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络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展,因网络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日趋直上。本文在全面考察网络及其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的基础上,对其产生的原因从家庭教育缺陷、学校教育失衡、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社区无力和同伴群体的拉力、网吧管理混乱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从以上几个方面提出了进行预防的策略。

关键词:网络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二十一世纪是网络的时代,信息的时代。随着科技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所具备的信息储存、信息沟通等功效,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互联网为人类建构起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的同时,也成为引发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诱因,尤为体现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中,并且网络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的诱因作用正在不断的加剧。


一、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据中国社会调查所最近完成的一项在省会城市的1200名中小学生实施的调查显示,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未成年人上网比率高,网龄长。调查对象中97%的青少年经常上网,小学生比例为25.8%,初中生为30%,调查结果显示相当一部分沉迷网络的青少年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


(二)未成年人上网次数频繁,上网时间长。调查资料分析显示未成年人经常进入网吧的占39%,每天两小时以上的占28%,每天10小时以上的占7%。


(三)未成年人对网络依赖性强,认同度高。调查结果显示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对事物分辨判断能力不强,再加上成长期的逆反心理、与家长沟通不畅等原因使一部分未成年人将注意力转移至网络,在虚拟网络世界形成和强化他们的人生目标和错误的价值观。


二、网络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现状特点


(一)网络引发暴力犯罪


网络中的网络游戏是诱发暴力犯罪的最重要因素,在每一款网络游戏产品中都不同程度的引入了暴力,其宣扬的就是使用武力将对手打败,然而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中受到“侮辱”而产生的挫败感常常会在现实中寻找心理的安慰和情感的宣泄,从而引发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已由一般的盗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传统犯罪行为向结伙抢劫、重大盗窃、突发性杀人等方面发展,犯罪性质明显恶化。抢劫罪已代替盗窃罪上升为第一位,且暴力倾向严重。


(二)网络引发财产犯罪


未成年人的零花钱均由父母提供,然而父母给的零花钱却是有限的,当零花钱不足以支付自己“昂贵”的上网费用时,沉迷于网络的未成年人便开始从以各种谎言欺骗父母获得进而一步步将手伸向别人的腰包或劫取别人的钱财,从而引发财产犯罪。


(三)网络引发性犯罪


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丰富性,决定了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大量的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影响、误导、甚至诱使未成年人犯罪。据犯罪心理学分析,少年性机能渐渐发育成熟,但往往性道德观念的形成却落后于性机能发育的成熟,色情文化的污染最容易使未成年人放肆的追求性刺激,再加上未成年人本身喜欢模仿,好奇心强,易受暗示,在外界强烈刺激的作用下,很容易产生犯罪动机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网络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因


首先,家庭教育的诸多缺失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影响着一个人成长和发展,家庭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然而,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家长的“网络素质”显然跟不上发展的要求,对孩子缺少科学有效的网络引导教育;其次溺爱型家庭由于对孩子过分宠爱,使他们从小养成了任性、自私、蛮横的个性,极易受网络的负面影响形成不良的偏好,使之逐步滑向违法犯罪;再者家庭失和、家庭暴力的影响等一些现代家庭的不稳定性因素导致未成年人从小失去家庭的温暖、亲情的呵护或在未成年人幼小的心里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罪的祸根,从而极易使其误入歧途。


学校教育的失衡也成为一定的推力。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存在的矛盾难以解决,使得一些学校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表面化,重智轻德,导致青少年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对自己行为是否触犯法律缺乏基本的辨别标准。甚者,少数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不仅没能很好的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还有一些学校对于犯错误的学生动辄开除,将未成年人推向社会,最终使他们走向犯罪。


社区的无力。社区是继家庭和学校之后,另外一个可以帮助青少年使之不至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单位。在存在着高逃学率、高退学率和被停学或被开除的未成年人中,因为他们早早离开了课堂,回到家中,进入社区,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整日无所事事,常常是吃喝玩乐、通宵上网、打架斗殴等等,这种现象反映出目前我国社区在帮助未成年人矫正偏差行为方面还显得无力。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群体,如何搞好专业化社区工作,是我国社区建设和发展的方向。


同伴群体的拉力。未成年人在整个成长过程中的交往对象非常有限,除了家庭成员、学校师生外,就是同伴群体。同伴群体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重要的影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很难抵御来自周围群体的影响,如果未成年人结交一些有劣迹或品行不良的人,必然会受其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等,发生激情犯罪,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涉世不深,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在理想、信念上产生动摇,好逸恶劳、爱慕虚荣、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的缺点充分暴露出来,只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网吧和网络的吸引力。近年来,我国网吧发展迅速,网吧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其内部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网吧室内空气污浊、消防安全隐患丛生、无证“黑吧”丛生等,但网吧网速快、设施齐全,网吧环境自由、宽松,网吧“经营有方”促销手段花样百出等特点也对未成年人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网吧成为未成年人畅游网络世界的最佳场所。


综上,网络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社区、同伴群体、自身、网吧等力量“集体博弈”的结果。预防未成年人因网络而产生违法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就要求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接触、利用网络,在此过程中,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国家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贯穿各个层次,覆盖各个领域的互动的预防机制。


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策略


(一)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有效监护。对孩子的教育要因人而宜有针对性的进行,有效的与孩子进行思想和心灵的沟通,努力做好孩子的“心理咨询师”,对容易产生违法犯罪的问题予以有效的控制,并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同时作为家长应掌握一定的电脑知识,将其作为一种与孩子进行交流的现代沟通方式。


(二)转变传统的未成年人思想教育模式,改进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切实将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整体规划。使中小学生在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能够初步了解和掌握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培养分辨是非的能力,从思想上强化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鼓励教师关心和帮助“问题少年”,建议中小学校聘请法制工作者担任学校专职或兼职的法制老师,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制教育制度,全方位关心孩子的成长。


(三)积极采取措施增强社区的凝聚力,改变社区功能不到位、服务不到位、社区工作人员不到位的现状,同时发挥社区的延伸帮教的作用,建立未成年人档案制度,适时对进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加以正确的引导,加强对其的跟踪管理,为避免未成年人离开学校后滑向犯罪的深渊构筑一道坚固的屏障。


(四)家庭、学校等教育单位应着力培养未成年人的人际交往能力。鼓励青少年走出家门,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在群体活动中形成团队意识、纪律观念,培养诚实守信、礼貌待人的道德品质,同时支持和鼓励孩子结交品学兼优的朋友,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择友观。


(五)加大心理辅导的投入和工作力度,促进未成年人心理的健康发展。成长期的未成年人不仅需要有良好的知识教育,同时也需要有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他们受到学业、情感等多方面的压力,容易出现心理和情绪上的焦虑、躁动等,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就会把虚拟世界作为减压和发泄的唯一途径,在中小学开展磨砺式、挫折式教育,大力推进心理咨询活动,对于未成年人有效的宣泄自己情感,释放心理压力,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培养健康人格,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六)净化社会环境,建立绿色网吧。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一套对网吧的长效监督管理体制,保证网络市场的良性发育,坚决依法查处、打击、取缔“黑吧”,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不得设置网吧等规定。建立开设网吧需安装网吧过滤器软件,设置登录非法网站系统自动鸣叫并记录的程序等监控系统的一整套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优秀文化遗产的继承者,是先进文化的运用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开拓者,作为网络时代的主力军,未来网络文明的缔造者的未成年人如何科学利用网络,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有效的预防因网络而引发的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艰巨任务,要求全社会各方面力量责无旁贷的努力给孩子们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玉红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