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07日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有关规定 因各种原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部分股东可能会有转让其出资的意愿,这种转让既可能是向本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也可能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人和性质,所以其股东出资的转让也有一些特殊要求。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转让的几种情形及其处理: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这种转让是不须经其他股东同意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当然,这也不意味着达不到半数就绝对无法转让出资,因为,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就要购买该股东想要出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出资不是其个人的事情,必须通知其他股东,并视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另外,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