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理解和实践探索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下,“能动司法”一词在我国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讨论颇为热烈。学术界担忧,“能动司法”会以损害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作为代价,从而损害司法的正当性。而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倡导“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在各级法院的实践探索中正当时,如火如荼、异彩纷呈。殊途同归所指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强调的是法院的主动司法,积极司法。本文作者结合岑溪法院的一些情况,粗浅谈谈对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理解和实践探索,与同仁们切磋,希期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的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承担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应将自身职能同新时期的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将自身特点与时代大局特征联系起来,将历史地位同现实地位要求配套起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2009年12月1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新的伟大实践,也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战略任务。就政治要求而言能动司法是“为大局服务”,就社会要求而言能动司法是“为人民司法”。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服务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方式,全面履行职责,努力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主动型司法,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开展调查研究,增强工作前瞻性,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及时完善司法政策。(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高效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进而强调,要从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出发推进能动司法;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规律出发推进能动司法;要从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要求出发推进能动司法;要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出发推进能动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也强调,要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坚持、实践能动司法。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各种纠纷都是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反映了当前社会关系的变化和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处理好这些纠纷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要自觉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会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更好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必须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要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提高处理社会问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进一步深化服务型司法的意识,充分发挥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要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常怀为民之心,向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由此可知,中国的能动司法是从司法的社会政治功能的角度来说的,它强调人民司法人民性的特质,以及服从党的执政目标,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因此,能动司法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理念的要求,是新形势下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能动司法的几个误区
1、司法能动性与司法的被动性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所谓司法的被动性是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司法被动性是司法活动区别于经常带有主动性的行政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只有当人们主动将纷争置于法官面前时,法官才能够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裁判。因此,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司法被动性一直被奉为基本原则。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对司法能动性的重视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是司法公正得以达成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司法的被动性主要是针对司法的程序而言的,其通过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而司法能动性则主要针对司法的实体运用而言,其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从而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由此,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它们并不存在矛盾,而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两个必不可少的方面。
2、司法能动是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翻版
严格而言,“能动司法”一词是舶来品。司法能动首先是从美国兴起的一场司法运动。美国历史上关于究竟是要司法克制还是要司法能动的争论非常激烈,由此产生了法条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法条主义强调严守既有判例,法官不具有能动性;但在违宪政审查中,美国法院通过司法能动的方式推动整个国家的法制进步。西方国家兴起司法能动有两个背景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严守“权力分立”。司法能动就是司法权要逃离司法权范围,向立法权和行政权渗透,制约急剧扩张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第二个条件是司法必须独立。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能动。
我们认为,中国尽管有权力分工,但不实行权力分立,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权如何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自己不能单独说了算,必须由人大授权。如果没有授权,“司法能动”就可能变成“司法乱动”。
因此,我们倡导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有着本质的不同,中国的能动司法是从司法的社会政治功能的角度来说的,它强调人民司法人民性的特质,以及服从党的执政目标,把司法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谋划和推进,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3、倡导能动司法将削弱法院的司法权威
持此观点者认为,倡导能动司法会使法院离司法权威越来越远了。信访不信法的现状要改变可能不是所谓的能动司法就能解决的,如果国家政策对法院能少些像“能动司法”这样的政治要求,高层能真正找准司法改革的方向,能真正把法院职业化和司法独立放在首位去考虑的话,可能现状会好一些。对无理上访等现象的容忍,正在不断地蚕食着法院的权威,对调解结案的盲目推崇也让许多基层法院干警无所适从。法院不是不懂法律,太多的外来因素干扰已经成为法院无法承受之重。法律人只有一个信仰,那就是法律。
我们认为,能动司法是法院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传统上法院的功能是解决纠纷,但现在强调“有为才有位”,法院需要通过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来体现司法的价值,否则就会孤芳自赏。正如王胜俊指出的,过去人们常常把被动性视为司法自身的规律,但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符合当代中国的现实需求。人民法院肩负着十分重要的政治使命;司法权必须服务于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法院队伍必须把人民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加以考虑。恪守司法被动还是坚持司法能动,关系到人民法院如何司法。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目前,我国法院司法能动积累了丰富经验,比如陕西、山东、河南等地法院采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多元调解矛盾纠纷机制的构建,大量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不是削弱了而是增强了。
三、坚持能动司法的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切实转变司法理念
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司法政策和司法理念,关键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首先是要切实转变司法工作理念,解决认识的问题。西方的能动司法主要是指法官造法、司法权的扩张等,重点解决的是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及其边际问题;而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着重解决的是如何提供保障和服务的问题。
2、健全制度,构建体现能动司法要求的长效机制
坚持能动司法,制度机制是重要保证,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体现能动司法要求的长效机制。应健全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通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应对之策和具体措施,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切实了解民情、体察民意、把握民需,大力推行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健全审判质效管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机制。
3、积极在司法实践中落实
坚持能动司法,不仅要调整转变司法理念,更要建立健全机制制度,切实把能动司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司法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能动司法的生命活力根植于丰富的司法实践之中。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罗东川认为,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坚持能动司法最重要的任务,也是迫切需要研究的现实课题。三项重点工作的每一项要求都与人民法院的职能息息相关。必须不断深化能动司法研究,强化能动司法的实践,做到能动地依法服务大局,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动地提升司法公信力,能动地服务人民群众。
能动司法的实践因法院层级和职能分工的不同而各有侧重,宏观上最高法院应通过司法解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多通过具有前瞻性的调研制定司法政策为能动司法提供指导和支持;微观上,基层法院身处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承担着大量的审判任务,实践着更为广阔的能动司法工作,必须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要灵活运用裁判方法,要完善司法创新举措,要适度参与社会管理。能动司法要强调在司法过程中法、情、理的有机融合,慎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
