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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专题复习——赔偿程序(二)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赔偿程序―――非诉程序

  确认程序(表-82)

  注意:仅在不能通过诉讼、复议、个人责任追究程序确认时,才需要适用单独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

  法院确认程序 检察院确认程序
管辖机关 原则上是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但基层法院的行为由中院确认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检察院
申请期限 在司法行为发生或(应当)知道行为发生之日起2内提出确认 无规定
申请复议 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的决定可在15内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 无规定
审理机构 组成合议庭审理,可以书面审理或举行听证(不是开庭) 最终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申诉程序 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决或裁决不予确认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不予确认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申诉

  处理程序(表-83)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 确认违法后2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后者必须在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处理
复议机关处理 仅适用于非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时,在30日内向义务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复议期限为2月
赔偿委员会处理
(设于中级以上法院,其决定为终局)
①对复议不服或复议逾期不决定的,在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的赔委会申请
②赔偿义务机关包含法院的,在30日内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的赔委会申请
③赔委会应在3月内决定,院长可批准延长1月,再延长应报上级批准,时间不得超过3月

  司法赔偿处理过程(表-84)

  ★★★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表-85)

限制人身自由  支付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日指工作日,扣除节假日) 
造成身体伤害  支付医疗费加误工费,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不超过年平均工资5 
劳动能力丧失  支付医疗费加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为(就是)20倍,并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 
造成公民死亡  支付死亡赔偿金加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对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生活费(注意:上年度指作出最终生效的赔偿决定的上年度,而不是侵权的上年度) 
侵害名誉荣誉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并造成名誉、荣誉损害的,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其他不赔) 
侵害财产权利  ①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返还恢复,不能的给付赔偿金
②已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
③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④其他损害,赔偿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注意:被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的给付至死亡。

  真题-20(03-80-多选)下列哪些国家侵权行为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

  A.公安人员盘问过程中殴打刘某

  B.海关违法扣留张某5小时

  C.法院以转移被查封财产为由错误拘留陈某15日

  D.镇政府公布本镇有不良嗜好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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