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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要点透视
发布日期:2011-02-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刘向文主编《俄罗斯法学研究论丛》(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8月版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2009年9月28—29日,由郑州大学法学院主办、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承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协办的“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检察出版社、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河南省法学会以及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10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期间,中外学者围绕“中俄运输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中俄专门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中俄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中俄检察制度的宪法基础”等四个主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检察权:作为检察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

  从本质上讲,检察权问题是认识检察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是研究检察制度的出发点。没有对检察权渊源、性质、特征以及地位的深刻把握,就难以展开对检察制度的深入研究。因此,如何从检察权这个基点出发来探讨检察制度,是理论界和检察系统亟待探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会议期间,不少专家和学者就检察权的基础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检察权的渊源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王建国认为,列宁的检察权思想理论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理论渊源。他指出,在领导苏俄革命和法制建设的实践中,为了保障法制统一,列宁阐发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检察权思想,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关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社会主义检察理论,并将该理论应用于苏维埃检察制度的法制实践。列宁关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思想理论,不仅影响了前苏联检察制度的建构,而且对新中国和我国当下检察制度的建设和实践起到理论引导作用。该理论不仅为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明确的理论框架和制度来源,同时还有效地融合了自身需要和国情特点,具有了“中国化”的特点。[①]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教授黄建水认为,我国检察权的历史源于前苏联列宁关于统一法制的法律监督思想、古代御使监察制度和孙中山“五权宪法”中的监察思想。溯源于以上三种思想的中国检察权,在毛泽东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指导下,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探索与改进,已经基本上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检察权思想和理论。[②]

  (二)检察权的性质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金明认为,检察权是宪法确立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由具有宪政性质的检察机关行使。就检察权能而言,检察机关属于宪法确立的宪政机关,行使一种无法归于其他权力门类的、独立的国家权力,主要担当法律监督职能,兼当检察执法职能。[③]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教授黄建水认为,从检察权的内容结构以及其在我国“一元双层多立”的宪政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来看,检察权的性质应该定位为一种非行政、非司法、非完全法律监督并独立于行政、审判等的宪法权力。[④]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王建国通过系统分析列宁对检察权的定位,指出社会主义创立者列宁在设计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时,是把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的一部分。检察权是行使检察监督职能的一种司法权,审判权是行使审判职能的一种司法权,检察机关所享有的检察权和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的司法权。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主要职能。[⑤]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陈志杰指出,检察权性质的定位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的性质与任务、机构设置与职权;二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他认为,我国的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既不隶属于行政权,也不隶属于司法权。它是通过起诉、侦查、诉讼、检察等方式,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法性的法律监督的权力。[⑥]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石茂生认为,中国的检察权不能定位为“法律监督权”。这不仅是因为1954年宪法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因为在实践中中国检察权也没有像列宁设想的那样去行使法律监督权。从检察权的起源、检察权的本质属性等方面来看,检察权是与行政权、审判权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国家基本权力,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⑦]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马岭指出,世界各国宪法或法律对检察权的定性并不统一,同时,我国学界对我国检察权性质的认识也很不一致,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准司法权说、法律监督权说、立法权说、多重属性说等等。她认为,我国的检察权应是准司法权,同时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某些特点。[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向泽选博士在评议中谈到,我国目前对于检察权的研究不断扩展和深入,并引起不同学科学者的持续关注,形势喜人。总体而言,目前对检察权的研究呈现出两种思路:一种是质疑性观点,认为检察权是公诉权,而非法律监督权;另一种是肯定性观点,主要来自检察系统内部,认为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应当坚持检察权的宪法定位。最后,向所长还以两大法系为例证,旨在揭示出各国权力分立并非那么明确,尤其是大陆法系的检察机关,其实具有很强的法律监督职能。

