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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考点(3)
发布日期:2011-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五、掠夺定价

  (1)构成条件:①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危害性:[法律敎育网整理]①损害了弱小竞争者的利益;②导致恶性竞争,造成资源浪费;③损害消费者利益。

  (3)例外情形,下列行为不构成掠夺定价:

  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表现形式:

  ①欺骗性有奖销售;

  ②巨奖销售;

  ③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2)危害性:

  ①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②破坏公认的商业道德错误引导社会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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