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评说碳金融之一:碳金融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6-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金融法苑》2010年第2期
【关键词】低碳经济;金融;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发展模式;化石燃料;二氧化碳;低污染;消费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不知从何时开始,谈论碳金融(carbon finance)似乎成为一种时尚。金融本来就是个惹人眼热的词,再沾上低碳环保的边,想不火都难。虽说报章上满是碳金融的身影,但真能把它的来龙去脉说清楚的倒也不多。本文试图从范畴释义、本质探析、前景展望这三个角度,对“碳金融是什么”这个问题做一剖析。
一、碳金融释义:什么叫做碳金融?
碳金融的兴起和“低碳经济”这个大背景有关。所谓低碳经济,是指人类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活动中开发使用非化石燃料并实现化石燃料低碳化利用的同时,对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实行管制,以防止地球变暖的一种低能耗、低污染的经济发展模式。
人类社会并不是闲着没事才折腾出低碳经济这么个玩意儿,而是因为:第一,人们意识到此前经济发展模式的破坏性后果,为了对人类自身及其赖以生存的地球负责,发展模式低碳化转型已是大势所趋;第二,开发可替代性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等低碳化措施可以缓解日益增加的能源需求,巩固国家能源安全;第三,在全球经济衰退的2008年,低碳行业的收入增幅仍达到75%,并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1]这也使人们在反思既有发展模式的同时,感受到了低碳经济的巨大驱动力,从而更有意愿推进经济结构的低碳化调整;第四,面对巨大的潜在利益,各国意识到,只有主动致力于能源、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参与制定以低碳经济为主的生态文明游戏规则,才能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引领世界经济的未来发展。[2]
然而,向低碳经济转型并非易事。开发引进节能减排技术、建设相关基础设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调整产业结构等所需要大量资金从何而来?如何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温室气体减排并管理相关风险?
先看资金从何而来。银行是一个当然的融资渠道,但不同于传统融资标准的是,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遵循所谓“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来发放“绿色信贷”。这一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出于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声誉的考虑,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决策、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社会和环境风险的一套非官方自愿性原则。实行该原则的银行必须制定与该原则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并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只有在确信项目执行会对社会和环境负责并会遵守该原则时,才能对该项目提供融资。[3]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一原则是自愿性的,但随着它在国际项目融资市场中的广泛应用,其已逐渐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惯例。
基金是另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当前市场上不仅有世界银行原型碳基金(Prototype Carbon Fund)、英国政府碳基金等专门投资低碳项目的投资型基金,还有着一些专为低碳项目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担保型基金。另外,国际资本市场上还存在融资租赁、BOT(Build-Operate-Transfer)等其他类型众多的低碳项目直接融资模式。
那么,又该如何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温室气体减排并管理相关风险呢?大气的流动性使得温室气体排放领域更易产生负外部性,甚至可能导致“公地悲剧”;对于大气环境容量这种全球性公共物品,虽然其承载和自净能力有限,但各排放主体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更倾向于通过增加产量来提高收入,而不顾由此所增加的温室气体排放对大气环境容量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排放主体自身可得到产量增加的全部收益,而排放所导致的成本却会由整个世界分担--长此以往,将最终导致大气环境容量的崩溃。可见,如何消除负外部性是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核心。
