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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车顾客免费乘 出事故超市不免责
发布日期:2011-06-17    作者:王振兴律师
职工李某咨询,他家附近的超市平日会为周边居民提供免费购物车,但逢节、假日,购物车会十分拥挤,限定载客量18人的车内往往会挤进30余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超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免费”不等同于“免责”。商家提供免费班车,是服务消费者的延伸。商家与乘坐班车的消费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前者对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商家应对免费购物车搭乘者的伤害负责。受害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商家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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