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考点(3)
发布日期:2011-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五、掠夺定价
(1)构成条件:①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危害性:[法律敎育网整理]①损害了弱小竞争者的利益;②导致恶性竞争,造成资源浪费;③损害消费者利益。
(3)例外情形,下列行为不构成掠夺定价:
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表现形式:
①欺骗性有奖销售;
②巨奖销售;
③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2)危害性:
①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②破坏公认的商业道德错误引导社会资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