通常有基于命令与控制(command-and-control)的规制手段和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手段(market-based incentives)这两种方法。规制手段是一种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设定减排目标,并以行政控制的方式来保障目标实现的方法,[4]以美国《1970年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 of 1970)所采用的方式最为典型。该法案在设定全国性空气质量目标之后,授权美国环保署(EPA)为各类排放源设定减排标准,并要求各州与环保署合作开发减排计划和执行机制。虽然规制手段的结果具有确定性,但成本却相当高昂:各排放主体无论边际减排成本如何,都须依照统一规定进行减排,无法根据自身状况选择成本更低或更有效的减排方式,从而增大了减排的社会总成本;规制手段对政府的行政决策能力、监督管理能力有着较高依赖;规制手段的强迫性通常会遭遇到抵制,导致政策执行成本加大;由于其未能提供超额减排激励,各排放主体即使有能力也不会主动进行超额减排,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减排目标的社会效用。
规制手段的高昂成本使人们将目光转向了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手段。第一种手段是征收碳税(carbon tax),其理论发轫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所倡导的庇古税。庇古认为,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失效并产生负外部性的原因在于当事方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使得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因此,可以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当事方的私人成本,使私人成本与相应的社会成本相等,这样就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负外部性也能得以消除。[5]据此,通过征收碳税将排放产生的外部边际成本加入排放主体的私人边际成本后,排放主体出于会身利益的考量来主动进行减排。虽然碳税具有征收机制简明、排放成本确定等优势,但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其一,难以确定一个最优税率。从理论上说,边际减排收益等于边际减排成本处的税率即是最优税率,但如何得出边际减排收益/成本曲线并计算出相应税率却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6]其二,由于征税与主权高度关联,“世界主权者”的缺位使碳税很难成为一种全球统一的气候变化应对方法。另外,碳税还可能会遭遇政治上的反对。
面对碳税的种种不足,人们也开始寻找其他将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替代方法。美国经济学家科斯从产权安排和效率角度提出的通过明晰产权来对负外部性进行内部化的观点提供了一种新思路。[7]按照科斯的理论,当大气环境容量的产权明晰并可转让之后,其稀缺性价格即边际成本就会通过市场机制反映出来--排放者不能再免费无限使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而是需要通过市场交易等方式来获得其使用权--此时,排放者的私人边际成本也因为已加上使用大气环境容量的边际成本而等于社会边际成本,温室气体排放的负外部性由此得以内部化。同时,由于排放权对边际减排成本最高的主体而言价值最大,故而可通过排放权交易将其配置给边际减排成本最高的主体来实现高效资源配置。例如有A和B两个公司,A单位减排边际成本为5美元,B为10美元;又假设A、B各需减排500单位温室气体。故而,A、B各自的边际减排成本分别为2500美元和5000美元。在此情形下,如果减排单位可以自由交易,假设B用4000美元从A处购买了500个减排单位,则B仅用4000美元即可履行减排义务;而A在将原有减排单位卖给B后,为履行自己的减排义务还需花费2500美元来取得另外500个减排单位,A的减排成本也由2500美元减少到1000(=2500+2500-4000)美元。最终,这种方案实现了“帕累托更优(Pareto Superior)”;因为A或B中至少有一方的处境因为减排成本降低而变得更好,同时也没有任何一方的处境变坏。[8]在这样一种安排之下,有条件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减排的主体会更有动力进行超额减排,因为这不仅可降低自身减排成本,还可以通过出售多余减排单位来获利;而不具备条件的主体也可以通过交易来降低减排成本,从而促进社会减排总成本的降低。故而,依照科斯产权理论所构建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就成为一种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消除温室气体排放行为负外部性、促进减排的选择。另外,随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规模的扩大和货币化程度的提高,还可以通过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来管理减排相关风险。[9]
综上可见,尽管缺少统一定义,但碳金融实际上是指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应对气候变化的市场机制和金融方法的统称,[10]包括银行“绿色信贷”、低碳项目直接投融资、温室气体排放权及衍生品的创制和交易、相关金融中介服务等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
二、碳金融解析:“碳”如何与“金融”挂钩?
由于“绿色贷款”、直接投融资等在实质上与传统金融活动并无不同,将这两部分归入金融范畴想来并无争议。那么,以买卖碳信用(carbon credit)为基本内容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又是如何超越普通商品(commodity)交易属性,成为一种金融交易的呢?
