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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复习合同法名师讲义(5)
发布日期:2011-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3、诉讼当事人的关系<法律教.育网提供>

  (1)次债务人可以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

  (2)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偿付,但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

  (4)债权人请求数额以债权为限

  (二)撤销权之诉

  1、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以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抵押人与优先受偿的抵押权人达成的抵押物价低价折价协议,侵害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3)主观上,债务人有诈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2、撤销之诉的诉讼效果

  3、法定期间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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