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著作权法复习全攻略(4)
发布日期:2011-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公民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的,原则上由公民(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单位权有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实施条例》第14条具体规定了单位的权利:
(1)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付作品时起算。
(2) 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quot;以与单位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使用。
(3) 两年内,若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不使用,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作者上述(2)项的许可权。
(4)两年内,若单位同意上述(2)项作者许可权,所获报酬由单位、作者分享。(5)两年后,单位仍享有业务范围内的无偿继续使用权。
2、 有第2款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仅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权,其余权利归单位享有。
不要混淆:
本条所称的“职务作品”,不同于第11条第3款单位被视为作者的情形,二者在构成要件及权利安排上均不相同,切勿混为一谈。
第17条。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339条。
意思分解:
委托作品之权属约定不明确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其法理与合同法规之一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相同情形下归受托人(《合同法》第339条)相同,并无二致。
第18条。
相关法条:《实施条例》第17条。
意思分解:
1、 对于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任何作品而言,享有原件所有权同享有作品著作权是两回事。应注意《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的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2、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并非著作权权能)归原件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