首先,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契合了“金融”的基本内涵。学界普遍认为货币和信用是金融的核心要素。即,金融是所有既涉及货币,又涉及信用,以及以货币与信用结合为一体的形式生成和运作的交易行为的集合。[11]那什么是货币和信用呢?马克思主义认为货币是一种承担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之特殊社会职能的一般商品。[12]这意味着,一方面货币具有与其他商品直接交换的能力;另一方面货币仍保留一般商品的属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西方经济学则更倾向于将货币定义为任何一种被普遍接受为交易媒介、支付工具、价值储藏和计价单位的物品。[13]至于信用,则通常被认为是债权人向债务人所提供的一种资源,债务人可在日后偿付而无须立即偿还,从而形成债务。广义上,任何一种形式的延期支付(deferred payment)都是信用。[14]
碳信用具有货币(currency)的特征。由于不同主体间减排能力和成本的差异,排放权交易允许主体通过购买碳信用来履行减排义务,而超额减排的主体也可以通过出售碳信用来获得收入。故而,不同主体间的减排成本差异就可以用碳信用的交易价值来衡量,碳信用也因此具有了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潜力;当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被普遍接受并出现一个通行的、可衡量各种货币地位和币值的碳信用计价标准与相应信用和流通体制之后,碳信用就具备了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条件,进而可发挥其作为交易媒介、支付工具、价值储藏和计价单位的功能。同时,碳信用自身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保留着一定的商品属性。而且,碳信用还与货币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例如与货币可依不同汇率相互兑换类似,不同种碳信用间也可按一定标准确定相应的含碳比价(“碳汇率”)相互兑换。[15]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也认为,碳信用与货币性质类似--其价值在于可用于履行某种义务,而且它的价值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故而,应该对碳信用与货币在会计上进行同样处理。这一观点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认同。[16]
支撑排放权交易及相关市场正常运行的最大基石是信用,主要包括联合国信用、国家信用、独立第三方核证信用和交易双方信用等。从宏观来看,通过联结不同排放权交易体系、对减排项目进行审批等方式,联合国信用和国家信用为排放权交易构建了一个约束性的市场框架。就中观而言,经由核证机制,独立第三方核证机构用自身信用对碳信用进行“背书”,来保障其质量的可靠性。而从每一笔微观的排放权交易来观察,排放权交易能够达成的基础就在于买方相信其所买到的碳信用是真实可靠且无瑕疵的,不存在因“重复计算”或不符合“额外性”等标准而被撤销的可能,而卖方也相信买方能够如约付款,即交易双方都具有良好的信用。这一基础在远期交易中就更为重要:买方在交易达成时已支付了价款,但其所购碳信用却将在未来交割的,买方参与交易的前提在于相信其在未来能够如约得到质量可靠的碳信用;而从交易达成到完成交割的这一段时期,买方将承担卖方不能履约的信用风险。
其次,碳信用具有一定金融属性。[17]所谓金融属性,是指在传统供需分析框架之外对商品价格走势存在影响的一系列因素,包含但不限于汇率、利率、流动性等。金融属性通常体现在商品作为投融资工具、投机工具和资产类别这三个层面上。具体而言,随着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力度的加强,碳信用的稀缺性逐渐显现,不仅减排义务主体加大了购买力度,基金、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纷纷出于投资或投机目的参与到排放权交易中。例如,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中间商多为基金或银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也有四分之三的会员是金融机构。而且,随着排放权交易规模扩大而发展出的碳信用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也有了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等专门的交易市场。这些碳金融衍生品不仅为管理温室气体减排风险提供了工具,也为市场提供了新的投资或投机品种。
最后,碳金融的发展与国际货币发行权等金融问题密切相关。一国货币要成为国际货币,通常要遵循“计价结算货币--储备货币--锚货币”这一基本路径。而承载国际大宗商品的计价和结算功能,往往是货币崛起的起点:从19世纪的“煤炭--英镑”体系,到20世纪的“石油--美元”体系,演绎出主权货币透过能源贸易成为国际货币的发展历程。随着碳信用货币化程度和流动性的提升,其已有望成为继石油之后的新价值符号;[18]而成为碳信用交易的计价和结算货币,则有望构建“碳信用--某货币”体系,并进而使该种货币成为新的国际货币。[19]鉴于此,虽然欧元是当前碳信用交易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但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正试图将本国货币与碳交易挂钩,从而通过争夺碳市场的货币主导权来提升本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另外,当碳信用被普遍接受且其与主要国际货币的比价相对稳定之时,它甚至有望成为各国外汇储备中新的资产配置品种。
三、碳金融展望: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它将何去何从?
