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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著作权法复习全攻略(9)
发布日期:2011-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4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1——44条。

  意思分解:

  1、综合本法第40——44条之规定,可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作如下归纳:

  (1) 须经许可又付酬的(第40条第1款、第44条):使用未发表作品,播放他人电影电视录像;

  (2) 不须经许可,(第40条第2款);使用已发表作品;使用已发表作品;

  (3) 不须经但付酬的许可,又不付酬的(本法第43条);非营业性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

  2、使用演绎作品的,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一样,支付双份报酬(第40条第3款)。

  不要混淆:

  1、 第43、44条区分了录音制品与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规定了不同义务,应予区分。

  2、 第43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之“特权”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1) 非营业性播放;

  (2) 已经出版;

  (3) 仅限于录音制品。

  第4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6条;《刑法》第217、218条。

  意思分解:

  本法第45、46条亦为律考重点,不可忽视。主要注意点在于:第45条规定的八项情形仅须承担民事责任,而第46条规定的七项情形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若加上《刑法》第217、218条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可看出不同轻重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是不同轻重的法律责任,恰好形成一个阶梯。

  总之,应注意识别一行为是属于第45条承担民副责任情形的,还是属于第46条承担行政责任情形的。律考中常有列出某一行为,让考生判断是否应负行政责任的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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