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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创新性国家离不开学术自由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1-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吴汉东教授的《国际金融危机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简要地阐述了我国建设创新性国家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质量的应对措施。在应对措施中,吴汉东教授特别提及了建设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队伍。知识产权是知识创新的产物,知识创新离不开学术活动,学术活动是以学术自由为生命力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需要有学术自由的良好氛围。所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质量的提高,离不开学术自由权的保护。
一、学术自由权对创新型国家的意义

半个多世纪以来,世界上众多国家都在各自不同的起点上,努力寻求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道路。一些国家把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形成日益强大的竞争优势,国际学术界把这一类国家称之为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国家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 经费投入要大、自主知识产权要多、科技进步贡献率要高、对外技术依存度要小”。在四个要素中,自主知识产权是内核要素。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就说明了一个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我国也致力于建设符合本国特色的创新型国家,以科技创新带动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胡锦涛主席在2006年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可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如何提升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各项工作都应该围绕这个问题来展开。

科技创新就是知识创新,知识创新离不开学术的大力支持。学术自由对于创新型国家的意义就在于为其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首先,创新需要对以前的知识进行否定和超越,任何外界的约束都会影响到创新的进程。换句话说,创新需要独立的思维、自由的思维,这也是学术的基础。所以,知识创新需要自由的学术氛围。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知识前沿的专业性。随着知识的发展,知识的前沿领域日益专门化或‘学科化’。而只有学者们才了解、熟谙这些专门的学科领域。因而对于学术自由的限制,会妨碍他们的合理判断和行动,会抑制知识的传播和发展。只有高度尊重他们在这些专门领域的自由,使他们免于外部的强制,才有可能更好地把知识引向纵深发展。二是由于知识内容的客观性。真正的知识是反映客观规律的,只有在学术活动中排除外部的干预和影响,才能使学者保持客观的立场,才能保证知识传授和知识生产的客观性。三是由于知识生产所需要的创新性。知识的生产过程实质上是知识的创新过程,而只有在自由的氛围中才能使学者们保持创新的兴趣和创新的活力。”

其次,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大量的人才,而自由的学术交流为人才培养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创新型国家所需要的人才是能够掌握最新的科学知识的人,并且要有超越陈规的勇气。自由的学术交流不仅意味着最新的科研成果能以最真实的方式表达出来,使对方能够领略到最高的科研水平,而且还意味着宽容思想和怀疑精神能在学术界潜移默化的传播。这是提升学术水平的需求,也是提高创新能力的需要。同时,自由的学术交流也将尽可能多的人容纳到科研队伍中,扩大科研的群体实力。可见,没有自由的学术环境,学术水平必然停滞不前,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就无法提高,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就是一个空想。所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任务中必然包括有学术自由权利制度的完善。

二、在创新型国家中学术自由权的应有内容

学术自由权普遍存在于各类国际人权公约当中,而且,将学术自由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也是现代宪法的特征之一。对学术自由权的分析首先应当从人权的角度入手。但是,纵观学术自由权的发展历程,学术自由权的诞生、发展都是由社会的现实需要推动着的。所以,在完善我国的学术自由权利制度之时,我们也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的现实需要。培养良好的学术氛围,完善学术自由权利制度,是在建设创新性国家的背景下提出的。实现学术自由权的方式必然要体现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需求。

(一) 学术自由权是一项普遍性权利

首先,学术活动是人们获得知识的主要方式。追求自由是人的本质,而知识是人享有自由的前提。人人都应该有权利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获取知识。这表现为个人对事务的独立思考,反对盲从,这也是个人尊严的一个方面。所以,从人的本质而言,学术自由权应当由全体人民享有。其次,社会的开放性使学术已经不再局限于校园之内,人皆可以进入学术领域而有所作为。“在学术领域内,业余工作者的自觉对学术的影响,可能与专业人士的等量齐观,甚至更大。”学术自由权不应该是专属于校园的权利。再者,创新型国家的建成,也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赋予社会各个主体以学术自由权,使每个参与到创新活动的个人的成果都能得到社会的充分认可,从而激发人们的更大热情。所以,不论从道德合理性,还是从制度合理性和经济合理性来看,学术自由权都应当是一项人人得以享有的权利。

(二) 学术自由权包括科研自由和教学自由

一般认为,“‘学术活动’一词只有相对的确定性,随着学术本身的发展和社会整体环境的变化,作为学术自由权之客体的‘学术活动’概念的含义也将在人们的认识中发生变化”。但纵观各个学者对学术活动的界定,学术活动必然包括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的表达和传播。所以,学术自由可以首先被解释为科学研究的自由和以学术观点为内容的教学自由。