碳金融是以通过温室气体减排来应对气候变化为核心的新型金融,其命运也与温室气体减排进程息息相关。当前,作为国际温室气体减排基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仅宣示了一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原则,其执行还需依靠《京都议定书》等公约缔约国会议所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然而,《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即将于2012年到期,而本被寄予厚望的哥本哈根大会却未能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替代性文件;虽然各主要国家纷纷做出减排承诺,但却缺乏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基础。这使人不禁要对碳金融的命运产生疑问: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如果温室气体减排无法继续推进,以其为核心的碳金融还有存在的意义吗?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温室气体减排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能否得以继续推进,而答案则需要回溯到减排运动的产生动因中去探究。
那么,温室气体减排运动又何以会出现呢?对温室气体排放所可能导致的负面后果的担忧显然是一个直接诱因。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报告认为,气候变暖的趋势毋庸置疑;自1750年以来的人类活动已成为气候变暖的较可信原因之一,而20世纪中叶以来大部分已观测到的全球平均温度升高很可能也是由人类活动所导致。[20]为了人类的生存福祉,各国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然而,这却不是温室气体减排得以展开的最主要原因:一方面,IPCC等机构至今只能用“非常可能”之类的词语来描述气候变暖和温室气体排放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报告不具有科学上的确定性;另一方面,温室气体减排不仅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还意味着一国的经济发展将受到减排目标的制约。而且由于大气的流动性,温室气体减排收益变成了一个“全球性公共物品”,这不仅使单一国家缺乏减排激励,还很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21]在此情形下,一国可能更愿意选择自身不开展减排活动,而由他国来承担减排成本和不确定性风险;而且,即便日后证明气候变化确由温室气体排放导致,该国也可以在不影响自身发展的同时“搭便车”享受其他国家此前产生的减排收益。有些国家不愿意承担减排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这一考虑。
那么,为何欧盟等地区或国家不仅主动承担减排义务,甚至还不惜进行巨额投入呢?当前愈演愈烈的贸易保护主义从侧面表明,为了人类共同福利而放弃国家利益显然不是一个可信的答案。合理的解释是,这些地区或国家发现了一些潜在机会或可能利益,其收益足以抵消减排成本和不确定性风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正如有学者所洞察到的,人类共同利益并不是各国考虑问题的真实出发点和归宿,“真正实施挽救全球气候的计划取决于政治上尤其是经济上的考虑。”[22]那这些机会或利益又是什么呢?
首先是获得全球“碳政治”领导权的机会。面对强大的美国和充满活力的新兴市场国家,欧盟试图通过在气候问题这样一个符合世界主义理念的语境中,利用其在新能源领域的优势重夺全球政治领导权。其首先在全球变暖与人类毁灭间建立科学联系,然后通过“温室气体效应”理论建构出人类活动与气候变暖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这样一套科学话语所推导出的结论自然就是必须控制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避免因全球变暖而导致人类毁灭。这时,欧盟先进的减排技术将为其带来巨大竞争优势。同时,通过对“碳政治”话语的建构,欧洲人还可以建立起相对优越感和使命感:在“碳政治”图景中,温室气体排放国成了毁灭人类的撒旦,而欧洲人却变成了承担拯救全人类历史使命的“新耶稣”。[23]
其次是更为实际的巨大经济利益。当前,美国依靠其在军工、航天和信息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获得了巨额技术转让收益,而欧盟在新能源技术贸易中的获益则相形见绌。但如果为温室气体排放国设定了实质性减排义务,则其向欧盟购买减排技术可能性将大幅增加。而且,随着碳信用金融属性的逐渐显现和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张,其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将日趋重要,如能掌握相关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和交易定价权,将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重构国际金融秩序并引领世界经济的发展。另外,通过与碳信用的计价结算货币挂钩,欧元的国际货币地位将日益巩固。
最后是出于能源安全角度的考虑。随着化石能源的不断枯竭,通过开发可替代能源、提高传统能源使用效率等减排措施,有望使经济逐步弱化对化石能源的严重依赖,从而提高国家的能源安全水平。而对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大国而言,甚至可以藉此摆脱石油能源的政治掣肘。
