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主要内容评析
一、 物权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概念、效力、内容(2)
1、概念
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效力
直接支配性:无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权利。
(1) 排他效力
涵义: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两个不能相容的物权。
内容:第一,所有权;
第二,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一个宅基地使用权)。
排他效力强弱: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优先效力
基本原则:法定优于约定;登记优于非登记;占有优于非占有;先设优于后设;物权由于债权。
第一, 先设优于后设的例外:他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律规定了顺位;基于社会公益或者社会政策的理由(工资债权)
第二, 物权由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基于社会公益或者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定优先权:税收)
第三, 基于物权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冲突;共有人优于承租人
(3)追及效力(191)
无论物辗转何人,所有权人均得追及,直接支配物。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追及效力主义及涤除制度。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目的:物尽其用及利益平衡
模式:价金物上代位主义;抵押权追及效力主义。
(4)物权请求权:物权的保护(33-38)
第一,物权请求权的确定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
第二,与侵权责任的不同
A、归责原则。物权请求权为严格责任,无需证明侵害人有过错;
B、是否要求有损失。物权请求权的设定目的为汇付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而非获得赔偿,无需证明实际损害。
C、诉讼时效。
第三,案由修改
物的归属;权利义务;保护(责任)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二) 物权法定原则
1、法条: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类型强制:种类
类型固定:内容
3、国外立法例:法:意思自治主义;
德: 债权合同、物权合同,特定要式行为
4、我国规定: 曾表述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特征的权利,视为物权。”
删去原因:本意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为物权的种类留下一定空间,实际上哪些权利“符合物权的性质”还需要通过立法解释予以明确。考虑到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而且从一些国家的实际情况看,新出现的物权种类并不多见。
5、 法定与约定的关系问题。(15)(204)
(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方式(6、9、14、17、23)
物权公示原则两方面涵义:第一,物权法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者物权消灭以什么方式确定。第二,确定物权的归属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机构的审查原则(12)
12条: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1)审查原则
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2)赔偿责任
第一位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国家赔偿还是民事赔偿
3、预登记制度(20)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独立(15)(14、15、23、187、212)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善意取得制度(106)
(1)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
(2)判断标准:不动产:登记
动产:关系;地点;价格;环境
追赃是否适用:以往:公开市场;合法拍卖
现:回避
理解:一追到底;司法解释规定;限制追赃
严重妨碍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四)一物一权原则
排他性效力:所有权之间; 用益物权;
(五)设立、变更、消灭、转让中的其他规定 (28、29、30)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析:物权变动原因行为:法律行为以及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继承、征收、事实行为等法律行为之外的原因行为。
Case:南方控股与管道燃起公司租赁纠纷案。
南方控股公司委托管道燃起公司建造管道工程,约定完工时间为2005年4月20日。建成后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两年。 2005年5月8日发出请求验收、接收函。未验收。2006年4月起诉,南方控股公司请求确权并给付租金。何时取得所有权?建成之日、判决生效之日?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六章)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 车位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 国外
别墅:业主所有
公寓楼:所有和共有
(2) 一款:是否赋予业主优先购买权问题。
倡议性条款。保护业主权利
是否可据此主张无效?侵害业主重大利益,违反规划。
(3) 二款:未规定共有原因:开发商不建或少建车库
(4) 三款:指房改房情况,原无车库,改为车库。
2、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75、83)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八十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外立法例:有法人资格;业主一揽子授权;一事一授权
我国未规定原因:条件不成熟,无业主委员会;诉费及败诉后果;
解决:代表人诉讼
(七)担保物权(见问题二)
(八)增设占有制度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1、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确定问题。
(1)有权占有。对于因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有关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2)无权占有。
第一,(242)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243)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三, (244)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2、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责任。(244、245)
不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有不同,适用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即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此项期间设为除斥期间更妥。
(九)争议问题
1、公共利益定义
2、让与担保
3、典权
二、 担保物权
(一) 修改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增加:(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2)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3)应收帐款可以抵押。
2、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二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后者是新添加的情形。
3、修改了担保法关于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规定。区分三种情况,厘清了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一是当事人对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约定实现;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担保财产受偿,担保财产不能满足债权的,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首先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现担保物权;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区分了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效力。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混淆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效力的问题,本法规定,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抵押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6、完善了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则。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可以转让。
7、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本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8、对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做了规定。本法规定,同一动产上既有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受偿。
9、扩展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修改了担保法关于留置权原则上只适用于保管、运输和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就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企业之间留置的,可以不受该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二)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
1、法条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评析:当事人不能约定独立性担保物权。独立人保只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
(三)优先权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筑工程承包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职工: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国家税收等。
(四)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
1、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2、立法法规定
83条: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Case:500万元。债务人物保100万元,第三人甲人保300万元,第三人乙物保100万元。
3、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Case:某油田与某企业拆借,某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案。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之前。
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何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20.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五) 抵押权登记
1、法律规定
担保法41、 42:未区分动产、不动产,按照价值大小区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以林木抵押;;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
