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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实践中的家庭冷暴力
发布日期:2011-06-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当前家庭“冷暴力”问题在我国十分严重,而且它在家庭暴力中所占的比重也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它既侵害了家庭成员的权益,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也给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然而我国法律上对于家庭“冷暴力”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拟从家庭冷暴力的概念、特征、危害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便能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好的消除家庭冷暴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家庭“冷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分为热暴力和冷暴力。“热暴力”,是指通常意义上的暴力形式,归结起来说就是以暴力动作侵犯为特征的暴力方式;而与之相对应的“冷暴力”,是一种新的隐性暴力形式,以冷落、漠视等为主要特征的精神虐待方式。

  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等。

  二、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1、家庭“冷暴力”多发生在知识分子家庭之间,由于知识分子自身受教育程度比较高,一般不会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所以就用这种更“高级”的暴力方式。

  2、家庭“冷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它的表现形式通常由于家庭的不同情况和家庭成员的个性特征而呈现出多样性。有的表现为冷嘲热讽,在语言上进行恶意攻击,故意贬低、刺伤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有的表现为不管不顾、不理不睬,“把你晾干”,不再关心对方和家庭,不再承担夫妻和家庭的义务、责任。

  3、家庭“冷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一般不会向外人倾诉。加上冷暴力没有伤痕,不见鲜血,不能作伤情鉴定,所以呈现一定的隐蔽性。

  4、家庭“冷暴力”具有长期性,现在不少遭受家庭“冷暴力”的教师、公务员、外资企业职员等职业女性,配偶也有相当的职业地位,由于长期工作压力比较大,夫妻双方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事业中,致使夫妻感情冷淡,最后将工作上的压力转移到家庭中,导致夫妻感情危机。

  三、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1、家庭“冷暴力”是对受害者精神、心理的极度摧残。

  家庭“冷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有的甚至失去生存的勇气,走向绝路。长期受“冷暴力”侵害的家庭,婚姻关系一般会受到损害、扭曲,甚至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造成家庭破裂。

  2、家庭“冷暴力”对孩子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家庭“冷暴力”不仅仅是影响了夫妻双方,也严重的影响了孩子,又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生活在家庭“冷暴力”环境下的未成年人,大多性格孤僻、行为怪诞、心理变态,难以与人沟通,严重的会诱发违法犯罪。

  3、家庭“冷暴力”危害社会安宁与稳定。

  家庭“冷暴力”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家庭,而且还危及到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有的为需求解脱而选择自杀,有的嫖娼、卖淫、找情人、赌博、吸毒,甚至为报复对方而伤害对方,有的人把对配偶的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打骂、伤害孩子,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家庭冷暴力的应对措施

  (一)健全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宪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对于施暴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上述法律规范都比较原则、抽象,对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亟需完善、健全反家暴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便使反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二)应当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

  在健全和完善立法的同时,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得到及时的救济。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伤,或长期有殴打行为,关押家庭成员,用暴力手段使妻子在众人面前暴露身体等行为,都可以定为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罪名并处以相应的刑罚。情节不严重的,可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

  (三)家庭冷暴力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我国民事案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也同时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家庭冷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往往很难提出充足证据,要求原告负全部举证责任将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如果家庭冷暴力案件中采用举证倒置 ,就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合理分担诉讼成本,提高受害人受保护的比率和程度。

  总之,针对“家庭冷暴力”应当尽快颁布司法解释或修改相关法律,将家庭精神暴力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明确界定“冷暴力”为禁止行为,完善解决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措施,以便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系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作者简介】
苏海生,单位为靖边法院;双迎芬,单位为靖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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