  (三)检察权的内容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向文和博士生王圭宇认为,中俄两国检察机关都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相比,我国检察机关不具备“一般监督”职能,所以不承担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职能。不具备“一般监督”职能,不符合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应当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扩大检察机关权限,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监督机关。[⑨]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金明指出,对待检察职能,应该用改革和发展的眼光加以看待。他认为,从内容上来说,可以将检察职能概括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律监督或称检察监督,二是执行法律或称检察执法。反贪污贿赂、反渎职犯罪、刑事公诉、公益诉讼等,都可以归于检察执法的范畴;检察监督的范围非常广泛,甚至对公民、社会守法情况也要进行实施监督。但法律监督侧重于对执法和司法的监督,特别是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成为法律监督的主要方面。[⑩]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副院长、法学博士田凯教授认为,从未来的检察制度发展来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违宪审查权、违法抽象行为审查权。他建议,我国承担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当恢复法律监督的本来含义,采取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和查办职务犯罪的形式,尝试对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11]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教授黄建水认为,检察权是我国宪法上一项独立的权力,其由最高权力(主权)而非立法权所派生。他指出,从本质属性上看,我国检察权的内容结构,是由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 的混合型国家权力。另外,检察机关仅具有法律适用监督的权力,只能依据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12]

  (四)检察权的运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前红和博士生周伟从宪政理念和宪法规范出发,指出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信力标准,检察公信力建设是对公共权力的基本要求。对于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途径,他们认为,必须立足于现有的检察制度,在正义和公信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并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分阶段来进行施行。[1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莫纪宏认为,国外检察权的行使,是通过权力的分立、正当程序等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且富有成效。我国未来的检察制度,也应当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改革方向。他指出,检察权职能的行使,应当从“惩罚功能”向“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转变,并就如何在检察工作中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14]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总检察院研究院伊尔库茨克法学院刑事侦查组织与方法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叶·米·加瓦尔帕霍夫斯卡娅上校认为,维护和捍卫包括犯罪被害人在内的所有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在对中俄两国检察官维护犯罪被害人权利方面的职权比较分析后,她建议,中俄两国应相互学习,因为两国的检察制度存在很多相互借鉴的地方。[15]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武举和副教授、法学博士张建文认为,检察权乃公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之要义在于人民之治。公权力在现代法治社会不断受到限制,彰显出公权的人民权力本质。中国独特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决定了中国检察权的独特品性,中国检察制度的未来发展应当根植于斯。现行检察制度改革的关键,不在于增加或减少检察权的内容,更不在于模仿以三权分立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为依托的行政性质的西方检察制度。坚持现行检察权的配置,落实现行检察制度的规定,乃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应有方向。[16]

  二、检察制度:基于宪政主义的审视

  检察制度是一个国家基本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还关涉到检察实践的展开。检察制度完善和创新中的大量理论难题, 实质上都是宪法问题或者说宪政问题。因此, 对检察实践的研究,也离不开宪法价值的指导和国家宪法制度以及宪政背景的考量。基于宪政主义的精神,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如何适应我国宪政建设的推进,与会专家和学者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对策。

  (一)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马岭指出,一个国家机关应以其首要职权为定性依据,公诉权应该成为检察机关定性的标准。她认为,我国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重心不是监督而是公诉。但公诉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监督权。从我国现行检察实践来看,我国检察机关并不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她认为,由于检察机关的定性是一个宪法问题,涉及到我国的宪政体制,因此要慎之又慎,但也不能因此而裹足不前。[17]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向文和博士生王圭宇指出,在前苏联社会主义时期,国家机关实行议行合一原则,检察机关和法院一起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的司法机关。当时,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改行三权分立原则。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对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性质,开始出现分歧。最主要的观点大致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属于护法机关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权力机关。通过对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分析和论证,他们认为,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 既不是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又不是司法权力机关。它独立于三权体系之外,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即是一种护法机关。[18]

  (二)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

  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副院长、法学博士田凯教授针对当前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和职权屡遭质疑的尴尬局面,敏锐地指出这种质疑多数来自于诉讼法学界,缺乏看待这一问题的宪政眼光。人类社会对权力制约的探索,存在权力分立与制衡以及独立设置监督权的两种路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正是后者的一种现实体现,其诞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都呈现出制约权力的基本特征。三权分立并非普世且唯一的权力运行模式,社会主义的权力分立与制约运行模式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模式的,检察机关在此模式下主要履行专业的法律监督权,其中就应该包括对行政权的监督。[19]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石茂生对检察权的宪政地位进行了阐释。他首先分析了我国目前对检察权和检察机关研究的状况,指出包括最高检察院在内的检察系统理论与实务界在检察权的研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在不断吸引法理学与宪法学界的专家加入。他们往往从宪法的“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出发,强调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权。通过对建国以来宪法文本和法律实践的分析,他认为中国的检察权不能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但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法律监督机关”。[20]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教授黄建水也提出了自己关于检察权在宪法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性质问题的见解。他通过分析指出,我国的宪政体制以“一元多层多立”为特点。从《宪法》第129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来看,它只是在性质上说明了检察机关是区别于权力机关(人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我国现有的宪政体制来看,人民检察院并没有独立地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2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官丕亮指出,苏联解体,俄罗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后,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地位比苏联时期下降了。现在,俄罗斯检察机关不再具有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功能。他认为,检察机关的当务之急,是履行好现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公诉这一基本职能。而且,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未来发展方向,不是扩大监督,而应是缩小甚至取消这种监督。[22]

