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民法民事责任难点辨析(一)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司考民法民事责任难点辨析,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这是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至于按份责任中各个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应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难点辨析]
第一、在民法理论上,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采用推定之方式,因为现代责任法的基础是自己责任,即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至于连带责任是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还是从程序的意义上考查,学者之间存有不同观点。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一对他人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从程序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被告。我国现多数学者持第二种观点,否则就可能把选择责任包含在连带责任里面。例如甲将自行车质押给乙,乙又擅自转质给丙,丙将自行车损坏,此时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 ,也可向丙主张侵权责任,而乙、丙对甲的责任不为连带责任,而为选择责任。此处乙虽应先行对丙的行为向甲承担责任,从实体意义上讲带有连带责任的特色,但从程序意义上讲甲不得讲乙和丙作为共同被告。连带责任包括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在法条表述中,如果A和B负连带责任,则表示其为并行的连带责任;如果A承担民事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补充连带责任。在并行连带责任中,就当事人而言,既可以要求A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B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A和B一起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可以告A,也可以告B,还可以将A和B作为共同被告。就法院而言,如果当事人只告A,不告B,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B为被告。在补充的连带责任中,如果当事人不要求A承担民事责任,而先要求B承担民事责任,则A享有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