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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典型真题剖析(二)
发布日期:2011-0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金融诈骗·受贿·罪数和数罪并罚·牵连·竞合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

  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

  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

  问题: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

  1.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票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 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 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贪污、挪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数·数罪并罚·共犯

  甲为国有邮政K储汇局柜员,以存款不入帐的方式,将K储汇局3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不能归还。甲恐事发,遂产生再捞一笔携款潜逃的想法。甲某日上班时乘经办储户赵某100万元活期储蓄手续之机,偷偷记住了赵某存折的号码,然后在自己的工作电脑上,多次秘密调试,获取赵某存折取款的密码。之后,利用一本已作废存折套取空白存折,然后使用自己的工号和密码在电脑上换取赵某100万元活期存折。然后对乙谎称拣到一本存折,自己是储汇局柜员不便支取,请乙从K储汇局和所属各储蓄所冒领,并许诺给10%的好处。乙冒领100万元后交给甲,甲给乙10万元。之后,甲逃匿。

  乙得知K储汇局客户巨额存款被冒领、甲被通缉等情况后,十分紧张,将此事告之父母,父母劝其投案自首,甲拒绝且精神异常狂躁,几近崩溃,乙父母劝其服下安眠药,乘乙沉睡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按照乙父母说的地址,到乙家把仍在熟睡的乙抓获。法|律教育网整理 乙归案后提供甲隐匿的地点,公安人员据此将甲抓获归案。

  问题:对甲、乙如何定罪处罚?

  答:(1)甲构成挪用公款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间接正犯)、贪污罪。其中,伪造金融凭证罪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贪污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关系,不单独定罪处罚。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贪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适用特别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对甲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定罪量刑,将所判之刑依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2)乙明知他人的存折非法冒领构成诈骗罪。乙对甲的贪污罪行不知情,不成立甲贪污罪的共犯;乙也不知道存折是伪造的,故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

  乙父母报案并引导公安人员将乙抓获,成立自首,乙举报甲地隐匿地点使甲被抓获归案,甲罪该处无期徒刑,乙成立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三、受贿罪·敲诈勒索·挪用公款

  张某是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局长,刘某是该局某办公室主任,在上任2年多的时间内张某先后接受他人送来的贿赂20多万元,并在自己任职的系统内为他们提供包括安排工作在内的尽可能的便利,其中有10多万元是通过刘某介绍来的人送的(刘明知他们要行贿),张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刘某作酬劳费。刘某后来赌钱欠别人一大笔赌债,于是找到张某,说:“给我点钱还债,否则我就去告发你。”张某很害怕于是给了刘某3万元。但是事过不久,刘某又找张某要钱,张某说手头没钱,刘某要求其将工会活动的部分经费借给自己先用一用,1个月后保证偿还,张某就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2万元借给了刘某。之后,张某多次向其催要,但刘某一直无力偿还。6个月后,张某被告发。在张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张某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市海关关长赵某巨额受贿的犯罪线索。经反贪局侦查。侦破了赵某受贿120万元的特大案件。

  1、张某接受他人20多万元贿赂构成何罪?

  2、刘某介绍他人向张某行贿并从中得到部分“酬劳费”如何定性?

  3、刘某和张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如何定性?

  4、张某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经费给刘某用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

  5、在本案中,刘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6、张某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张某构成受贿罪。

  2、刘某构成介绍贿赂罪。分得的酬劳是介绍贿赂的酬劳,不是受贿款。

  3、刘某向张某要钱还赌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4、张某把自己保管的工会活动费给刘某用的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5、在本案中,刘某与张某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

  6、张某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是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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