  中国政法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杨兴权律师指出,通过对苏联解体后颁布的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文本的分析,他认为,俄罗斯检察机关在现行宪法中的地位比苏联时期下降了。但是,他肯定了研究和借鉴俄罗斯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经验所具有的重要意义。[23]

  (三)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向文和博士生王圭宇指出,建国初期,我国曾向苏联学习,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文革” 结束后,在中苏两国关系恶化的形势下,我国在恢复检察机关设置时,改行了双重领导体制。而实践证明,双重领导体制不利于检察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他们建议,应当逐步实行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即在现阶段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可以在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率先实行垂直领导体制。[24]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沈开举教授立足于我国从制度上反腐败的社会现实,通过对十七大报告的解读,提出重建我国检察领导体制的设想。他指出,目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带来了严重社会后果,不但导致了检察制度的“失效”和变异,而且使得其应有的反腐功能无法发挥。他认为,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实现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垂直化管理,实现“检察一体化”,从而“激活”和改善当下在某种程度已经异化和失效的检察体制,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反腐功能。[25]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研究室姜新国主任以及赵梓楠同志同样对检察机关领导体制问题进行了探讨。他们以“公共产品理论”为分析进路,从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应然和实然、理想与现实之间进行理性的反思,从中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获取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时可资利用的智识资源。他们指出,检察机关实行何种领导体制与一国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法治发展水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益分化程度及实力博弈结果、国家政治形势的变化密切相关。最后,他们认为,未来中国检察制度领导体制的改革,应当坚持在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26]

  (四)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

  俄罗斯联邦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法学院司法和检察监督教研室青年教师阿·阿·加夫里连科在比较分析中俄两国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指出中俄两国检察机关组织方面宪法原则的区别,是民主集中制与权力分立制的区别。同时,也指出中俄两国检察机关活动方面宪法原则的异同。通过分析中国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他有针对性地指出:1、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章应当更名为“司法权和检察机关”;2、“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补充有关检察机关的独立章节”;3、“授予总检察长以立法建议权”;4、研究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在检察机关组织实施方面的经验。他认为,通过以上所说四个方面的改革来寻求解决俄罗斯检察机关问题的最佳途径极有意义。[27]

  (五)检察机关的公务制度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向文和博士生王圭宇指出,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由三级组成,但依据俄罗斯联邦现行的检察机关公务制度,无论何种级别、何种类型的检察机关,其工作人员都纳入国家公务员编制,都属于国家公务员。而在我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中的工作人员,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这就使铁路运输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中的工作人员与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的工作人员在编制上、录用程序上和待遇上存在明显差别。这不仅不利于国家对检察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而且最终会影响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效率。建议借鉴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公务制度。[28]

  三、专门检察制度:在理论与实践的张弛之间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专门检察制度的组织和活动,是由于必须保障对社会和国家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专门活动领域的稳定有序,保障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法治秩序所决定的。目前, 专门检察制度只在俄罗斯联邦等独联体国家以及我国得以继续存在,并以“专门检察制度”或者“专门检察机关”为正式称谓,构成国家检察制度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检察机关的建设与完善,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稳定发展意义重大。如何在借鉴域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专门检察制度,成为学界研究检察制度重点关注的一个理论问题。

