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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考点(5)
发布日期:2011-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①表现形式:a.限制转售价格;b.限制转售地区;c.限制转售客户。

  ②危害性:a限制竞争;b.造成浪费;c.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4、串通投标

  ①表现形式:a.投标者串通投标的办理、共同压低报价、不进行价格竞争;b.招标者与投标串通

  ②危害性:不正当竞争,损害招标者的利益。

  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①宣告合同无效;②赔偿竞争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改正,消除影响;③行政处分;④行政罚款;⑤没收非法所得;⑥吊销营业执照。

  3、对下列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①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②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③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④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⑤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4、追究违法者的主要途径

  ①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包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②受害当事人向监督检察机关投诉,要求制止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

  ③监督检查部门根据任何人的举报和指控,或依职权主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违法行为,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

  ④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的程序,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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