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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中止情形?
发布日期:2011-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别的情况,致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由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在特殊情况下,诉讼中止可以保障诉讼活动的程序合法,确保诉讼活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司法权威的目的。因此,有必要了解一下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止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了以下情形时应中止诉讼:

1、原告或被告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情形时,应该中止诉讼。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死亡,为了保护死亡公民的合法权益,应由其近亲属参加诉讼。但因为等待死者的近亲属表明态度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应中止诉讼。

2、自然人的原告或被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应该中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为了保证他的权益不因程序问题而遭受损失,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其参加诉讼。在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期间,应中止诉讼。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中止诉讼。如果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就如同自然人已经死亡,理应中止诉讼,等待新的组织来承受其原来的权利义务。

4、原告或被告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中止诉讼。比如当事人遇到地震、台风、洪水、瘟疫、战争或戒严时,就应该中止诉讼,等不可抗拒的情形消失后再继续审理,这也是司法为民的题中之义。

5、案件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这个时候如果不中止诉讼,就如同无本之木,无水之源,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这在实践中也是很多的,比如遇到要追加或变更当事人时,就应该中止诉讼。当然,还有许多情形是我们考虑不到的,只有靠大家在实践中慢慢的探索才能发现。

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或准许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

作者:吴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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