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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镇打砸合法商铺涉嫌违法犯罪
发布日期:2011-05-1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茅台镇打砸合法商铺涉嫌违法犯罪
据新华网报道:贵州仁怀市茅台镇为打造“白酒一条街”,强令百多家合法经营户两天内搬迁,在搬迁补偿及安置等措施未明的情况下,几名副镇长带领执法队打砸商铺,强行扣押货品。据新华社17日电文,仁怀市已采取措施纠错,副镇长袁仁涛停职检查。
仁怀市闻过即改,态度端正。采取措施纠正错误,乍看起来行动迅速,足见政府高效。但镇政府执法形同“打砸抢”,难道仅仅是一种“错误做法”?但这些官员到底犯了一般性错误,还是涉嫌犯罪?其性质、严重性、危害性、后果,茅台镇的所谓“错误做法”,在“纠正错误”之前,恰恰需要一个准确定性。
根据新华社电文,怀仁市对茅台镇“错误做法”的定性是,“部分干部法制意识淡薄、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等等;而茅台镇副镇长袁仁涛“违反群众工作纪律,作风粗暴,影响恶劣”。
从以上新华网报道看以看出,仁怀市政府在积极迅速的纠正错误,但对于该“茅台镇政府打砸抢行为”的定性却始终并不明确。难道仅仅是“错误做法”这么简单,就这样了事。我们看一下国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以上国家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是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的规定,但无论怎样,该茅台镇政府主导此次公然公开的“打砸抢”故意毁坏公民合法财产的事件,都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构成违法犯罪的应依法处罚,而不能简单的以“停职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个人财产损失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的犯罪案件,依法应移交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追究直接责任的刑事责任。
国家法律依法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不能因为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可以违法损害公民合法财产权,不能因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可以违法犯罪而不受法律惩罚与制裁,古有“刑不上大夫”,在如今法制社会的中国,这样的违法“大夫”难道还不“上刑”。政府不能简单处理了事,应依法处理才能昭示于社会,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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