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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开庭纪实
发布日期:2011-06-30    作者:110网律师
  开庭前:
20107月份,段某因无辜被用人单位解雇构成劳动纠纷,来我处委托我为其代理。
我详细询问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段某自20095月份应聘到改用人单位从事快餐连锁店的收银工作,后升职为管理层,薪酬方式为按小时计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休息日,日工作时间从4小时到12小时不等。20107月份,单位因以旷工的理由将其辞退,为给予任何补偿金。另外,用人单位在201045月份未给劳动者安排工作。
在了解了该情况后,我接收了该案的委托,并详细为其计算了赔偿额。第一,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承担11个月的双倍工资;第二,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需要赔偿保险损失(这一项因济南市当地的劳动局不受理,所以没有申请);第三,要求法定节假日和日常加班的加班费;第四,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第五,要求支付因用人单位未给安排工作的两个月的生活费。
2010913,在征求了段某同意的情况下,我来到区劳动仲裁院缴纳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复印件。
为了能够取得仲裁的支持,我建议了段某尽量去找去证据,并协助其获得了相关证据,有段某单位排班的时间表格两张、上班打卡表4张(每个月一张)、着工作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照片若干、我去工商局查询的企业基本信息一份。
2010928,在区劳动局仲裁庭审理了此案。单位的法律顾问代理用人单位出庭。
开庭:
仲裁员告知权利义务,双方均明确。
我:(宣读仲裁申请书)
对方:(口头答辩)申请人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金、加班费等均不应当支持。另外,申请人在今年的45月份是因为参加考试而请假,并不是单位不给安排工作。
仲裁庭:举证质证
我:(将证据一一举证)
对方:照片看不出是在被申请人处所照,因此不能说明问题。
我:照片上的申请人着工装,工牌上写的很清楚有单位名称。如果有必要我可以申请仲裁庭人员到被申请人处调查,的确是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内所照。
仲裁庭:被申请人举证
对方:有一份员工的工资档次表格。
我: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经过举证期,我方不予质证;其次,与本案无关。
仲裁庭:辩论阶段。
我:我就刚才被申请人答辩的内容简单说几点。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式无需置疑的。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显然双方是劳动关系(原文我现在带着,如果被申请人需要,我可以让你看一下)。其次,被申请人说的请假一事,希望能提供申请人签字的假条或者其他有效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完毕。
对方:……
仲裁庭:双方还有其他需要补充的吗?
我:坚持申请事项。
对方:坚持答辩意见。
仲裁庭: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对方:我需要回去问问老总。
我:同意调解,但是希望被申请人在2天内答复,不然就请求仲裁庭直接仲裁。
仲裁庭:被申请人2天内恢复,否则我庭将直接仲裁。
对方:好的。
开庭结束。
结果:
2010108,我去往区劳动局领取了裁决书,对方没有同意调解,因此仲裁庭直接下达了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申请事项,裁定合计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16000元多。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15天内仍然有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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