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考点(5)
发布日期:2011-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①表现形式:a.限制转售价格;b.限制转售地区;c.限制转售客户。
②危害性:a限制竞争;b.造成浪费;c.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4、串通投标
①表现形式:a.投标者串通投标的办理、共同压低报价、不进行价格竞争;b.招标者与投标串通
②危害性:不正当竞争,损害招标者的利益。
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①宣告合同无效;②赔偿竞争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改正,消除影响;③行政处分;④行政罚款;⑤没收非法所得;⑥吊销营业执照。
3、对下列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①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②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③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④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⑤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4、追究违法者的主要途径
①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包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②受害当事人向监督检察机关投诉,要求制止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
③监督检查部门根据任何人的举报和指控,或依职权主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违法行为,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
④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的程序,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