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突出特点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6-27 文章来源:法律界
1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如果股东当初在公司注册成立时,已经缴纳了出资额,他就无须再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了即使将来公司解散了.他也不必再承担什么债务责任,现实生恬中,有许多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开办公司的股东,要求股东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根据有限责任的原理,这种起诉是不应该获得法律支持的。然而,有的时候,在个别的地方,法院受理后,仍然判决股东再继续还债,这就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原理相冲突了,有限责任,顾名思义,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负有对公司清算的义务。因此,股东在开办公司时,只要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已经缴纳了出资额,只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应在出资范围以外还承担债务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个特点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
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公司应当用全部财产去偿还。全部财产包括公司的全部资金和以物的形式存在的全部资产和对外拥有的债权等当公司用全部财产偿还债务后,剩余债务仍没有偿还完毕,公司可以进入清算程序。由公司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如果公司仍愿意负债经营,也可以不进入清算程序。
3有限责任公司最后一个突出特点是,灵活性较高。
(1)在公司注册时,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注册资本不是很多。,一般情况下,有几万元就可以了,这给创办公司的人带来了很大的方便。(2)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上也比较方便,许多程序没有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复杂。(3)它可以根据股东的愿望,把公司办得大一些,也可以办得小一些,船小好转舵,遇有市场风险时,小一点的有限责任公司转向也快。
因此,在以公司创业时,有限责任公司是最佳的选择方式之一。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