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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聚餐在酒店滑倒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陈某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员培训,培训结束后,公司安排业务员到某酒店吃饭。陈某期间去卫生间。因酒店刚刚打扫完卫生间,地板湿滑,陈某在卫生间滑倒在地,当场晕倒,而公司其它人员喝酒完后就各自回家,没有人发现陈某去向。后陈某被其它上卫生间的客人发现,酒店将其送往医院。为此,陈某要求酒店和公司共同赔偿自己受伤所造成的损失。

【分歧】

参加公司聚餐在酒店滑倒由谁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在聚餐时没有发现陈某失踪,所以应承担责任。

第二观点认为,酒店因为没有在卫生间进行注意提示应该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酒店和公司都具有过错,因在各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根据实际的案情,酒店和公司都具有过错,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公司和酒店都具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陈某安全的义务,公司作为聚餐的组织者,有义务保障聚餐的参与者的人身安全。陈某昏迷在卫生间而公司没有去寻找,公司具有明显有过错。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陈某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原告在接受服务时不受损害,而这种损害不应仅仅理解为由被告的服务设施或者服务行为对原告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酒店在打扫卫生间后没有使用明显的提示注意,也是陈某摔到的原因,因此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酒店和公司都具有过错,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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