亲的委托,并指定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罗XX涉嫌贪污一案提供刑事辩护。这是一起有2名被告人参与的贪污案件,被告人张XX 为该案第一被告,被告人罗XX为该案第二被告,审理这起案件的是西安 XXXX法院。
     随后,张长海律师来到西安 XXXX法院,向该案的主审法官递交了委托手续 。同时还领取了该案的《起诉书》,并复印了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根据该案的起诉书可知:该案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12月初,被告人张XX、伙同XX以代办服务费的名义给湖北省十堰市XX贸易有限公司打款61592.88元,XX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款后开具了发票并扣除税款6592.88元,将其余55000元汇入罗XX的个人账户,二被告人将此款共同贪污,其中被告人张XX分得30000元,被告人罗XX分得25000元。
     220078月,被告人张XX、罗XX虚开发票套取公款66000元,二被告人将其中的20000元共同贪污,其中被告人张XX分得10000元,被告人罗XX分得10000元。
     320079月,被告人张XX、罗XX虚开发票,套取公款108000元,二被告人将此款共同贪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岗位职责、报销凭证、委托办理劳务协议、付款说明等;2、证人证言,冉XX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XX、罗XX供述。
     该起诉书 认为,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XXXX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罗XX共同贪污公款18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1条第一款、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随后,办理此案的张长海律师前往XXX看守所, 会见了本案的被告罗XX,罗XX认为该案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该案的事实真相不符,认为自己根本就不构成任何贪污罪。根据被告罗XX的陈述,该案三起案件中自己所分的款项均为自己的合法收入或奖励。因为自己已经在以上期间,已经从公司办理了停薪留职的手续,正在外出自谋职业。在自己外出自谋职业期间,公司的经理——被告张XX因公司石化产品的购销运输业务开展困难,将自己再次请回公司,为公司办理石化产品的购销运输业务,同意按照委托其他公司或其他社会人员办理石化产品的购销运输给付费用的标准付费,但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被告罗XX要求办理此案的张长海律师立即前去其所在的公司,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无罪证据的调查和搜集。
     二、搜集无罪证据。
     通过对本案案卷材料的阅读,该案案卷证据材料上也有许多符合被告罗XX无罪说法的证据和证人证言。根据以上案卷材料的证据和被告罗XX的陈述,办理此案的张长海律师和接受罗XX父亲委托的另一名律师,对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做了初步的研究和计划。确定首先以时间为线索,厘清查清被告罗XX几次停薪留职的具体时间,特别是每次发工资和停发工资的起始时间,以及具体的证据。其次,查清被告罗XX在停薪留职期间,为单位发货的工作量和具体的证据。最后,在被告罗XX与单位没有签订委托办理石化产品运输业务付费合同的情况下,查清和搜集该公司同期为办理运输业务发货手续,与其他公司或其他社会人员签订的有关代办运输业务发货付费的合同。
     几天后,办理此案的张长海律师前往被告罗XX所在公司的驻在地---XX市,找到了这家公司,该公司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还比较配合律师的调查工作。通过此次调查,取得了被告罗XX停薪留职回单位时,申办发放工资的请示报告和开始发放工资前后几个月的工资表的复印件。同时还查到了被告罗XX在停薪留职回来前后所发运货物的报表,以及同期该公司与其他公司或其他社会人员签订的有关运输付费合同的复印件等等。
      以上证据收集完毕后,张长海律师立即返回了西安,并携带全部收集到的证据会见了被告罗XX。罗XX看完了律师搜集的有关证据后,指出自己停薪留职回来后所发运的货物的报表不全,还有一部分没有搜集到,还得再去取证。由于法院开庭在即,张长海律师立刻会同罗XX父亲委托的另一名律师一块儿前去再次取证。这一次终于取回了应该调取的全部证据。通过以上两次调查共计调查取证各种书面证据827页。
     三、辩护最后获得成功。
     在该案开庭时,张长海律师 会同罗XX父亲委托的另一名律师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交了辩护方搜集的全部无罪的证据。同时通过法庭的质证程序,使法庭采信了其中的一部分证据。同时在法庭上也为该案被告罗XX进行了辩护,发表了《辩护词》。该《辩护词》的主要辩护观点是:
     1、公诉方指控被告罗XX犯贪污罪的案发时间内,被告人罗XX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的主体身份。
     2、被告罗XX在本案案发期间,二次形成了与本单位新的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
     3、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罗XX与他人共同贪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数日后,一审法庭对该案进了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罗XX,在起诉书起诉的第二起案件中贪污10000元的犯罪行为成立。其余两起案件中指控被告罗XX犯贪污罪行为的证据不足,部分事实不清,不予认定。最后判决被告罗XX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主动进行工作,通过全面主动的搜集无罪证据,主动对控方有罪证据提出质疑和进攻,最后达到辩护目的的贪污案件刑事成功辩护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1、该案办案律师首先认真分析案情,在调查前就确定了自己的调查目的和正确的调查计划,使自己较好的完成了无罪证据的搜集调查工作,为自己在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2、该案办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完全摒弃了目前国内少数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时,所奉行的不敢搜集无罪证据的被动保守的辩护方法。反其道而行之,积极积极主动搜集无罪证据等,这就是主动进攻的刑事辩护方法,与目前少数律师被动保守的辩护方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3、该案的审判机关及其领导,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均能严格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办事,尊重本案法律事实和刑事办案规律。使本案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使本案犯罪嫌疑人罗XX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的保护。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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