物权法(187-189)区分动产、不动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指附着于土地之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动产。包括桥梁、隧道、大坝、道路等建筑物,以及林木、庄稼等。如公民个人所有的树木,公民个人在自留山、自留地和荒山、荒地、荒坡上种植的林木、农作物,集体所有的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炭薪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种植的林木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条规定的荒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否抵押,一直有不同意见。为了鼓励承包开发“四荒”地,解决承包开发荒地的资金短缺,担保法允许以“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按照该条规定,只要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荒地,不论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依法将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
3、抵押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要件: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生产设备包括:工业企业的各种机床、计算机、化学实验设备、仪器仪表设备、通讯设备,海港、码头、车站的装卸机械,拖拉机、收割机、脱粒机等农用机械等。 原材料指用于制造产品的原料和材料,比如用于炼钢的铁矿石,等。半成品是指尚未全部生产完成的产品,比如尚未组装完成的汽车,等。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登记对抗要件: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物保人保同时存在问题(176)
评析:
1、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第三人与保证人处于但保人的平等地位,都不是还债的最终义务人,债务人才是最终义务人。
2、对同一债权,还可能出现债务人和第三人均提供了物的担保,还有第三人提供人的担保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求债权人先行使债务人的物的担保?肯定。
(七)浮动抵押(181)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概念:浮动抵押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期债务提供担保。
2、设定目的:(1)有利于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2)有利于简化抵押手续,降低抵押成本;(3)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4)可以补充传统抵押的不足;(5)符合国际通行做法;(6)实践的需要。
3、设立条件:
第一,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可。
第二,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对除此以外的动产不得设立浮动抵押,对不动产也不得设立浮动抵押。
第三,设立浮动抵押要有书面协议,该协议一般包括担保物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行期间、抵押财产的范围、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等。
第四,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浮动抵押应当由公证机构办理登记。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妥。本条规定浮动抵押权的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浮动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实现抵押全的条件是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事由。
第六,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4、注意问题
第一,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只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抵押财产才确定。
第二,实现抵押权时确定的抵押财产与设立抵押权时的财产不必相同,通常也不会相同,对于抵押期间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新增的财产要作为抵押财产,债权人就实现抵押权时确定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的保护:第一百八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三,同一财产既有浮动抵押,又有固定抵押的,实现抵押权所得的价款,按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清偿。
(八)抵押权设定中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之间关系问题(182)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1、法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2、处理方式:一并抵押;视为一并抵押。
3、注意问题: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无地上的建筑物,实现时有。
(九)抵押权受偿顺位(199)
1、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评析:一款适用于动产、不动产。
二款适用于动产抵押。
三款适用于动产抵押。各抵押人互为第三人,互不能对抗。
(十)抵押权存续期间(202)
1、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评析
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失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在两年内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消灭。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物权因其担保的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四年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在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一章中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第四种意见认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关于质权、留置权的问题,根据各自权利的特点单独作了规定。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3、注意问题:本条规定的是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十一)最高额抵押权主债权及抵押权的转让 (204)
1、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评析:
(1)交易安全。不稳定状态,抵押权归属。从属性的特殊性:不因某一具体债权转让而转让。
(2)、主债权确定,可以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3)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动产出质范围(209)
1、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评析:
(1)关于禁止出质的动产的规定,是在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后新增加的内容。物权法草案的一、二、三审稿及担保法均没此内容,在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有的群众提出,出质的财产应当是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不能作为质押的财产。
(2)涵义:
第一,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第二,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
(十三)应收账款质押、基金份额质押(223、226、228)
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释义:
1、应收账款质押
(1)概念: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一般的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
(2)规定历程: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但在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司法解释。国务院于1999年发文允许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用公路收费权进行质押贷款。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是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是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
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质押贷款。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意见》。重庆市。
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质押合同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统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理由:
第一,实践有必要;
第二,有理论基础。应收账款实际上都是一般债权,法律允许一般债权转让,就没有理由禁止一般债权作担保。
第三,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部分都立法允许应收账款出质,没有产生大的问题。
第四,风险可控。以应收账款处置却是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但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这些风险是可以控制和解决的。对法律风险,一般通过承认其合法性、建立规范的登记制度和明确清偿顺位等方法加以解决。
(4)设立条件: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之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第一,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自信贷征信机构(人总行)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的公示方法一般有三种:一是书面合同的交付;二是书面合同加债权证书的交付;三是书面合同加登记。物权法采纳了第三种方法,主要是考虑到登记的公示效果最强,有利于第三人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权利质权,更能保护质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5)注意问题:
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实质在实现权利时为债权转让。
如何控制债务人的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应收帐款的范围?
2、基金份额质押
(1) 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以基金份额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基金份额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十四)留置财产与债权关系 (231)
1、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2、评析:
(1)不限于三种合同。扩展到同一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2)企业之间不限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业留置权。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有一般关联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