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而又波折的劳动仲裁案件
2010年11月19日午饭前,我向往常一样坐在电脑前,打开110网站法律咨询的个人网页,解答公众咨询的法律问题。一会儿,QQ提示有人添加好友,我同意添加好友后,那人说我看过你给我回复的答案了,还想进一步咨询一下。
在聊天过程中,我得知当事人遇到的法律问题涉及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于2010年7月底进入一家国有控股单位担任行政主管,该单位与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但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社会保险。谁料试用期最后一个月,单位负责人一条短信就将其辞职,并拖欠其10月份半个月的工资。
据当事人反映,她所在的单位总部在北京,实际工作地点为上海浦东新区,单位负责人一直说打算成立子公司,但至今都未成立。现在出了劳动纠纷,单位负责人说劳资纠纷都需要由北京总部处理,她经过多方交涉未果,最终打算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我在听当事人陈述基本案情后,同意担任其委托代理人,随后约定时间在律师事务所见面详谈了一次。
由于当事人在职期间担任行政主管,所以她很方便的拿到了她在单位的《试用人员登记表》《履历表》《日常考勤表》《薪资发放计划表》等复印件及电子版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于当事人在上海,为了能够使该案件在上海立案,我和当事人准备了大量证据用来证明实际工作地点在上海浦东新区,包括:中华英才网的招聘信息、当事人代表单位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等,同时我从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单位注册信息时还得知,北京总部在上海于2009年注册了上海分公司,基于上述种种证据,我们决定将上海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
随后,我用了近一周的时间写好了仲裁申请书,整理好证据材料,并约当事人于11月29日去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谁知那天仲裁委立案大厅不到上班时间就有不少人员在排队等待了,好不容易轮到我俩时,我将仲裁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她看过我们的材料后,说我们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工作地点在浦东,必须让我们去单位现场拍照证明,且照片上的单位挂牌名称也要和我们仲裁申请中的被申请人名称一致,否则不予立案。我说,单位根本就没有挂任何关于上海分公司的牌子,这不是为难劳动者吗?随后,工作人员说,你们既然告分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在长宁区,你们直接去长宁仲裁委就可以,不用证明实际履行地。
看看表,离上午下班时间还有一个半小时,并且仲裁立案只是上午受理,下午不受理,为了能够保证上午立案,我俩都担心路程太远,换乘地铁来不及,只好选择打出租车前往长宁区仲裁委。谁知经过南京东路附近的地下隧道时碰上堵车,司机开车也不稳,忽快忽慢的,晃得我俩都开始晕车了。后来换乘地铁又急速步行了一段,还好最终顺利在长宁仲裁委立案。
12月14日是第一次仲裁开庭,被申请人一方缺席,仲裁员电话联系后,得知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记错了开庭时间。随后仲裁员和我们等待了半个小时,对方仍未到庭,之后仲裁员让我们陈述了仲裁请求,针对提供的证据做了一番询问。但庭审结束前,仲裁员说我们提供的证据大部分都是针对北京总部的,除了一份电子版的考勤表显示有上海分公司,其他证据都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议我们最好告北京总部,在浦东立案。我们说浦东那么一定要有照片才给立案,仲裁员说明天单位的代理人过来,我问过后给你们做笔录,你们可复印我的笔录拿给浦东那边,他们会立案的。
庭审后又过了一段时间,仲裁员原本说见到对方代理人后给我们回电话,可是等了半个月左右,音讯全无,当事人也催了我两次,我给仲裁员打电话,但每次都是铃声在响却无人接听。没办法,我决定专门去仲裁委员会走一趟。
12月23日,我一早跑到仲裁委,谁知长宁仲裁委已经于12月17日搬迁了,电话也更换了。我按照墙上的搬迁通知,拨通了接待窗口的电话才得知仲裁员的电话,这次电话终于接通了。仲裁员告知我他们已经在前两天寄出了开庭通知,说是对方同意再次开庭,关键问题在于看单位是否承认申请人是它的员工。
12月30日上午9点,最后一次开庭在新搬迁的办公地址进行。这次的外部环境恰似法院法庭一般的庄严,一改当初狭小的不正规的办公环境了。我和当事人早早到庭,对方代理人随后也赶到了。庭前我和对方代理人交换了一下名片,相互寒暄了两句。
仲裁员和书记员正点进入仲裁庭,由于我方的请求和证据上次开庭时仲裁员都知晓且做了笔录,仲裁员宣读庭审纪律后,便直接要求对方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对方律师在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一一口头否定了我们提交的所有证据。
对方代理人说他们分公司是独立法人,目前只有一位员工,从未招聘过申请人,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
针对被申请人代理人发表的质证意见,我征询仲裁员同意后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到上海分公司于2009年6月正式成立,年检结果显示正常,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作为用人单位。
2.申请人提交的《日常考勤表》左上角显示有“部门:上海分公司”。
3.申请人入职之前该考勤表由另一位员工制作,现有其手机通话录音证实部分确实为上海分公司。
4.该公司目前的在职行政主管也可以证实考勤表的所属部门情况。
5. 就分公司的性质而言,它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其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北京总部在上海进行的招聘、购销合同均系上海分公司代表总公司所为。至于被申请人仅仅口头说是挂名,但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我们对被申请人的说法不予认可。
6.法律规定,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申请人在进入单位工作之时以及之前,该公司从未与员工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过保险。作为法律上认可的用人单位,如果说总公司不方便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还情有可原,但分公司完全有义务协助总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却单纯推卸责任,徒有虚名,其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7.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本身并不了解单位的具体情况,只是一味的口头反驳,并且被申请人不承认浦东新区的办公地点。但我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仲裁立案填写的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恰好是浦东的办公地点,如果说与上海分公司没有关系,单位那边又怎么会委托你代理案件。
说过这些代理意见后,对方律师也只是敷衍了几句,随后仲裁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我们均同意调解。然后仲裁员将我们单独安排在一个会议室等候,并和我们说我们的证据都是电子版的,证明力不强,如果告总部还有希望,告分公司不太合适。让我们再想想。这时,我想到总部于12月6日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大致内容是同意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又扣除了部分款项。我把这封邮件告知了仲裁员,仲裁员多方劝导我和申请人同意答应总部的条件,然后她做被申请人的工作。
随后,我们电话联系了北京总部人力资源负责人,单位内部商讨后,同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所要求的款项,然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与其委托人再次确认后,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撤诉。当天下午1点,被申请人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调解约定的款项。开庭前最担心仲裁员将我们的案件转移到浦东法院,那样许多工作都得重做,现在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基本满意的情况下,该案件总算能够在新的一年开始前画上一个句号了。
文章作者: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戎双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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