能动司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要求体现在:一是要努力把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彻底消除纠纷隐患是社会评价司法的最高标准;二是司法应当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更加主动地发现、预防、解决纠纷,而不能满足于被动受理案件;三是法院不能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只要是有助于预防、化解纠纷的工作,法院都要积极去做,包括积极开展调研、建立纠纷预警机制、提供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献计献策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能只做单纯适用规则的消极的裁判者,而要充当“社会工程师”角色。
四、推进能动司法的实践探索
当前,随着经济成分、社会组织结构、利益主体、分配方式、价值观念的日趋多样化,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反映到司法领域的表现是涉诉矛盾纠纷较为尖锐,群体性纠纷增多,化解难度增大。因此,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推进能动司法的重大课题。
落实到具体的法院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具体而精微的,任何法院、法官都可以有自己创造性的能动司法。
1、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推动所在辖区加快发展
一是依托司法职能,积极帮扶献言献策。加强调查研究,主动研究金融危机以后,以及经济有所回暖对所在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在法律层面上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化解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主动性。注意透过审判工作发现和分析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针对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及时向所在辖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建议。岑溪法院已就制定了《关于为促进我市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各部门围绕该意见精神,落实相应措施,依托司法职能,积极献言献策,主动服务岑溪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是妥善审理与加快所在辖区发展有关的各类案件。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要妥善审理与加快所在辖区发展有关的各类案件。岑溪法院就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发展任务,依法妥善审理重点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发展中的各类案件,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依法积极审理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金融纠纷案件,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审理各类案件时要注重对案件的分析,及时发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对涉及区域发展、扩大内需、结构调整等相关案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制定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力求平稳解决矛盾纠纷,避免引发经济风险和社会矛盾。深入开展“项目攻坚年”、“服务企业年”和“招商引资年”活动,深入各类企业和金融机构,采取送法上门、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律讲座、以案析理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推动企业持续发展。派出的人民法庭还根据各法庭辖区特点,通过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为辖区乡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壮大乡镇企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注意总结、加强调研,多向乡镇党委、政府献言献策,促进乡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全力推进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动司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能否把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能否彻底消除纠纷隐患是社会评价司法的最高标准;和谐司法作为一种司法权运行的理想状态,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思想。调解是最快捷、最简便、成本最低、人民群众最得实惠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途径,是人民法院减轻审判工作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先选择。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最前沿,受理的案件与人民群众最贴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妥善处理好这些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使案件的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追求的最高目标。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通过多元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是实现这个目标最有效的途径。为些,岑溪法院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有关诉调对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机制的试行办法》,开展多元调解工作。与市检察院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多元调解和民商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推行检察官参与法院调解。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方式转型,做到审判工作与多元解纷机制对接,综治维稳与司法协理网络工作互动,司法便民与广大人民群众连心,努力营造出巡回审判进村落、多元调解到农家、普法教育在基层、综合治理遍乡村的生动局面,最终实现诉讼纠纷越来越少,无讼村(居)越来越多,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越来越高,涉法涉诉信访投诉率越来越低,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立、审、执等环节,加大立案调解工作力度,把矛盾纠纷尽量化解于诉前。如岑溪法院,诉前及立案调解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0%。在行政案件审判中注重协调,执行案件努力促进和解。合力化解了诸多矛盾。
2、坚持依法办事,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
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是人民法院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当前坚持能动司法最重要的任务。其一,依法行使法官释明权,确保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岑溪法院所在地属于西部不发达地区,诉讼当事人大部分属于农村居民,由于其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水平等普遍低于城镇居民,其诉讼能力也相对较低。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做到充分行使释明权,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特别是要帮助弱势一方在法律上处于对等的地位,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促进司法公正。其二,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坚持高效。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利益格局急剧变动,大量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涌入人民法院,收案数快速增长,审判压力加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人民法院应当创新诉讼服务机制,以建立诉讼服务站为载体,以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为出发点,着力打造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一站式便民利民诉讼服务,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判、及时执行,高效司法,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其三,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保证司法的公正高效。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为了提高效率,为了尽快实现正义,法官需要发挥主动性,主导诉讼程序,提高各个诉讼程序的效率。
3、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司法在社会治理方面的能动作用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确保辖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针对地方党委、政府的某项中心工作需要改进或完善的方面,针对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人民法院应着重分析各种审判数据,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经济和社会安全的法律风险,加强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对审判工作中发现普遍性或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结合法院的审判职能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紧密结合审判实际,加强和改进司法建议工作,提高参与社会管理的水平。而且必须推进司法进一步公开,充分发挥法院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有普遍法制教育意义的案例,到学校、村街、社区上法制课,开展法庭开放日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和广度。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采取到案发地开庭审理、宣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等形式,扩大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此外,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院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各人民法庭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放在重要位置。一是通过成立流动法庭到辖区接访接诉,及时解决涉诉涉法案件及有关问题。二是健全信访制度,妥善处理涉诉涉法信访事宜。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对群众来信来访,不管是否涉诉,均实行首问负责制,符合诉讼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立案;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告知其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并提出参考意见,使来访者有关问题得到及时解决或寻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三是积极与其他综治成员单位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在职责范围内调处矛盾纠纷,建立纠纷预警机制,排查治安隐患,提出整治措施和方案,为辖区平安建设出谋划策,献计献力。
作者:翁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