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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委托监护后赔偿责任是否转移?》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黄辉与李强均为8岁儿童,同在一所小学上学。2010年3月23日两人课后游戏时,李强扔一石头打中黄辉的左眼。老师发现后当即将黄辉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治黄辉左眼失明,需换装假眼,共花医疗费用等3万余元。李强的父母因在边远地区工作,为有利于孩子的学习成长,将李强托付给其姑妈李芳,并签订协议约定:李强住在李芳家里,由李芳负责安排上学、照顾生活;李芳对李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李强的父母对李芳的管教不得有怨言;李强的父母每月付给李芳1000元。黄辉的父亲向李强的姑妈要求赔偿,李芳先支付了1万元,但其后则表示已无力承担,拒绝支付黄辉的医疗费用。于是黄辉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李芳诉至法院。

【分歧】

委托监护后赔偿责任是否转移?

一种意见认为,李强父母的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应由李强的父母承担责任,李芳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强父母虽为李强的监护人,但其已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了李芳,李芳应承担起监护责任。

【评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1、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李芳依约对李强行使监护的职责,但受托人李芳并不是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协议取得监护资格。2、委托监护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李强虽被寄养在李芳家中,但其父母仍是法定监护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李强父母应对李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李芳在本案中不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起诉是不对的,应予以驳回。

笔者对原文的两种意见都不赞成。理由如下:1、原文作者在对案件进行分析时,完全忽略了李强父母与李芳签订了“李强住在李芳家里,由李芳负责安排上学、照顾生活;李芳对李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的协议这个重要的案情。其中“李芳对李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这一协议内容可以理解为两种情况:一是李芳对李强的上学、生活照顾等一切学习、生活行为都要负责,给予关照;二是李芳不仅要关照李强的学习、生活,还要对其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李芳对李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仅仅是第一种情况,那么就由李强的父母承担责任;如果包含第二种情况,李芳就应当承担责任。3、鉴于这一协议的存在,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承担,本案的处理不宜驳回原告的起诉,而是追加李强的父母为本案当事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调解或裁判。

作者:安福县人民法院 刘洪平 王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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