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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婚姻的效力与财产分割 6.16杨鹏律师电台节目稿件
发布日期:2011-06-16    作者:110网律师
仰望天空五彩的云霞,我们却不能挥一挥手将它摘下,同样美好的事物总是只停留片刻。看重情感的男女,万望不可用这红绳在自己心中打结。一路迷茫的感情,到头来我们为了谁?今天我们就谈一下割舍不下的情怀导致的多重婚姻。
1986年时值豆蔻年华的李倩,刚刚毕业分配到单位不久,就受到一位已婚同事刘凯强烈的爱情追求,用李倩的话说这是她的“美好初恋”。在两人的慢慢接触中,李倩已经深陷这畸形的爱情,在多次要求刘凯离婚不成情况下,李倩赌气般的与同龄青年冯奇在1996年结了婚。按说这婚也结了,可就是李倩这心却一直在刘凯那边,一心幻想有一天俩人能够走在一起。四年之后,李倩终于与冯奇去办理了离婚手续,可到民政部门时却被告知没有结婚档案。于是李倩和冯奇便私下写了一份离婚协议终止了婚姻。不到一年的时间刘凯透露给李倩说,自己和爱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只有一个假的结婚证,只要他不回那个家婚姻就算完了,听到这话李倩心如所愿的便与刘凯在一起生活了。因为每年都普查人口,所以在03年李倩以和前夫的结婚时间与刘凯补办了一个结婚证。后来李倩才知道不是那么简单,实际上刘凯和他的前妻一直保持着夫妻关系,别人还都把自己当成了第三者。时间转眼到了2011年,这些年刘凯不仅和原配以及李倩生活并且还在外养了一个女人,买了房子,连孩子都有了。说到这里大家也意识到刘凯如此的花心,还是个每年都有新闻的人。这李倩也时常想到自己没谈过恋爱,自己把初恋交给了刘凯,因此不管对方犯了啥错都一次次原谅他。直至一次李倩与刘凯的情人直接对面气愤不过,当面打了刘凯一巴掌,于是刘凯提出分手并且告诉李倩说结婚证不想要撕掉。这下李倩没了主意,到底自己这些年和谁算是真正的夫妻,自己的权益又当如何保护呢?
评析:本案当中涉及三个婚姻效力问题一个救助问题。
第一个婚姻:李倩与冯奇在1998年的婚姻,双方自愿并共同办理结婚登记,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符合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因此这起婚姻是有效合法的。至于在2000年办理离婚手续因为没有查到档案,而私自签署离婚协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属于无效行为,因为我国实行婚姻登记方面,采取的是公示制度,不论结婚、离婚均以向民政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同于其他国家地区有的适用仪式婚。那么针对档案丢失如何处理婚姻效力问题,我认为应当可以补救。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火灾或其他原因造成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建立的婚姻登记档案毁损或灭失的,当事人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另外如果诉讼离婚还可以要求对结婚证进行司法鉴定。有的朋友可能会问到我的结婚证丢失了那怎么办?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二个婚姻也就是刘凯与原配的婚姻效力问题。
李倩1986年认识刘凯时,刘凯已经结婚,如其所述他与妻子只是办理了一个假结婚证,但两人却已构成事实婚姻。在199421日颁布的旧婚姻登记条例之前,双方达到实质婚姻要件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事实婚姻。
第三个则是李倩与刘凯的问题。
在刘凯与原配婚姻有效前提下,李倩又与刘凯结合当属民事的同居行为,别人认为李倩是第三者也是正确的,这就是他们补办结婚证还是属于同居原因。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在原婚姻合法有效前提下,第二个婚姻当属无效。可以说他们的婚姻是形式有效实质无效。这里还有一个就是双方倒签婚姻登记时间问题,显然属于欺诈行为,但是由于涉及感情问题,也许当初确实一方或双方共同欺诈但事后双方自愿结合,因此为了保障婚姻稳定所以我国婚姻法并为规定所谓骗婚无效。婚姻法仅规定以下四个情形属于法定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周韵嘉:
杨律师您刚才给我们分析了三起婚姻的效力问题,那么这里是否也涉及到重婚问题呢?
 
杨鹏:
在咱们近期节目中已经有专栏谈到这个问题,在此可以简单分析一下。首先刘凯当属重婚第一人,在2003年与李倩同居时他已经涉嫌重婚问题,在与原配事实婚姻有效前提下又与李倩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共同劳动,这些要件足以认定重婚行为。撇开李倩与前夫冯奇的离婚效力不谈,如李倩自己所述,开始自己确实不知道刘凯没有与原配离婚,但是后来知道事实后,非法行为仍然持续,那么李倩也是涉嫌重婚。
周韵嘉:
由于刘凯的行为导致三位女性的权益受到伤害,在此我们仅以李倩为例,想向杨律师探究李倩的维权之道。
杨鹏:
很多朋友在此会感到一个迷惑,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重婚家庭的财产分割作出规定,应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其实重婚只是存在于刑法的概念,他在民法中只是一个同居问题,因此按照处理同居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就可以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1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周韵嘉:
刚才我们针对以上案例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从中我看出很多朋友对婚姻的一些基本规定还是存在一些模糊,下面我们请杨律师给大家简述几个比较常见的问题,以此增进朋友的婚姻法认识。
杨鹏:
什么是家庭暴力?夫妻日常生活中偶尔的争吵、打闹算不算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取了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没有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另外,我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都包括在内。
离婚索赔问题
离婚索赔不能超过一年《解释》明确规定,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向原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这项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程序上,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时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1980年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分割夫妻财产的时候,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是不分的,但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后,这个内容被删掉了,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通过赔偿让他来承担法律责任。
索赔对象问题
不能向“第三者”索赔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索赔,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明确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首先这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周韵嘉:
杨律师最后一个问题我问您,您刚才谈到骗婚不属于无效婚姻,那么骗婚属于什么范畴?
杨鹏:
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非常详尽,不单是一部婚姻法、两部解释就完全覆盖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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