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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适用失当及其对策
发布日期:2011-0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罚适用有广、狭两种意义。狭义的刑罚适用,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什么刑罚以及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活动。广义的刑罚适用,除上述内容外,还指人民法院裁定对某些服刑人是否减刑或假释的活动。本文所要研究的,是狭义的刑罚适用。狭义的刑罚适用,通常也称量刑或刑罚裁量。从司法实践情况看,量刑总的来说是适当的,但也存在着失当的情况。这里所说的失当,虽然也包括对案情了解而故意重判或轻判,但主要指的是由于认识或其他原因以致所判刑罚与行为人的罪责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刑罚适用失当的表现
错误判刑。指无罪而被判刑罚,甚至被判重刑或极刑。这种情况虽然为数不多,但却时有发生。例如云南昆明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为死缓;辽宁营口李化伟杀妻案,一审判处死缓,二审维持原判;甘肃武威杨文礼、杨黎明、张文静抢劫杀人案,一审判处性杨”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张文静死缓,甘肃高院发现疑点,发回重审。最后都因真凶被发现,才改判无罪释放。这类案件虽然是个别的,但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至于无罪而判处较轻的刑罚,当远不止此数。
轻重失当。即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这可以表现为畸轻畸重和偏轻偏重。畸轻畸重,指刑罚轻重过于悬殊的情况。如本该判二年有期徒刑,却判了十二年有期徒刑。偏轻偏重指刑罚的轻重相差不是很大,如本应判五年有期徒刑,实际判了七年有期徒刑。在我国审判实践中,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例如,两个被告人作案的时间相同,地点在同一省、同一地区,盗窃相同的物品,价值基本相同,但对两人的处理却悬殊很大,一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一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偏轻偏重的情况可能更多一些。
缓刑失当。指本该判处缓刑而未判处缓刑或者不该判处缓刑而判处了缓刑。西方国家判处缓刑比例较高。如1964 年,判处缓刑在判处的整个刑罚所占的比例,日本为53 . 7% ,比利时为49 . 2% ,意大利为37. 9% ,法国为42 . 5 % ,英国1980 年为42% , 1984 年为44% , 1988 年为43%。我国没有公布过缓刑在判处的整个刑罚中所占的比例,据了解的部分情况,缓刑适用得比较少。与外国相比,可以看出,某些案件可以适用缓刑而没有适用缓刑。
二、刑罚适用失当的危害