  (一)运输检察制度和环境保护检察制度

  俄罗斯联邦功勋法学家、退役少将、法学博士瓦·尼·安德里雅诺夫以俄罗斯联邦立法的最新修改为视角阐述了三大问题:一是通过对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机关产生与发展阶段的分析认为,运输检察机关的存在, 对保障运输领域的法制和运输安全,对维护运输服务消费者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并进而指出重建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机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研究了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机关活动的法律基础,运输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活动方向,对违法行为的反应形式,与运输监督机关﹙主管部门监督机关﹚、区域性检察机关协调行动的形式以及运输检察机关在整个检察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三是提出进一步完善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若干建议。应当说, 俄罗斯联邦功勋法学家瓦·尼·安德里雅诺夫的研究,对我国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29]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向文和博士生王圭宇指出,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制度在历史上历经了“设置—取消—重建”的曲折过程。但是,实践证明,铁路运输检察机关的建置, 对于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 与实行“大运输部制”与相应, 俄罗斯联邦恢复了“大运输检察机关体制”, 即重建了对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内水水上运输、海洋运输统一实施检察监督的运输检察机关。而我国仅存的铁路运输检察机关, 与四大运输均转归交通部(厅)的管理体制不相符合。在国际形势或国家周边安全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实行“大运输”检察机关的设置。另外,“由于患病率的增长, 其中包括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居民患病率的增長,使对自然环境保护立法执行情況的监督,成为特别迫切的问题”[30] 。与此相适应,俄罗斯联邦设立了环境保护检察机关,并不断強化在该领域里的监督。我国也有此类需要。最后,军事检察制度也需要相应的改革和完善。[31]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振民教授在评议中指出,研究俄罗斯联邦包括军事检察制度在内的专门检察制度, 对我国具有积极的、重要的借鉴意义。他认为,俄罗斯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设置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可以考虑在我国设立综合的大运输检察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副检察长王军同志立足于现代交通运输具有的特点,指出建立全国统一的交通运输检察体制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同时,铁路检察人员素质高、队伍相对健全、完善,也为这一改革提供了可行性。他建议,未来中国如果将铁路检察院移交地方,由“条状管理”改为“块状管理”并不适合。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在借鉴俄罗斯交通运输检察体制的基础上,进行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改革。[32]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研究室主任姜新国同志指出,我国铁路运输检察体制的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他认为,从我国铁路运输检察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来看,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试铁路运输检察管理体制,从而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铁路运输检察管理体制。他建议,应当修改宪法中的相关规定,改革目前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管理体制,设立统一的交通运输检察院。同时,调整铁路运输案件的管辖规则,由各省检察院管辖。[33]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教授张汉昌和讲师胡晓涛认为,铁路运输检察机关是国家设置在铁路运输领域里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铁路运输秩序、铁路运输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制度凸显出日益严重的问题。他们建议,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应做以下四个方面的改革:1、管理体制上纳入国家统一司法体系,建立铁路运输专门检察制度;2、在机构设置上,在铁路系统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下的三级二审制垂直检察体制;3、在人事任免上与铁路运输部门脱钩;4、在财政管理上国家统一负担。[34]

  (二)军事检察制度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研究院伊尔库茨克法学院刑事侦查组织与方法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叶·米·瓦尔帕霍夫斯卡娅上校回顾和分析了俄罗斯军事检察院从苏联发展到今天的演变情况。她指出,军事检察院的历史(尤其是苏联和后苏联时期军事检察院的发展), 与俄罗斯的历史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历史上,军事检察机关的设置,旨在以消耗最少的国家资源來高效地完成相应任务。从历史上军事检察院检察实践的效果上看,军事检察机关在武装力量内部巩固法纪和法律秩序,保护俄罗斯远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战斗能力和危害武装力量战备的一切因素,捍卫军人、军队、武装力量组织和机构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军队纪律和军队规定的秩序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35]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赵路指出,俄罗斯联邦现行的军事检察制度,是对俄罗斯传统军事检察制度的延续与发展。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制度作为俄罗斯联邦国家检察制度体系的垂直分支,一方面在根本宗旨、基本任务、职权等方面与俄罗斯联邦国家检察制度保持高度一致。另一方面在组织机构、管辖范围、干部配备与职权划分等方面又具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她认为,研究俄罗斯军事检察制度对于我国军事检察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军事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建设应当继续完善;2、应当加强军事法律监督与军事公诉职能的独立性;3、应当构建战时的军事检察制度;4、应当明确军事检察监督隶属与领导职能;5、改革军事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加强军事检察权实施的人才保障也是我国军事司法改革所应注重的问题。[36]

