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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具体罪名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发布日期:2011-05-20    作者:110网律师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
  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
  第280条 第1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3款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第282条 第1款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285条                     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 (《修(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 (《修(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286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第290条 第1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款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罪
 
  第292条 第1款 聚众斗殴罪
  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第294条 第1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款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3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第296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8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第300条 第1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2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第301条 第1款 聚众淫乱罪
       2款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3条           1  赌博罪
2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305条 伪证罪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第307条 第1款 妨害作证罪
       2款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312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314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316条 第1款 脱逃罪
       2款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317条 第1款 组织越狱罪
       第2款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第320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罪
  第323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324条 第1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
       2款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3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325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326条 倒卖文物罪
  第327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328条 第1款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2款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329条 第1款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2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331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第332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333条 第1款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334条 第1款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2款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335条 医疗事故罪
  第336条 第1款 非法行医罪
       2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337 条第 1 (《修(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38条(《修(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339条 第1款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341条 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款 非法狩猎罪
342条(《修正案(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第343条 第1款 非法采矿罪
       2款 破坏性采矿罪
344(《刑法修正案()》第6)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 第1款 盗伐林木罪
       2款 滥氟林木罪
3(《刑法修正案()》第7条第3)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349条 第1款、第2款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350条 第1款 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第351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353条 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2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355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358条 第1款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3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359条 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款 引诱幼女卖淫罪
  第360条 第1款 传播性病罪
       2款 嫖宿幼女罪第九节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3条 第1款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第364条 第1款 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2款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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