综上所述,民众的生存福祉与谋求“碳政治”领导权、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摆脱对化石能源依赖以保障能源安全等诸多利益诉求共同催生了对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政治需求。从本质上说,这一需求是从国家自身利益出发,利用人们对科学的信仰甚至迷信而精心建构的一套科学和政治话语。因此,无论科学能否确证人类温室气体排放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都不会影响到对温室气体减排的政治需求--真正起决定作用的不是科学,而是隐藏在科学背后的利益诉求?--而且,不确定性所导致的“未雨绸缪”以求保险的倾向、巨大减排利益自身的强度和张力也都进一步强化了这种政治需求。[24]可以预见,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以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为核心内容的碳金融体系仍将继续存在和发展。[25]
四、结语:困局中的契机
陌生的交易概念、不成熟的制度基础、尚显稚嫩的实践以及缺失的议价能力,都使得中国当前尚处于全球碳金融交易链的低端位置。然而,困局中也蕴藏着前所未有的契机。在碳金融这一新兴领域,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要远小于在传统金融领域中的差距,中国可以也应该利用“后发优势”和作为全球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的巨大潜力,大力推进碳金融的发展。这不仅可以在将减排压力转化为市场机遇的同时,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低碳化转型的进程,而且还对解决中国能源安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重构世界金融体系、优化外汇储备资产配置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作者简介】
郭剑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注释】
[1]联合国贸发会议经济事务官员梁国勇预计到2020年低碳行业年收入将超过2万亿美元;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副总裁黄杰夫对2020年低碳行业规模的预测更是高达3万亿美元。参见苏南:《2020年碳交易将超过原油》,载《中国能源报》,2009-06-15(A01)。
[2]且不说美国、欧盟、日本纷纷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施政重点,自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大会上承诺到2020年将能源消费结构中非化石能源的比重由8.3%提升至15%,同时把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削减40%~45%之后,发展新能源、关停小火电等向低碳经济转型措施的力度也已明显加大。
[3]一个更细致的讨论,参见Andrew Hardenbrook, The Equator Principles: The PrivateFinancial Sector''s Attempt at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40 Vand.J.Transnat''l L.197(2007).
[4]Peter Berck, Gloria E. Helfand, The Case of Markets versus Standards for Pollution Poli-cy, 45 Nat. Res. J. 345 (2005),p. 347.
[5]Arthur Cecil Pigou,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4th ed.,rev. prtg. 1952),NJ: 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02. pp. 192-193.
[6]Gilbert E. Metcalf, David Weisbach, The Design of a Carbon Tax, 33 Harv. Envtl. L.Rev. 499, (2009),pp. 511-512.
[7]Ronald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3 J. L.&Econ. 1(1960),pp. 6-8,15-16.
[8]Jeffrey L Harrison, Law and Economics: Cases, Materials and Behavioral Perspective,West Group Publishing, 2002, p. 50.
[9]参见上证研究院:《碳金融四大功能与四大问题》,载《 上海证券报》,2010-01-16 (007)。
[10]Sonia Labatt, Rodney R. White, Carbon Finance: The Financial Implications of Climate Change, Hoboken, NJ: John Wiley&Sons, Inc,2007, p. 2
[11]黄达:《金融—词义、学科、形势、方法及其他》,44页,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严存宝、石全虎主编:《金融学教程》,48页,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12]有学者对货币是“一般商品”还是“特殊商品”进行了辨析,并阐明了马克思主义对货币的认识:从本质属性看,货币是一般商品;从社会职能看,货币是具有特殊职能的商品;从自然特点看,货币也是特殊商品。参见卫兴华:《货币是“特殊商品”?》,载《光明日报》, 2004 - 09 -14 (B2)。
[13]Frederic S. Mishkin, The Economics of Money, Banking, and Financial Markets (Alter-note Edition),Boston: Addison Wesley, 2007,p. 8; N. Gregory Mankiw, Macroeconomics (6thed.),New York: Worth Publishers, 2007,pp. 22-32.