早在17世纪的普鲁士哈雷大学,“研究和教学统一”就已经成为大学的办学理念。学者不但要探索新的知识,还要突破传统先哲所遗留的真理,向大众传播其研究成果。这一点也逐渐纳入学术道德要求之中。而且,追求真理是每一人的自由。社会发展是多元的,这导致社会发展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学术交流可以弥补在知识创新方面上的差异的负面影响。可见,将科研自由与教学自由结合同时也是对人的自由权利的尊重。再者,国家需要大量掌握最新科研成果的人才,以壮大国力,从而取胜于国家间的竞争中。只有给学者予教学自由,使他们可以不顾传统和先哲的束缚,将最新的成果教授给更多的人,为更多的人所掌握,知识对社会的促进作用才能发挥到极值。知识总是在不断的超越之中,只有将更多的人置于最高的平台上,向更高境界超越才会更有希望。所以,学术自由权必然要包括有科研自由和教学自由。

在学术自由权的发展过程中,科学研究自由早已解禁,而教学自由的大门则是有门槛的慢慢开启。教学自由往往和政治自由权利中的言论自由纠缠在一起,所以,统治者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考虑,对教学自由设有诸多限制,甚至避而不谈。然而,教学自由的负面影响完全是因为权利滥用和权利界限不清所造成的。所以,只要法律对教学自由有详细的规定,学术自由的界限清晰,教学自由权的行使就不会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知识产权与经济利益的内在关系,使得科研成果不可能全然公布给社会。创新型国家对学术自由权的要求是使其能培育出良好的学术氛围。在学术观点的教授过程中,学者可以不受过多的限制,消除其非学术道德的顾虑。也就是说,学术自由权的教学自由权并不是鼓励学者将研究成果全然公之于众。而是要求学者在研究成果的讲授和发表的过程中,能将最真实的成果及时地表达出来,同时不受学术道德之外的因素的阻挠。只有获取真实的研究成果,学者才能真正地将之运用和发展,这同样也提高了创新的效率。这些都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所极力追求的。所以,教学自由权的保护不但是人权的要求,也是创新型国家必不可少的要素。

(三)国家为学术提供物质支持是国家的积极义务

学术自由权首先是一种行为自由,表现为科学研究的行动自由和表达与讲授学术观点的行动自由。任何人、团体和国家都不应该非法干涉。然而,在现代社会里,学术自由的实现,既要求政府放弃对学术研究活动与学术研究成果的发表、讲授的干涉,另一方面又要求政府为学术研究提供资金方面的帮助。科学,特别科学研究中的基础科学研究都需要高额的研究经费,如果没有国家财政上的给付,是不可能顺利进行的。同样,如果没有国家投资修建的教学设施,教学自由也仅仅停留在狭隘的私塾里。再者,由于学术自由对于人的价值,国家积极为学术活动创造自由的环境也是其职责之一。

创新型国家的特点之一就是巨额的科研经费投入。国家虽然为科研活动提供了市场作为经费的主要来源,但是,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的缺陷,使得基础科学研究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会出现投入不足,同时,重复投资也会造成资源浪费。再者,由于商业前景不明朗,一些很有潜力的科学研究项目会因为经费来源的匮乏而搁浅。国家为科学研究提供一定的宏观调控和经费支持,不但能缓解资源的稀缺性和市场运作的自身缺陷,还能为国家抢占科研新领域提供最大的可能性。所以,国家对学术活动的经费投入制度必然包括在创新型国家的制度之中。

三、学术自由权在我国的完善

发展社会创新文化,努力培育全社会的创新精神,这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任务之一。培育全社会的创新精神必然要求保障学术自由权制度的实效性。只有学术自由权具有实效性,创新意识才会最大限度的激发出来,学术的价值才能全面的彰显于世人,创新的理念才会被社会认可,从而转化为文化的一部分。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教育法规的编纂工作,以及即将出台的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的法规和战略部署,这些都为学术自由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机遇。针对我国学术自由权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并结合上文的分析,文章认为我国首先应该在下面这几个方面有所突破,否则其将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道路渐行渐远。

(一)将教学自由纳入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仅规定科研自由,而没有规定教学自由。宪法仅仅规定部分学术自由权的现象并非我国独有,很多国家的宪法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而且,《世界人权宣言》对文化权利作出很笼统的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仅仅将知识创新的自由收入其中。可见,教学自由虽然在一定的场合得到普遍关注,但国际社会对其还保持一种相对谨慎的态度。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高等教育法》三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三条规定,“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可见,教学自由权应该是社会每一个人的权利,这里的人应该包括学术机构。但实际上,由于学术霸权的存在、政治目的和经济因素的影响,校园中的教学自由并没有真正实现。而且,《科学技术普及法》所指向的应该是基础科学知识,其与知识创新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教学自由权在我国并不具实效性。教学自由权的实现还需要更具体的法律规定。