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什么,虽然众说不一,但通说认为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特别预防与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别预防,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使之通过服刑得到改造,将来不再犯罪。一般预防,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使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感到犯了罪会被判刑罚,从而受到震慑不去犯罪。为了达到这些目的,都要以刑罚适用公平为前提。否则,刑罚适用失当,不该判刑或不该判重刑的,无辜被判刑或被判重刑,被判刑人就会感到冤枉、不公平,根本不可能认罪服法,更谈不上得到改造。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也会由于刑罚适用的不公平而产生不满。反之,不该受到较轻处罚的却受到较轻处罚,受刑人会感到因犯罪得到的多而失去的少,有利可图,自然不可能改变他的犯罪思想。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从这种情况中,不是受到威慑,而是受到鼓励,不法意念只可能得到膨胀。总之,刑罚适用失当,使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很难实现。
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灵魂,是人民的普遍理念,也是人们的衷心期望。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明确指出:公正与效率是21 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表明法院领导对司法公正的高度重视。但是,刑罚适用失当,表现出来的就不是司法公正,而是司法不公正。这是与人们的期望背道而驰的,必然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从而使司法公正的形象受到损害,后果是严重的。正如西方一位著名哲学家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它的后果可能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蔑视法律的,不公正的审判是破坏法律的;犯罪是破坏了这个水流,不公正的审判是破坏了这个水源。这不是危言耸听,确实应当引起我们对此的高度关注。
导致国家资源的浪费。国家为了关押改造服刑犯人,需要建造监狱,设置管教人员、警械人员,供给服刑人员生活用品,每年国家需要拿出一定数目的资金才能维持。人们如果无罪被判徒刑或者多判几年徒刑,这样国家就平白无故多拿出一些资金。就一个人来说,可能多拿出来的资金数量不大,但就全国而言,会是很大的数字。这样就把国家一大笔资源包括人力和资金)白白浪费掉。如果这些资源用在建设方面,会给国家做出相当的贡献。
三、造成刑罚适用失当的原因
审判人员的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是要靠审判人员执行的,刑罚能否恰当适用,审判人员的素质起着关键42 刑罚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作用。素质包括诸多方面,但思想观念和业务能力应属主要内容。导致审判人员不能正确适用刑罚的,首先是审判人员的不正确思想观念。这些观念主要是:1 .重定性轻量刑。长期以来,对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即确定什么犯罪十分重视,生怕在这方面犯错误;但对量刑相对来说却重视不够,认为只要大体上过得去,轻一点重一点没有多大关系,因而没有严格把握量刑一定做到恰如其分。2 .重刑思想。我国古代法家韩非主张: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韩非· 六反)} )商鞅主张: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有君书· 说民)} )这种重刑思想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盛行,经久不衰,以致至今在人们思想上还根深蒂固。我们的审判人员往往也不能摆脱其影响,表现在刑罚适用上就认为,与其少判几年,不如多判几年,而不强调刑罚与罪责相适应。当然,其中也考虑上诉不加刑,判轻了,二审不能加刑;判重了,二审可以改轻一些。)3 .重惩办、轻人权。我国历来强调一切服从国家利益,对个人的人权相对不够重视。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讳言人权,因而对刑法惩治犯罪保护社会秩序高度重视,而对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则比较忽视,以致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冤假错案包括刑罚适用失当往往由此发生。其次,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对刑罚能否恰当适用,也至关重要。一些审判人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特别是对刑法新规定的犯罪如金融犯罪、证券犯罪、期货犯罪、计算机犯罪等,由于涉及一些专业知识和新的情况,往往不够熟悉,因而在处理案件时,如何掌握量刑的适度,不免存在困难,从而可能由此造成刑罚适用的失当。此外,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对刑罚适用都会产生影响。
社会舆论的干扰。一个案件发生后,新闻媒体经常进行报道,报道之后往往会形成社会舆论。社会舆论发挥监督作用,常常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可能会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形成干扰。例如,张某实施交通肇事和肇事后开车逃跑,将人拖了几百米致人重伤。新闻媒体曝光后,舆论大哗,对行为人一片谴责之声。法院本来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由于舆论的影响,最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实际上后来类似的案件,只判巧年有期徒刑。上述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舆论对案件判刑的干扰。
案外人员的影响。案外人员的范围很广,可能是与行为人有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这样那样关系的人员,也可能是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领导干部。有亲朋关系者的说情,可能影响审判人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定性或量刑,即造成重罪轻判。党政机关人员的干预,由于他们对案件事实缺乏全面了解和对刑法的不够熟悉以及其他原因,可能造成重罪轻判,也可能造成轻罪重判。另一方面,党政机关人员的干预,也有造成轻罪重判的事例。例如,某甲盗印xxx 文选出售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可以说是特别严重,法院原拟判处6 年有期徒刑,判刑已属较高,但党委有关领导同志认为判刑低,最后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侵犯著作权罪的最高刑7 年有期徒刑。在我们看来,此案判处的刑罚高于其罪行的严重程度,当属于刑罚适用失当。
四、防止刑罚适用失当的对策

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对审判人员队伍的建设,十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给予关注,审判人员的素质已有很大提高,但仍然赶不上形势的要求。针对解决刑罚适用失当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提高审判人员素质方面,应当进行如下工作:
1 .开展现代法治思想教育,克服影响正确适用刑罚的观念。现代法治的特点是重视公正,保障人权。审判人员要牢固树立现代法治思想,克服轻视量刑、重刑防奸和忽视人权的观念。须知犯罪定性正确与否固然重要,刑罚适用是否适当也同样重要。如前所述,刑罚适用失当会带来诸多危害,因而我们决不可轻视量刑,而必须在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要求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务必与其罪责相适应。重刑思想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产物,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刑罚开始逐渐宽缓,现在已有几十个国家包括英、法、德等国已经废除了死刑,可见重刑思想与时代潮流相违背。同时它与我国刑法的罪责相适应原则也不相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我们只能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轻重适度,千万不能背离这一原则。保障人权是当今的时代要求,联合国大会1948 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1966 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些国际条约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对人权的保障,尽管它们还存在某些缺陷,却反映了当代大多数国家的要求。我国虽然一段时间讳言人权,但近些年来已对人权保障给予了关注。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司法人员需要与时俱进,切实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避免刑讯逼供,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据,为审判人员准确定罪量刑奠定可靠的基础。2 .加强在岗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刑罚是靠审判人员适用的,为了恰当适用刑罚,审判人员需要熟悉业务,为此,必须加强在岗教育。同时,形势是不断发展的,新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不断公布,为了适应新的要求,也必须不断地学习。针对解决刑罚适用失当问题,需要加强如何恰当量刑这方面的教育。
切实维护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失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受外界干预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一个案件到了法院,人情网、关系网也就到了法院,以致影响对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所以,为了保障审判人员恰当适用刑罚,需要切实维护法院独立审判,排除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干扰。
  规范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和正确对待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可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也可能影响对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刑罚的恰当适用。问题在于规范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怎样规范呢?笔者认为,首先要求报道一定要客观如实,不能添枝加叶,夸大事实,追求轰动效应。其次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不发表对案件如何判刑的评论,以免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的量刑。同时,审判人员也要正确对待社会舆论,做到定罪量刑完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社会舆论的影响。

马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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