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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法定继承权的行使问题浅析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父母子女关系除基于血缘联系的自然血亲外,还有通过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即以收养关系建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确定以后,就无权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同时,《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样,通过收养使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转移,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生父母间解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养子女继承遗产的纠纷难以处理的一个问题是确认收养关系。有合法收养手续的比较容易认定和处理。主要是有很大一部分的收养关系没有合法的手续,但是有共同生活的内容。这里又有几种情形,如有的生活在一起,但并不以父母子女称谓,或者与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没有彻底解除,这种情形多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之间,农村称为“过继”。另外有的就是彼此之间在经济上、生活上长期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类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意见,有的承认事实收养关系,有的则认为只有合法的收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被收养人生父母下落不明,养子女尽到赡养义务的,应允许养子女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在处理养子女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养子女继承权的前提是看他们同被继承人是否依法确立了收养关系。

2、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条件基本相同时,继承份额相同。

3、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4、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还可以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5、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不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6、尚未正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仍然享有继承权。

作者:莫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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