对于保障教学自由权,我国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将教学自由权规定到宪法中,以宣示教学自由权的价值。其二,将教学自由权具体为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教学自由权是以讲授学术观点为内容,谨以学术交流为目的;在不同的场合要结合实际,负有不偏离学术目的的义务。将教学自由权具体为法律规定的第二步就是,细化教学自由权的内容,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并将教学自由权纳入司法的保障范围。将教学自由权具体化,我们可以首先明确办学办校的审查程序,适当放宽条件,提高审查效率和透明度;其次,明确行政权力介入学术交流活动的程序和责任后果;再次,明确学术权力和学术权利的界限,使两者都有章可循,注重程序的作用;次末,以制度保障学者的职业安全,减少随意性。只有给予教学自由权合适的法律保障,我国的学术领域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社会的知识储备才能达到创新型国家的要求。

(二)为学术自由权提供司法保障

在法治社会里,权利必然离不开司法保障。保障学术自由权的实效性需要将学术自由纳入司法保障的范围。然而,我国几乎没有关于学术自由权的判例。这一方面是与我国的权利意识淡薄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司法没有提供有效的救济。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学术机构内部纠纷往往排斥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学术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法律适用存在争议。而且,我国关于学术领域的部分法律并没有赋予学者诉讼权利,如《教师法》。其次,宪法中学术自由权的规定没有得到具体化,学术自由权也因此缺少争诉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无法为权利人提供行为指引,同时也使法律保障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再次,学术自由权的社会权性质对国家而言仅被认为是道德义务或者政治义务,并不会产生法律责任,针对学术经费投入的诉求也无法得到司法的支持。

从权利保障来说,司法介入学术领域是必要的。但,如何介入,是个问题。学术机构确实有异于行政机关,学术机构除了行政权力之外,还有学术权力在起调整作用。将学术机构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我国法制不健全的表现。如前所述,司法对学术保持一定的尊重是必要的,而且,司法机关显然不能胜任对学术纠纷的实体审查。学术纠纷应先交由学术内部处理,法律为其提供操作程序。即法律认可学术自治,并以程序引导的方式立于学术自治之上。其次,由司法机关负责二次审查,即当事人不服学术内部的处理意见,可向法院起诉。司法机关应该着重从程序入手,不轻易主观地更改学术内部认定的事实,重视学术的民主或者专家的意见。在司法审判时,可以由学术人员组成陪审团,充分发挥学术自治的作用。在管辖权方面,审判权应被授予高等教育发达或者学术人才聚集的地区的所在法院,这样即优化审判资源,也体现了司法对学术的谨慎。

(三)消除学术领域的官本位思想

我国没有学术自由的传统,现代对学术自由权的诉求是受西方文化影响的结果。没有思辨哲学的传统,我国的学术强调对经验的总结和对前人的崇拜,使学术缺乏必要的宽容意识;维持了千年的科举考试,使得学术充满功利性。这些因素促使我国的学术领域表现出浓重的官本位思想。同时,政府对学术过多的干预不但是扭曲了学术批评的价值,也助长了学术领域的官本位思想。官本位思想已经成为学术自由的最大威胁。官本位思想主要表现为,学术机构的行政权力取代学术权力,这是我国学术界的症结所在。其具体表现为:一是主体本末倒置,行政人员成了支配学术机构的核心,难以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二是价值系统倒错,学术机构内的各种行为价值不是取决于学术价值,而是取决于它与行政权力的顺应程度;三是学术人员地位不高,学术人员的智慧和积极性无法调动;四是学术资源浪费,大量资源消耗于非学术活动的行政行为中。在这些因素影响下,学术很难保持应有的自由。为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我们需要彻底清除学术领域的官本位思想。

官本位思想是中国封建文化的残留物。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王权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法律只是王权统治的一个工具。“在缺乏自主性、普适性的法治秩序条件下,科学认识所内需的自由、权利及其与权力恣意相抗争之理性精神便无立锥之地。”自由和权利意识的缺失使社会形成一种对权力的膜拜心理,这也豢养了学术领域的官本位思想。消除学术官本位思想,首先应当加强学术监督和加大学术道德的培养力度,其次就是逐步培养学术领域的权利意识。而,后者才是最有效、最彻底的方式。

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首先要做的就是完善法律体系,使纠纷解决能够在法律上找到合理的依据。其二,就是国家确实保障人们所享有的权利,为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学术领域应当重视学术自由权,不辱使命。学术自由的实现,根本上要依靠各个学术主体亲身实践。学术在面对打压学术自由现象时,要持有“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勇气。也只有学术人员能践行学术自由权,并积极维护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制度才有意义。

作者:吴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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