  (三)监所检察制度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彩云和检察员许银莉指出,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她们结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工作五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检务公开制度、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侦查一体化体制的建设、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建设四个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做了比较详尽的考察和研究,以期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进步起到一定的作用。[37]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江国栋同志则针对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现实状况,还对在我国创设少年检察院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检察机关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在社会上已引起广泛重视,建立完善的青少年司法制度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乃当务之急。我国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经过二十多年实践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培养了一大批专业人才。现在, 我国已具备了设立未成年专门检察机构的条件,创设少年检察院的时机已趋成熟。最后,他还对我国创设少年检察院的模式, 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设想。[38]

  四、比较与借鉴:通过沟通寻求共识

  回溯历史,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我国检察制度具有重大影响。虽然目前苏联剧变、俄罗斯联邦独立了, 但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制度与其他的现行法律制度一样,继承了前苏联60%—70%的法律传统。[39]中俄两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背景曾经几近相似,两国目前又都处在转型期,都面临法律制度的改进或变迁问题。当下,我国正在深入地进行司法改革,其中包括检察制度的改革。为了顺利地实施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有必要研究和总结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建设与发展提供更多的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支撑与制度资源。

  (一)中俄检察制度的改革背景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向文和博士生王圭宇认为,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以前,我国引进了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其中,包括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等。中俄两国的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 有着许多的相同点。目前, 两国又同处于转型期, 面临着许多相同或相似的问题。自1991年至今,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包括检察制度的改革,迈出了很大步伐。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尤其是专门检察制度的改革,刚刚起步。研究和借鉴俄罗斯检察制度的经验, 对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40]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官丕亮以中俄两国共同面临社会转型时期为立论基点,以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转型为例证,并在比较分析苏联时期和目前俄罗斯检察机关在宪法地位、是否仍具有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功能等方面的变化的基础上,指出俄罗斯检察机关发生转型的主要原因,是原来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不符合现代诉讼的基本原理,这也是世界潮流。公诉本身就是一种法律监督,将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对立起来是不对的。[41]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王振民教授在评议中指出,中俄两国检察制度的设置具有一定的类似性,但同时俄罗斯也保持着其自身的制度特色。同时,与中国检察机关相比,俄罗斯检察机关表现出更强的独立性,其制度功能也要比我国更加丰富一些。这些方面都值得予以关注。总之,研究俄罗斯联邦的检察制度, 对于我国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二)中俄检察制度的共同方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广辉则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演变过程和我国检察制度现状与改革历程的考察,进而对中俄两国检察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比较分析。他指出,中俄两国不仅存在着地缘上的利益关系,更由于过去的苏联与1949年后的我国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原有的联系更加紧密,从而在改革内容方面(检察思想渊源、价值取向以及机构设置等)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对中俄检察制度改革的比较分析,可以为我国今后检察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42]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许桂敏认为,中俄两国都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文化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变化后的俄罗斯检察制度,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范本。在论证上,她首先分析了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的现状,接着指出了我国目前检察制度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最后提出了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对我国所具有的借鉴意义。[43]

  (三)中俄检察制度的不同方面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张俊杰通过中俄两国检察制度不同之点(包括权力归属、地位、职权以及法律规范的明确性等)的比较分析,认为俄罗斯联邦在司法改革上迈出了很大步伐,并在以下两个方面具有借鉴意义:一是,俄罗斯的检察监督制度中操作性较强、法律规定相对明确和具体之处,可以借鉴;二是,检察权的归属不重要,重要的是使所设立的检察权这一国家权力分支能够有效发挥其作用。[44]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大威对中俄两国法律监督机制进行了系统性的比较研究。她主要从中俄法律监督的主体和权能比较为切入点,进而对这两个方面所涉及的各种制度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从而为我国相应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供出对策性建议。[45]

