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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解读及提示(四)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24条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作为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要注意区别刑事赔偿的救济方式和行政赔偿的救济方式的不同之处。

  第25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22、23、24、25条都是对赔偿程序的具体规定。1.刑事赔偿的提出、决定期限与行政赔偿程序一样,不同和之处在于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机关的处理不服而如何救济。行政赔偿的救济是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救济是: ①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的,首先进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接着进入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②赔偿义务机关不是法院的,首先是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其次是复议机关复议程序,最终是赔偿委员会赔偿决定程序。两者区别主要是前者没有向其上级申请复议的程序。

  第29条是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规定,由修正前的第23条修改而成,其变化主要体现在第1款:“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

  以前规定的是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现在是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第27、28、29条分别规定了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的方式、处理期限、赔偿委员会的组成、赔偿决定的作出及效力。这些都属于记忆性问题。如果出题的的话会对这几条进行综合性考查。

  第30条是新增加条款,规定了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的监督程序,内容为:“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34条是对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确定,由修正前的第27条修改而来,其主要变化体现在:

  ① 造成身体伤害的,除支付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支付护理费(新增加的)。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外,还应支付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新增加的)。

  残疾赔偿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③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35条是对精神损害的规定,由修正前的第30条修改而来,其内容为:“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虽然立法者没有直接规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毕竟受害人以对其精神损害要求赔偿有法可依。

  第36条是对侵犯财产权赔偿金的确定,由修正前的第28条修改而来,其主要变化体现在:

  ① 第5项中财产被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如果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② 增加1项,作为第7项: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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