[14]Arthur Sullivan, Steven M. Sheffrin, Economics: Principles in Action, Upper Saddle Riv-er, NJ: Pearson Prentice Hall, 2003,p. 512.
[15]Jillian Button, Carbon: Commodity or Currency? The Case for an International CarbonMarket Based on the Currency Model, 32 Harv. Envtl. L. Rev. 571 (2008),pp. 577-578.
[16]Robert Casamento, “Accounting for and Taxation of Emission Allowances and Credits”,in David Freestone, Charlotte Streck, Legal Aspects of Implementing the Kyoto Protocol Mechanisms :Making Kyoto Work,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p. 65.
[17]学界对碳信用的属性有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排放权交易的复杂性和金融机构在其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已使碳市场变成了金融驱动(finance-driven)的市场,如果将碳信用界定为普通商品,市场力量将使公司等利益主体游说监管者放宽碳信用的生成标准,从而导致“朝底竞争”(race to bottom),故应突出碳信用的金融属性并加强监管;而另外有学者则认为,虽然监管可为市场提供一定的保护,但却忽视了碳信用的商品属性和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机制的初衷,这不仅牺牲了市场自由并限制了市场力量,也忽略了商品市场的既有监管措施,故应回归碳信用的商品属性,让市场力量在排放权交易中发挥主要作用。参见Peter Lerner, Attempts at Pricing of the Regulatory Commodity: EU Emission Cred-its, 2009, p. 1,available at http: //ssrn. corn/abstract=1426952; Jillian Button, Carbon: Com-modity or Currency? The Case for an 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 Based on the Currency Model, 32Harv. Envtl. L. Rev. 571 (2008),pp. 573,580-583,589-590; Rachel Feinberg Harrison,Carbon Allowances: A New Way of Seeing an Invisible Asset, 62 SMU L. Rev. 1915 (2009),na. 1937-1940.
[18]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权市场的交易规模在2005年仅约为100亿美元,而到2008年时就已高达1260亿美元,4年中扩展了10多倍。参见World Bank, State and Trends of theCarbon Market 2009, Washington, D. C.:World Bank, 2009, pp. 1-2.
[19]张茉楠:《碳金融能否成为全球货币金融新体系的起点》,载《中国经贸》,2009(12);刘颖、郭江涛、王鹏:《低碳经济与碳币论研究》,载《国际经济合作》,2010(1)。
[20]IPCC, Fourth Assessment Report: Climate Change 2007 (Synthesis Report),available athttp: //www. ipcc. ch/pdf/assessment-report/at4/syr/ar4 _ syr. pdf, 2010年3月14日最后访问。
[21]Kristen Sheeran, Beyond Kyoto: North-South Implications of Emissions Trading and Ta-xes, 5 Seattle J. for Soc. Just. 697 (2007),pp. 699-700.
[22][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译:《国际环境法》,22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3]强世功:《“碳政治”:新型国际政治与中国的战略抉择》,载《中国经济》,2009(9),http: //www. economyofchina. com/cms/html/zazhi/wanggi/200909/jd/2009/0908/296.html, 2010年3月14日访问。
[24]例如“气候门”丑闻中,被黑客公开的多位气候学家的邮件显示,一些科学家通过操纵数据、伪造流程来支持其有关气候变暖的观点。但这一丑闻并未实质影响到国际社会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的进程。而且,“气候门”所引发的争论也体现了不同立场背后的利益诉求。参见冯武勇:《走出“气候门”》,http: //news. xinhuanet. com/world/2009-12/09/content _ 12614190. htm, 2010年3月15日访问。
[25]欧盟坚定的减排立场和学者对排放权交易所表现出的乐观态度都可以印证这一观点。参见Annie Petsonk,“Docking Stations:”Designing a More Welcoming Architecture for aPost-2012 Framework to Combat Climate Change, 19 Duke J. Comp&Int''l L 433 (2009);Mi-chael Wars, Measuring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s Performance and Potential, 55 UCLAL Rev. 1759 (2008).no. 1797-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