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著作权法复习全攻略(7)
发布日期:2011-05-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4、 《实施条例》第35条的两层意思:
(1) 专有使用权是排他性(包括著作权人在内)专有使用权;
(2) 若专有使用权许可第三人同样使用,则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第29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34条;《实施条例》第38——43条。
意思分解:
邻接权,即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也是律考重点。下面我们将依次分解评述,这里以第29条为引子,先分解评述出版者权。有关出版者权,应注意:
1、 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本法第30条),《实施条例》第39条对此作了扩张解释。
2、 出版者对出版物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实施条例》第38条)。
3、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时的义务(第31条第3款):
(1) 通知义务;
(2) 支付报酬义务。
4、 图书胶销的判断标准(《实施条例》第42条)及脱销时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责任(第31条第3款)。
5、 作者向报社、杂志社投稿和向图书出版者投稿采用不同的制度(第32条第1款、《实施条例》第40条),不同的修改、删节制度(第33条)。
6、 作品转载、摘编制度(第32条第2款);《实施条例》第43条)。
7、 特别掌握出版演绎、编辑作品时的双份稿酬支付制度(第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