  (四)中俄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向文和博士生韩冰翻译了俄罗斯联邦现任总检察长尤·雅·恰依卡的就职演说。尤·雅·恰依卡对完善检察机关活动的策略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在完善检察机关活动这个问题上,绝不允许采取任何“革命式”的行动。现在,检察机关需要的不是“革命”,而是“进化”,是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即不断解决积压的问题,正确选择优先工作方向,集中力量解决主要任务,并逐渐使检察机关从其非固有职能中解脱出来。这种对待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的稳妥观点和渐进式变革策略,值得我们注意和借鉴。[46]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许桂敏以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为例证,进而探讨我国检察制度改革路径的选择问题。她认为,俄罗斯检察制度的改革,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供我们参考和借鉴:1、我国检察制度在改革时,应该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倾斜;2、通过增加检察官独立办案能力、升职考试系统化等办法提高检察效率;3、进一步完善检察实践中的人权保障职能。[47]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金明在评议中认为,关于转型时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的讨论和研究,以及更为重要的检察建设与改革实践,要回到中国问题上,回到基本常识上,回到我们宪法的规定上。同时,他还指出,不仅国家检察制度的研讨,像政党制度、人大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审判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等其他宪政制度的研究,也要回到中国问题上,回到基本常识上,回到我们宪法的规定上。强化中国问题意识,不脱离历史和现实,并回归宪法,这是一种立场和方法。这也是我国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应有的路径选择。[48]



【作者简介】
刘向文(1943-),男,河南开封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任主任、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王圭宇(1985-),男,河南禹州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注释】
[①] 王建国:《列宁的检察权思想理论及其中国化》,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②] 黄建水:《检察权在宪法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性质研究》,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③] 肖金明:《论检察权能及其转型》,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④] 黄建水:《检察权在宪法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性质研究》,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⑤] 王建国:《列宁论检察监督职能》,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⑥] 陈志杰:《从宪政角度看检察权的属性》,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⑦] 石茂生:《论检察权的宪政地位》,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⑧] 马岭:《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分析》,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⑨] 刘向文、王圭宇:《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⑩] 肖金明:《论检察权能及其转型》,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1] 田凯:《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2] 黄建水:《检察权在宪法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性质研究》,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3] 秦前红、周伟:《检察公信力的宪政解读——涵义、渊源与制度建构》,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4] 莫纪宏:《认真对待公民的基本权利》,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5] (俄)叶·米·瓦尔帕霍夫斯卡娅:《中俄检察官维护犯罪被害人权利职权之比较分析》,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6] 张武举、张建文:《中国检察权的独特品性与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取向》,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7] 马岭:《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分析》,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8] 刘向文、王圭宇:《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19] 田凯:《论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 石茂生:《论检察权的宪政地位》,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1] 黄建水:《检察权在宪法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性质研究》,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2] 上官丕亮:《俄罗斯检察机关的转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3] 杨兴权:《试论俄罗斯检察机关地位》,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4] 刘向文、王圭宇:《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5] 沈开举:《更加注重从制度上反腐败的深刻内涵——从十七大报告看检察领导体制的重构》,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6] 姜新国、赵梓楠:《双重领导还是垂直领导?——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反思与改革》,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7](俄)阿·阿·加夫里连科:《中俄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宪法原则之比较分析》,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8] 刘向文、王圭宇:《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9] (俄)瓦·尼·安德里雅诺夫:《俄罗斯联邦运输检察机关的历史发展》,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30] (俄)尤·叶·维诺库罗夫主编:《检察监督》,刘向文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177页。
[31] 刘向文、王圭宇:《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32] 王军:《关于我国建立交通运输检察体制的思考》,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33] 姜新国:《和谐社会语境下铁路检察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34] 张汉昌、胡晓涛:《我国铁路运输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35] (俄)叶·米·瓦尔帕霍夫斯卡娅、阿·阿·加夫里连科:《俄罗斯联邦专门检察机关体系中军事检察机关的产生于发展》,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36] 赵路:《俄罗斯联邦军事检察机关的发展变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37] 李彩云、许银莉:《监所检察制度的建设与改革》,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38] 江国栋:《创设少年检察院的思考》,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39] 刘向文:《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管窥》,载《检察日报》2008年10月21日,第003版;刘向文、高慧铭:《试析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载《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5年第5期,第7页。
[40] 刘向文、王圭宇:《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41] 上官丕亮:《俄罗斯检察机关的转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42] 王广辉:《中俄检察制度及其改革比较》,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43] 许桂敏:《我国检察制度改革路径探微——以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为样本》,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44] 张俊杰:《中俄检察监督制度不同之述要》,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45] 黄大威:《中俄法律监督机制比较》,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46] (俄)尤·雅·恰依卡:《在完善检察机关活动的问题上,绝不允许采取任何“革命式”行动》,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47] 许桂敏:《我国检察制度改革路径探微——以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为样本》,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48] 肖金明:《回归宪法,回到常识上》,载2009年《“转型期国家检察制度建设与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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